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慈善众筹基金合法吗

在国内众筹合法吗?
以下内容均来自吴志军、李亚洁的《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一、奖励型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可行性(一)奖励型众筹简介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公布了电影的故事梗概,以及请谁执导,请谁演男、女主角,预计上映时间等等信息。并且广告中特别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将通过预售电影票的方式筹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有兴趣的影迷可以预订电影票。凡参与预订的影迷,除了享受每张50元的优惠票价外,当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回馈。这里的回馈方式当然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就以回馈购物券为例,比如说可以把票房收入2亿元以上部分的20%兑换成购物券,平均分配给预订电影票的影迷。购物券可以购买该电影衍生的文化产品,比如图书、光盘、玩具、服装等等。公司发布广告的同时导演和男、女主演也可以号召自己的“粉丝”参加预订。假设最后导演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男、女主角各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另外还有100万影迷因为看好剧本或者其他因素而参加预订,那么就有400万人预订,预订票价每张50元,筹集到的资金就是2亿元。这样整个电影的制作成本就出来了。假设电影的票房收入是6亿元,按照影业公司原来的广告,就应当有8000万元回馈(4亿元的10%)给预订者,400万预订者每人就能分到20元的购物券。可以说以上设想的案例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影业公司不用自己投资就能拍成一部电影。观众只是提前支付了购票款就能获得票价优惠,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更多意外的回馈。再有就是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娱乐性,观众通过提前支付购票款获得了参与制作、发行电影的机会,尽管这种参与的程度很有限,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观众通过这种参与获得了娱乐的体验。利用这种机制,明星有可能与自己的“粉丝”形成新型的互动关系,与文化产品投资人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可以想见,这种机制有可能导致文化产业更深刻地市场化。以类似的筹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生产的活动在国内被称为奖励型众筹模式。而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以上奖励型众筹模也完全可能实现合法操作。(二)奖励型众筹活动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奖励型众筹的性质是“预购”﹢“团购”,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因为类似“预购”﹢“团购”的商业模式早就存在,该观点并未说明奖励型众筹与传统“预购”﹢“团购”商业模式的本质区别。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特殊的文化产品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以下进行具体说明。1、奖励型众筹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对于经营者而言,进行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文化产品的预售。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预购文化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一个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的集合。2、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是“消费合同”加“附条件返利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就某一个消费者参与奖励型众筹的行为而言,可以把它看作一个预付费消费加符条件返利的复合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一笔不大的费用,对价是将来某个时间可以获得一次特定的文化消费机会,它可能是看一场电影,或者是看一场演出,或者是得到一本书、一张歌曲专辑等。这是它体现为消费合同的一面。同时它还有兼具投资属性的一面,即合同里还有附条件返利条款,约定如果消费者所消费的文化产品发行量超过某一规模,经营者将返还某一数量的利益。奖励型众筹兼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但在本质上还是消费行为。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经营者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向消费者返还利润,只能向消费者馈赠实物、服务,或者代表实物、服务的购物券。3、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标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属于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一旦生产出来就可以无限多地复制的特点。而且它的生产成本固定以后,复制成本和增加发行的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决定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消费文化产品时,也有可能“意外”地达到获利的目的。因为预付费的消费者提前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有权分得一部分后期销售的利益。以后再有现付费的消费者进行消费,就属于纯粹的消费行为,纯粹的消费行为当然不能参与分配后期利益。如果预付费消费与现付费消费之和超过了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发行成本之和,就有了向预付费消费者返利的可能。能够给予预付费的消费者和现付费的消费者差别待遇,这也符合消费行为的特点。4、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合同的集合。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极大地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也使得在以前不可行的商业模式变为可行。奖励型众筹也是这样,正是因为利用了互联网,才能促成成千上万的小额预付费消费合同,并把它们汇集到发起人手里。如果没有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种商业模式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三)奖励型众筹的法律依据——预付费消费制度简介笔者认为,奖励型众筹在中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预付费消费制度。