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责任限制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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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8)-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
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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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
&&&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点掌握}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
一港的合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但该章内容不适用
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
&&&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三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
&&&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
& 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允许托运人于船舶在
& 装货港开航前解除合同,但规定托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
& 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还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
& 的费用。
&&& 2.合同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
&&& 依我国《海商法》,在船舶开航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我
& 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
& 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或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
& 人的原因。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 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
& 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
&&& 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就近条款&,根据这一条款,
& 如果船方认为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不安全,就可将船开到附近另一个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视为
& 已经履行合同。此外,&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中也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理解运用}
&&&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
&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1.承运人的基本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
&&& 这部分的内容已经包含在国际经济法&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部分中。
&&& 2.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是同一概念,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
& 关系,我国《海商法》作了以下两种规定:
&(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
&&& ①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
&&& 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
&&& 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例如在定期租船中,承运人(承租人)将自己从
&&& 托运人处承揽的货物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出租人)履行,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
&&& 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换言之,如
&&& 果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
&&& 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 ③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
& 对方承担的部分。
&&& (2)分段责任制
&&& 我国《海商法》允许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分段责任制。《海商法》第60条第2款
&&& 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
&&& 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
&&& 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分段责任制主要发生于签发转船提单的情况下,其适用条件是:①提单中载明了实际承运
&&& 人的名称(指定的实际承运人);②提单持有人能够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即能够证明货物
&&& 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并且,该实际承运人有承担责任的能
&&& 力。否则即使有这种约定,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
&&& (三)托运人的责任
&&& 1.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
&&& 依《海商法》第66条,托运人对由于包装不良或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正确而造成的承运
& 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2.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
&&& 包括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方面的手续。如因办理上述手续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
&&& 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3.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准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
&&& 依《海商法》第68条的规定,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准确地通知
&&& 承运人的义务,如托运人隐瞒了货物的危险性,承运人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依情况需要将
&&& 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在托运人已表明货物的危险性的情况下,在货物
&&& 危及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时,仍然可以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 4.托运人应依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 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此项支付应在提单中载明,否则就是运费不由
& 收货人支付的初步证据。
&&&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般了解}
&&&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多式联运。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相关法
&&& 律规定在国际经济法&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已有阐述。这里补充说明我国《海商法》对
&&&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 我国《海商法》所说的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
&&& 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方
&式。多式联运产生的法律文件是多式联运合同。
&&&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 2.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承运人对货方的责任
&&& 我国《海商法》采取了网状责任制,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承运人责任
作了如下规定:
&&&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参加多
