原劳务公司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就换新劳务公司,新劳务公司要求我们申请放弃原

  宋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2011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宋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宋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宋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

关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 不续签公司给补偿吗的精选问答:

  •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胡小武律师1月23日回复

    你不愿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律所:山东均钰律师事务所

    区域:山东/东营/东营区

    姜磊律师11月07日回复

    你好,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 律所:云讼上海运营中心

    律师365上海律师3月22日回复

  •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丁波律师4月10日回复

    无需提前一个月;按照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

  • 律所: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

    区域:上海/浦东新区/

    吴丹律师2月15日回复

    你主动不续签是无法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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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 不续签公司给补偿吗的热门法律知识

  • 企业单位录用员工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会规定试用期之类的。但是有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在合同到期后可能不续签,这对员工一定会造成损失,那么员工的三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如果您不是很清楚,律师365的小编很乐意为您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公司任职的时候,一定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会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三年到期之后,对于合同的续签问题很多人都想了解,那么三年合同到期续签可以签1年吗?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后,会同单位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通常上,劳动合同都是一年到三年一签,合同中会写清到期日期。等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时候,单位是不会和员工续签的,双方就此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给补偿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遇到这种问题,公司方肯定会认为无需赔偿,不然太不公平了,随便招个人就要养他一辈子;劳动者方肯定倾向于有赔偿,特别是很多公司都是一年一签,为公司打拼了整个青春,却被公司无情抛弃。

①如果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即每个月算两倍的工资,迫使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②如果公司不续签或者降低了劳动条件导致员工不续签的,则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却不愿续签的,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实践中往往有很多特例,且不同人对法条的理解也不一样,以下列举两个案例。

刘某于2013年11月4日入职A公司工作,职务为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4日——2014年11月3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刘某仍在公司工作,一直到2015年10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①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②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系综合管理部的实际负责人,具体负责劳动人事相关工作,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具备更高的认知能力,对于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应当知晓,其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况且A公司按时支付了刘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履行了诚实信用的义务,故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责任在于刘某本人。因而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③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维持了A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的判决。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21号

孙某与B公司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其后于2013年4月9日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4年3月20日,B公司向孙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即B公司提前一个月向孙某发出书面通知),2014年4月30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

注:孙某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休产假,2013年9月17日生下一女,其最后一天上班为2014年4月30日。

①劳动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双方不服,均向法院起诉。

②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B公司向孙某出具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可知B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此时孙某在哺乳期内,其称与孙某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B公司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③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致,维持原判。

案例一与案例二对比一般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均出现了特殊情形(即主管人事以及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因而导致赔偿结果也发生了变化。

案例一中,劳动仲裁委显然更偏向于劳动者,支持了刘某其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专门负责人事工作,明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再加上公司无其余违法行为,刘某也无法证明系公司拒签,因而未支持刘某的主张,与劳动仲裁委观点不同。

案例二中,如果只是一般员工,一般只会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因孙某尚在哺乳期内,所以劳动法对其保护度更高,对公司要求更为严格,最后判处公司支付员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该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所以对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一定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但总的来说,劳动法还是更偏向于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的(即使公司也无过错),多半会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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