而中国的预付费消费,主要体现为商业预付卡的发售和使用,下文将对我国的商业预付卡制度做一简要介绍。1、目前专门针对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2、下面简要介绍商业预付卡制度主要内容。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也不得发行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规模企业卡、集团企业卡和品牌企业卡,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仅限于在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几个特定行业使用。(1)关于发卡人的资质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向人民银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2)关于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一是实行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三是实行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商业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商业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五是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3)关于发票和财务管理问题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有关单位不得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4)关于预付资金管理问题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5)关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只能在与发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发卡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四)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法律操作概述奖励型众筹发起人可以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以下仍以上述影业公司拍摄电影为例进行具体说明。影业公司可以与一家或者多家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注:必要时可能需要发行公司参与,但为叙述简洁,本文将发行公司的环节省略),双方通过商业合作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发卡机构负责向社会发行某部电影的专用预付费消费卡,影业公司负责该电影的拍摄、送审;(2)发卡机构负责拓展电影放映单位,影业公司负责把电影发行到发卡机构拓展的电影放映单位;(3)发卡机构与购卡人之间的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的有关内容,包括购卡资金将专项用于电影拍摄,该预付卡只能用于在特约电影放映机构观看该电影,该电影不能如期上映如何退款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持卡人获得的优惠与该电影的票房收入挂钩;(4)发卡机构如何将筹集到的预付资金支付给影业公司,如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影业公司如何提供资金使用担保;(5)合作双方如何分享受益,分担损失风险。影业公司与发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卡机构拓展足够多的电影放映机构以后,就可以开展电影的宣传推广。同时电影的主创人员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号召自己的粉丝参与购卡,甚至可以设计出一种机制,在购卡环节区分出购卡人的动机,是支持男主角还是支持女主角,抑或看好剧本等,这可以作为电影放映结束后各方分利的依据之一。专项预付卡的发行可以在线下实体店进行,但更主要的还是在互联网上发行电子预付卡。这样,影业公司、发卡机构、电影放映单位、购卡人之间就通过一些列合同联系在一起。影业公司与发卡机构之间构成合作合同关系,发卡机构与电影放映单位之间构成支付结算合同关系,电影放映单位与购卡人之间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影业公司与电影放映单位之间构成电影发行放映合同关系,发卡机构与购卡人之间构成商业预付卡购买合同关系。影业公司与购卡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影业公司的宣传推广活动要受广告法的约束,因此两者之间有时会构成广告主与消费者的关系。影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筹集来的资金,在电影上映之前应当计入借款或者预收款之类的会计科目,待电影上映后直接转入营业收入。因向购卡人返利而支出的资金,可以计入营销费用之类的会计科目。奖励性众筹的瓶颈可能在发卡机构如何对影业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以及影业公司如何向发卡机构提供担保的问题上。但由上述分析可知,这种模式在中国不存在法律障碍。二、股权型众筹的合法性分析(一)股权型众筹在法理上难以成立公司法的三大主题是融资、治理和并购。股权众筹借助长尾效应,极大地降低了收集散户资金的交易成本,使那些原本在边际之外的、极低的需求与供给,都能被聚集起来,进入边际之内,从而更好地解决了融资问题。但是股权众筹却无法解决融资后带来的公司治理和并购问题,因为至今还没有可靠的、被法律认可的,通过互联网行使股东权的技术或者工具。这就意味着,当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参与股权众筹之后,却无法继续通过互联网行使他的股东权利。对于一个发起股权众筹的公司而言,筹资成功之后,它的股东可能分散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每个股东都可能只持有很小的股份,股东们亲临公司参加一次股东会都会被认为是不经济的。因此没有可靠且能被法律认可的互联网技术或者工具,它连股东会会议都开不成,它的很多股东因而成了“僵尸”股东。这样的公司将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所以也就不能很好的实施公司治理。当遇到公司并购(不管是并购别人还是被别人并购)时,因为存在这种治理上的缺陷,这个公司自然很难抓住机遇。对于一个潜在的股东而言,借助互联网,他的交易成本确实极大地降低了,便利性也极大地提高了,但是投资以后的资产管理却无法继续借助互联网来进行,他的权利因而成为虚置的权利。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谁能够选择这样的投资方式呢?(二)股权型众筹为当前的法律规定所不容《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对于什么是公开发行,该条第二款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日发布,日实施)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事先经过核准。