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运输负责。
&&& (2)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
任和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不能确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发
生区段时,按照《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
&&& (3)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
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
担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方承担责任后有权依合同向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追偿。
第三节海上旅客运输
&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客票{一般了解}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
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
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
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
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这种行李须由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
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由承运人保管。&从一港至另一港&既包括中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
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
&&& 旅客的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身。
应考指引&&&&&&
第一章导论&&&&&&&&&&&&&&&&&&&&&&&&&&&&&&&(1)
&&&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般了解}&&&&&&&&&&&&&&&&&&&&&&(1)
&&& 二、国际法的渊源{重点掌握l&&&&&&&&&&&&&&&&&&&&&&(2)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重点掌握}&&&&&&&&&&&&&&&&&&(3)
&&&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了解}&&&&&&&&&&&&&&&&&&&&&(4)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7)
&&& 一、国家{重点掌握}&&&&&&&&&&&&&&&&&&&&&&&&&&(7)
&&& 二、国际组织{重点掌握}&&&&&&&&&&&&&&&&&&&&&&&&(13)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19)
&&& 一、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重点掌握l&&&&&&&&&&&&&&&&&(19)
&&&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了解}&&&&&&&&&&&&&&&&&&&(21)
&&&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注意领会}&&&&&&&&&&&&&&&&&&(22)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23)
&&& 一、领土{重点掌握}&&&&&&&&&&&&&&&&&&&&&&&&&&(24)
&&& 二、海洋法{重点掌握}&&&&&&&&&&&&&&&&&&&&&&&&&(31)
&&& 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重点掌握}&&&&&&&&&&&&&&&&&&&(39)& &
&&&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一般了解l&&&&&&&&&&&&&&&&&&&&&(41)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45)
&&& 一、国籍{重点掌握}&&&&&&&&&&&&&&&&&&&&&&&&&&(45)
&&&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重点掌握}&&&&&&&&&&&&&&&&&&&&(47)
&&& 三、国际人权法{一般了解}&&&&&&&&&&&&&&&&&&&&&&&(52)
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55)
&&& 一、外交关系法{重点掌握l&&&&&&&&&&&&&&&&&&&&&&&(55)
&二、领事关系法{一般了解}&&&&&&&&&&&&&&&&&&&&&&&(60)
第七章条约法&&&&&&&&&&&&&&&&&&&&&&&&&&&&&&(63)
&&&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般了解}&&&&&&&&&&&&&&&&&&&&(64)
&&&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重点掌握}&&&&&&&&&&&&&&&&&&&(64)
&&& 三、条约的缔结{一般了解}&&&&&&&&&&&&&&&&&&&&&&&(66)
&&& 四、条约的保留{重点掌握}&&&&&&&&&&&&&&&&&&&&&&&(67)
&&& 五、条约的效力{重点掌握}&&&&&&&&&&&&&&&&&&&&&&&(68)
&&& 六、条约的适用{重点掌握}&&&&&&&&&&&&&&&&&&&&&&&(68)
&&& 七、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一般了解}&&&&&&&&&&&&&&&&&&(70)
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72)
&&& 一、国际争端概述{一般了解}&&&&&&&&&&&&&&&&&&&&&&(72)
&&& 二、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重点掌握}& &&&&&&&&&&&&&&&&(73)
&&&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了解}&&&&&&&&&&&&&&&(74)
&&&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重点掌握I&&&&&&&&&&&&&&&(75)
&&& 五、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一般了解}&&&&&&&&&&&&&&&&(78)
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80)
&&& 一、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一般了解}&&&&&&&&&&&&&&&&&&&&(80)
&&& 二、战争状态和战时中立{重点掌握}&&&&&&&&&&&&&&&&&&&(81)
&&& 三、作战中的规则l重点掌握}&&&&&&&&&&&&&&&&&&&&&&(84)
&&& 四、战争犯罪{重点掌握I&&&&&&&&&&&&&&&&&&&&&&&&(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89)
&&&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一般了解}&&&&&&&&&&&&&&&&&&&&&(89)
&&&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般了解}&&&&&&&&&&&&&&&&&&&(89)
&&& 三、国际私法的内容{一般了解}&&&&&&&&&&&&&&&&&&&&&(90)
&&& 四、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一般了解}&&&&&&&&&&&&&&&&&&&(90)
&&& 五、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了解}&&&&&&&&&&&&&&&&&&&&&(90)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91)
&&& 一、自然人{重点掌握}&&&&&&&&&&&&&&&&&&&&&&&&&(92)
&&& 二、法人{重点掌握}&&&&&&&&&&&&&&&&&&&&&&&&&&(93)
&&&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般了解}& &&&&&&&&&&&&&&&&&&&&&(95)
&&&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一般了解I&&&&&&&&&&&&&&&&&&(96)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98)
&&& 一、法律冲突{一般了解}&&&&&&&&&&&&&&&&&&&&&&&&(99)
&&& 二、冲突规范{重点掌握}&&&&&&&&&&&&&&&&&&&&&&&&(100)
&&& 三、准据法{重点掌握}&&&&&&&&&&&&&&&&&&&&&&&&&(103)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05)
&&& 一、识别{一般了解}&&&&&&&&&&&&&&&&&&&&&&&&&&(105)
&&& 二、反致{重点掌握}&&&&&&&&&&&&&&&&&&&&&&&&&&(106)
&&& 三、外国法的查明{重点掌握}&&&&&&&&&&&&&&&&&&&&&&(108)
&&& 四、公共秩序保留{一般了解}&&&&&&&&&&&&&&&&&&&&&&(109)
&&& 五、法律规避{重点掌握}&&&&&&&&&&&&&&&&&&&&&&&&(109)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11)
&&&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点掌握}&&&&&&&&&&&&&&&&&&&(112)