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虽向特定对象发行但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并且凡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发行,都被视为公开发行。所以,股权众筹不得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否则众筹发起人将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擅自发行股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从而受到刑事追究。(三)从筹资者的角度看,“私募上网式”股权型众筹难免触及公开发行红线那么,能不能绕开公开发行的限制,把股权众型筹归为非公开发行呢?比如,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与此同时,更多创新的模式开始出现,大家投推出的一个中间产品“投付宝”就做得颇为巧妙。如同支付宝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大家投推出了一个中间产品叫“投付宝”。简单而言,就是投资款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而投资者凑满了融资额度以后,领投人以此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投资于众筹项目。”笔者认为,把股权众筹归入非公开发行非常牵强,违法的风险很大。上述报道的所谓股权众筹只是套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模式,并把这种模式搬到了互联网上,以招募投资人。然而一旦把私募行为放到互联网上,就很难再认为那是私募了。这是因为:第一,不论股权众筹怎么变换方式,仍然没能解决投资后的公司治理与并购问题,也就不能最终解决投资者的保护问题;第二,《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的,都属于公开发行,私募行为一旦上网,也就突破了这条红线。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把私募行为搬到互联网上,也难以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四)从股权众筹网站的角度看,回归中介本质可能是唯一出路近年来国家曾多次整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法融资行为,例如,2013年3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公开售卖原始股权被中国证监会叫停。最终,美微传媒承认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最终退还了通过淘宝等公开渠道募集的款项。再如,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此外,以“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在紧接着的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又如,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针对什么情况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做了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给众筹网站留下的发展空间基本上只剩下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中介这一条出路。众筹网站一旦跨过监管红线,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责任。即便只是充当中介,如果明知筹资者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五)更高层面的监管制度出台之前,合法性问题难以解决正如前文所述,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具体应用方式之一,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将产生多大程度的改变目前还难以预料。笔者也认为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允许其存在、发展,允许一部分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人先行先试。但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又往往伴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很能考验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智慧。近期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中国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调研的消息,业内人士也在期盼能有具体的监管制度出台。但笔者认为,证监会层面的监管制度即便能够出台,改变上述监管基调的余地也不是很大。在新的更高层面的监管制度出台之前,股权型众筹合法性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三、捐赠型众筹的合法性分析当前对捐赠型众筹的探讨还不多。笔者认为,捐赠型众筹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募捐、募赠活动。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据此笔者将为获取捐赠财产而进行的招募行为称为募捐。捐赠和募捐行为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一章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之外的赠与行为属于普通赠与。与募捐的定义相对应,笔者将为获取普通赠与财产而进行的招募行为称为募赠。普通赠与和募赠行为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一章。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均无禁止、限制利用互联网进行募捐、募赠活动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则当行的原则,捐赠型众筹应当是合法的。当然,利用捐赠型众筹进行诈骗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违法的,但那是另当别论的问题,与捐赠型众筹无关。
小范围(比如小区、片区内)众筹一定金额治病的,这个合法吗?
今年两会对众筹来说是好消息,推荐澳洲的众筹类投资平台BuyBusiness4cheap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如何处理虚假慈善诈骗问题? - 社会 - 项城网
《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如何处理虚假慈善诈骗问题? 正文
《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如何处理虚假慈善诈骗问题?
【项城网核心提示】最新更新时间: 11:25:00,原标题:《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如何处理虚假慈善诈骗问题?,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大家肯定也见过不过在网上求救需要大家捐款的人,在网联网上捐款虽然方便,而且帮助了有需要的人,但是如何区分真正有需.......
【标题】《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如何处理虚假慈善诈骗问题?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大家肯定也见过不过在网上求救需要大家捐款的人,在网联网上捐款虽然方便,而且帮助了有需要的人,但是如何区分真正有需要的人还是慈善诈骗?这些问题网络慈善平台一定要解决。
&希望大家能够伸出友爱之手帮我救救我的儿子&,&好心人救救我&,&古田患儿小雅煊移植仓内求助,费用缺口挡生路&&&
最近以来,微信朋友圈这样的&救救我&筹款越来越多,这些内容无一例外附带着一个名为&轻松筹&的链接,而当你点开链接后跳转的界面显示了求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求助人(患者)的姓名,所患疾病,收款方信息,目标金额、已筹金额、支持次数等,捐款人可以通过点击&帮助TA&进行捐款,捐款金额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这就是众筹网站&轻松筹&目前最吸引人的地方。凭借这一充满&慈善爱心&的特色,&轻松筹&目前估值已经达到3.5亿美元,腾讯、IDG等资本已经成为其股东。
不可否认,轻松筹确实完成了众多慈善项目。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记者的调查显示,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慈善平台也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虚假慈善诈骗难题。事实上,&轻松筹&并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实,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发布虚假信息。
8月22日,民政部公布了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其中就包括轻松筹。近日,慈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站在慈善的角度来说,是希望看到轻松筹这类平台出现的,因为慈善组织的资金并不宽裕,在大病、重疾方面往往无能为力,对于这类人群,公益众筹可以起到对慈善组织的补充作用,但前提是要规范。&从轻松筹这类众筹平台的流行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尤其在重疾方面,求助渠道严重缺乏。除此之外,与传统慈善组织相比,在&轻松筹&上发起众筹的程序相对简单:即求助人发布筹款项目、提交材料、平台审核后上线、求助人在项目募集期结束后提现。公益众筹平台的高效、便捷也为很多急需资金的求助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面对网络求助,很多热心的网友纷纷慷慨解囊,与此同时,记者最近通过在网络上搜索的新闻发现,&轻松筹&微爱通道中的大病救助板块一直饱受争议,很多人&担心被别人利用了同情心&。除此之外,公众质疑的焦点还集中在平台对于求助人的信息审核太简单、求救人募集资金数额虚高、所筹善款使用情况不透明等。
针对公众质疑的几大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轻松筹&公关张颖丽,她表示&轻松筹&建立了一个百人规模的项目审核团队,会对求助人的手持身份证件照片、公立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项目求助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户进行审核。
●记者体验:未经审核&救救我&信息轻松发
记者通过&轻松筹&微爱通道中的大病救助填写了目标金额、资金用途、设定筹款天数(平台规定为3到30天之间),并上传了一张照片,不过记者并未填写患者和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所在医院、所患疾病以及医疗诊断结果,令记者诧异的是,简单填写完毕后该项目竟然当即上线了,也可以成功转发到朋友圈和微博开启众筹。
除此之外,&轻松筹&在审核项目上线过程中并不包括向求助人所在医院或者主治医生核实,并且求助人的众筹金额可以由求助人自行设定,甚至可以随时修改,如何防范故意夸大病情、募集金额虚高的问题,以及对众筹资金提现后的使用情况等,平台均没有审核。
对此,张颖丽表示,通过最基本的资料等实名的东西进行审核后,平台不对项目进行推荐,而是让求助人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让他的亲朋好友对项目的真实性做一个准确的判断,&没有人会用自己的诚信来骗大家&。
可真实情况又是如何呢?日,一位在德国留学的白血病患者在&轻松筹&发起个人求助,希望筹款500万元治病,后来患者不知为何将金额修改为50万元,并在两天后筹款成功。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因为在德国注册的大学生都需要购买强制公保医疗保险,大部分的治病和药费是报销的;日,名为&午后狂睡_Silent&的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在&轻松筹&上一位需要换髋关节的病人在众筹后用医保还可以报销 85%,不仅治病还能赚钱;日,名为&请叫我毛大神&的网友也发布微博称,&这个女孩说她妈妈生病了要做手术,用轻松筹来筹款,自己和朋友都捐钱给她了,但是今早看到女孩晒朋友圈,资金和生活条件都比别人好&。针对此类事件的频发,一些网友嘲讽道:&轻松筹&不仅管治病,还管发家致富、吃喝玩乐&。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项目遭到用户举报1150起左右,相当于每天有3起用户举报。在这些扎眼的举报数字的背后,除了关系到求助人的诚信问题,还关系到成千上万真正需要帮助者的生命。
●基本模式:收取2%手续费,估值3.5亿美元
记者注意到,在发起大病救助时,&轻松筹&的相应界面会跳出关于微爱通道筹款的说明:&如果你需要将&轻松筹&账户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将扣除提现总额的2%,该费用为平台服务费。&这只是针对求助人的界面,而捐款人在实际捐款时并不知情,平台也没有任何提示。名为&白一日&的网友在知乎上表示,&平台用大家的爱心来推广自己,但却雁过拔毛,收取2%的手续费,这个从情感和道德上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另一位参与过&轻松筹&捐款的网友不禁提出:&平台收取2%的手续费,难道不需要(对项目真实性)担责么?&
针对网友的提问以及公众的担忧,张颖丽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只是提供一个救助的平台,平台没有监管权利,对于善款的使用情况,我们没有权利进行约束。关于2%手续费的问题,这其中有一半是用于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主要是微信),属于腾讯收走的转账服务费,剩余的1%才是&轻松筹&的真正收入,这部分收入被用于维持公司的运营基础成本。&
&轻松筹&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尝鲜预售(农鲜产品、私房菜等)、梦想清单(影视图书、艺术设计等)以及微爱通道(大病救助、灾难救助、动物保护、扶贫助学及其他)这三大类型。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板块共上线2.3万个项目,筹款金额1.8亿元,参与人数380万人。按照1%的比例来看,上线仅一年多的医疗救助板块就为平台带来了180万元的收入。
截至8月17日,&轻松筹&平台官网显示,其累计注册用户8607万,累计筹款项目98.64万个,获得了1.56亿人次的支持。漂亮的数据让&轻松筹&获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日,&轻松筹&获IDG数百万美元A轮投资;日,获唯品会创始股东兼董事吴彬A+轮投资;今年6月1日,获2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包括腾讯、IDG、德同资本和同道资本,目前&轻松筹&的估值已达到3.5亿美元。
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众筹平台的野蛮生长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据艾媒咨询研究数据显示,截至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370家,与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283家相比,涨幅达30.74%,是2014年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6倍。
互联网分析师于斌对记者表示,&轻松筹&模式是一种新的模式,它的进入门槛是比较低的,而且审核也不严格,可复制性强。市场上这种模式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平台必须有注册用户、流水等才能吸引到融资,除此之外,&轻松筹&的风控相对其他同类来说,处于弱势,风险系数比较高,对其生存周期持怀疑态度。
此外,轻松筹官网还有一个&微爱大病互助行动&的入口,提出&健康时加入,首充10元保障30种重大疾病,最高30万大病保障金&,截至8月21日,网站显示已经有超过247万人加入,募集总额超过2600万元。记者调查了解到,该项目由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负责管理,项目确已在北京市民政局作了备案。但由于成立时间不到半年,目前还没有发放过救助款项,也就没有相应的明细公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法专家赵占领对此认为:&首充10元保障30种重大疾病,最高30万大病保障金的微爱大病互助行动项目的模式与保险相同,微爱公益基金会必须具备保险的相关资质,报保监会部门批准,如果没有保险资质,则不能开展此类业务。与此同时,向公众集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一丁也表示,基金会在北京民政局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开展项目(首充10元保障30种重大疾病 ,最高30万大病保障金的微爱大病互助行动),但是项目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会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
关于微爱公益基金会开展此类业务是否取得保险方面资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微爱公益基金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在我们之前也有很多家在做类似的项目,都没有保险资质,而且保监会也没有找我们,这块在法律上的界定不明确。&
●律师说法:平台应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轻松筹&的公益众筹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出现的新事物,当骗捐事件出现时,捐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目前公众热议的话题。
今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目前在互联网上提供众筹模式发起大病救助的平台并不在少数,除了&轻松筹&以外,还包括新浪微公益和腾讯的腾讯公益等。
记者采访了新浪公益的相关负责人余哲,他告诉记者,新浪微公益不支持个人账号直接收款,并且项目需由具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认领、执行、监督后续的善款发放,同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执行反馈,并且微公益平台不收取费用,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管理费,也有完全不收费的,这由基金会按规定执行。关于众筹金额的问题,于哲表示,金额是求助人自己设定的,但有一定限额,公益机构会综合多渠道评估善款。腾讯公益与&轻松筹&的模式很类似,但是,当筹集资金目标在5万元以上时,项目需要由公益组织认领。
公开资料显示,&轻松筹&是由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网络众筹平台,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由5名自然人股东组成,其中于亮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等,但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那么,&轻松筹&平台是否涉嫌超出经营范围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限制呢?
针对以上质疑,张颖丽表示,&轻松筹&上所有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未被《慈善法》所禁止或限制,并且&轻松筹&不是慈善组织,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不违反公司的经营范围。
那么,如果平台上的众筹项目出现了问题,应该由谁对虚假信息承担责任呢?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法专家赵占领,他表示:如果募捐平台从募捐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对上线的项目就具有审核的义务,包括对求助人身份和捐款事由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一旦项目存在虚假情形,则平台对于求助人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对于募捐平台这种模式的监管比较落后,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当发生骗捐事件时,如果平台只是按照流量收取商户的广告费,那么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平台从求助人身上收取了2%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骗捐的求助人,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则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一丁也如是说。
周一丁还表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募集款项的话,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就涉嫌非法集资了。&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焦晓菲与周一丁持有相同的看法,同样认为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把众筹项目发布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也算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不过,赵占领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募捐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也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如果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则直接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传统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不可否认公益众筹平台为很多需要帮助的求助人提供了便利,但在没有良好且完善监管的前提下,这类项目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者的乐园。
对此,赵占领律师的忠告是,捐款人通过朋友圈或者其他途径看到捐款信息时,首先要核实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只有在确认(真实性)后再进行捐款,防范善心被人利用。
网络慈善监管靠自律 无异用规则漏洞考验人性
前几天听说一件事,一位朋友A某天在微信上接到一位很久不曾见面的朋友B发来的消息,说是B的朋友C的家人得了大病,需要筹钱治病,随之而来的是一个轻松筹的链接。朋友A并不认识C,也不知道C是否真的有大病,以及是否真的需要那么多钱来治病,但在B的极力劝说下,A碍于情面多少也捐了一点钱。
这位朋友A的做法可能恰恰是轻松筹等网络慈善众筹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朋友圈发起募捐,熟人们大多不会追究真实性以及必要性,再通过熟人的朋友、朋友的熟人扩散出去,变成一张关系网,从而&轻松&筹得资金。
但正如朋友A所疑虑的那样,这位求助人是否真的有大病?是否真的需要他在轻松筹上所发起的募捐金额那么多的钱?谁来为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信息真实仅靠自律
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曾经亲身体验了一把注册发起募捐的过程,非常简单,甚至信息还没有给全就可以发起筹款了。轻松筹方面的说法是,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因为求助信息是发在自己的朋友圈,&没有人拿自己的诚信骗钱&。
这当然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这样做等于是说,轻松筹的信息真实性,只能依靠求助人自律。事实上,朋友圈中一样充斥着各种虚假广告、伪劣商品,指望朋友圈对募捐信息产生&自净化&功能,显然并不现实。
特别是涉及到慈善行为时,公众希望看到慈善信息的透明性,包括求助信息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必要,以及善款去向和使用情况。
而在轻松筹现有的规则设计下,上述问题都没有答案,更多只能靠求助人自律。试想一下,如果有人就以此途径来诈骗呢?按这个流程应该不难拿到钱,从这个角度来说,&轻松筹&至少给出了一个挑战人性贪婪弱点的机会。
慈善平台监管仍存空白
按照我国最新出台的《慈善法》,轻松筹这样的平台并不违规,并且它刚刚通过了民政部关于网络慈善平台的审批。因为平台本身不是善款收集方,按公司的说法,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由求助者个人发起,资金最后也将归集到求助者手中。
但平台本身收取2%的费用是否合规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所有善款都是先进入第三方账户,扣除2%的费用后再转给求助者。而在微爱大病互助行动相关的基金中,已经沉积了超过2000万资金。那么问题来了,在捐助者的钱支付出去与求助者收到钱之间的这段时间,谁来监管善款不会被用作他途?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些问题仍然没有规范。
虽然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解决一部分人大病医疗中的费用缺口,本身是一件善举。但如果因为规则设计的漏洞而成为少数人&轻松&敛财的工具,那显然也是与平台方的初衷相违背的。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这种&法规制定跟不上新情况&的问题也许会长期存在。也希望尽快有相应的监管法规出台,让更多人的善心不被滥用。
【项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原创所有作品,版权均属项城网,未经授权谢绝媒体转载,经项城网授权,请注明来源:"
②凡是本网注明来自:***(非项城网)作品,均转自其他媒体/网络,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无商业目的.敬请谅解.
③转载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侵犯您的作品或权益请先联系本网给与处理,否概不负责。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807915',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807955',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项城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项城网官方微信
项城网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项城网官方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民间自愿互助理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