&&&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2)
&&& 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3)
&&& 四、债权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4)
&&& 五、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6)
&&& 六、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8)
&&& 七、继承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119)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121)
&&& 一、协商和调解{一般了解}&&&&&&&&&&&&&&&&&&&&&&&(122)
&&& 二、国际商事仲裁{重点掌握}&&&&&&&&&&&&&&&&&&&&&&(124)
&&& 三、国际民事诉讼{重点掌握}&&&&&&&&&&&&&&&&&&&&&&(127)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134)
&&& 一、区际文书送达{重点掌握}&&&&&&&&&&&&&&&&&&&&&&(134)
&&& 二、区际调查取证{重点掌握}&&&&&&&&&&&&&&&&&&&&&&(135)
&&& 三、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重点掌握}&&&&&&&&&&&(136)
&&& 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一般了解}&&&&&&&&&&&(137)
第一章导论&&&&&&&&&&&&&&&&&&&&&&&&&&&&&&(140)
&&&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般了解}&&&&&&&&&&&&&&&(140)
&&&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了解}&&&&&&&&&&&&&&&&&&&&(141)
&&&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般了解}&&&&&&&&&&&&&&&&&&&&(141)
&&&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l一般了解}&&&&&&&&&&&&&&&&&&(142)
&&&& 五、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一般了解f&&&&&&&&&&&&(142)
&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43)
&&&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一般了解}&&&&&&&&&&&&&&&&(144)
&&& 二、国际贸易术语{重点掌握}&&&&&&&&&&&&&&&&&&&&&&(145)
&&&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重点掌握}& &&&&&&&&&&(147)
&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157)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重点掌握}&&&&&&&&&&&&&&&&(157)
&&&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般了解}&&&&&&&&&&&&&&&&(166)
&&&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重点掌握}&&&&&&&&&&&&&&(171)
&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175)
&&&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一般了解}&&&&&&&&&&&&&&&&&&&(176)
&&&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重点掌握}&&&&&&&&&&&&&&&&&&&(177)
& 第五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186)
&&& 一、《对外贸易法)概述{一般了解l& &&&&&&&&&&&&&&&&&&&(186)
&&& 二、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一般了解}&&&&&&&&&&&&&&&&&&&(188)
&&& 三、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重点掌握}&&&&&&&&&&&&&&&&&&&(190)
& 第六章WTO法律制度&&&&&&&&&&&&&&&&&&&&&&&&&&(196)
&&&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述{一般了解l& &&&&&&&&&&&&&&&&(196)
&&& 二、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一般了解}& &&&&&&&&&&(200)
&&& 三、WTO的重要制度{重点掌握l& &&&&&&&&&&&&&&&&&&&&(201)
&&& 四、WTO的重要协议{重点掌握l& &&&&&&&&&&&&&&&&&&&&(204)
&&& 五、中国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了解}&&&&&&&&&&&&&&&(206)
&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208)
&&&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点掌握}&&&&&&&&&&&&&&&&&&(209)
&&&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215)
&&& 三、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一般了解}&&&&&&&&&&&&&&&&&&&&(222)
&&& 四、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般了解}&&&&&&&&&&&&&&&&&&&&(226)
第一节概述&&&&&&&&&&&&&&&&&&&&&&&&&&&&&(232)
&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重点掌握}&&&&&&&&&&&&&&&&&(232)
& 二、船舶{重点掌握}&&&&&&&&&&&&&&&&&&&&&&&&&&(233)
&& 三、船员{一般了解}&&&&&&&&&&&&&&&&&&&&&&&&&&(234)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235)
&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点掌握}&&&&&&&&&&&&&&&&&&&&(235)
&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般了解}&&&&&&&&&&&&&&&&&&&(236)
第三节海上旅客运输&&&&&&&&&&&&&&&&&&&&&&&&&(237)
&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客票{一般了解}&&&&&&&&&&&&&&&&&(237)
&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了解}&&&&&&&&&&&&&&&&&&&(237)
& 三、旅客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了解}&&&&&&&&&&&&&&&&&&&&(239)
第四节船舶碰撞&&&&&&&&&&&&&&&&&&&&&&&&&&&(239)
&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般了解}&&&&&&&&&&&&&&&&(239)
&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重点掌握}&&&&&&&&&&&&&&&&&(239)
& 三、诉讼时效{一般了解I&&&&&&&&&&&&&&&&&&&&&&&&(240)
第五节海难救助&&&&&&&&&&&&&&&&&&&&&&&&&&&(240)
&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点掌握}&&&&&&&&&&&&&&&&(240)
& 二、救助合同{一般了解}&&&&&&&&&&&&&&&&&&&&&&&&(240)
& 三、救助报酬{一般了解}&&&&&&&&&&&&&&&&&&&&&&&&(241)
第六节共同海损&&&&&&&&&&&&&&&&&&&&&&&&&&&(242)
&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成立要件{重点掌握}&&&&&&&&&&&&&&&&(242)
& 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一般了解}&&&&&&&&&&&&&&&&&&(243)
& 三、共同海损的理算{一般了解}&&&&&&&&&&&&&&&&&&&&&(243)
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243)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般了解}&&&&&&&&&&&&(243)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一般了解}&&&&&&&&&&&&&&&&&(244)
& 三、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一般了解}&&&&&&&&&&&&&&&&(244)
&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一般了解}&&&&&&&&&&&&&&&&&&&&(244)
& 五、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一般了解}&&&&&&&&&&&&&&&&&&&(244)
第八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245)
& 一、海事诉讼的管辖{重点掌握}&&&&&&&&&&&&&&&&&&&&&(245)
& 二、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般了解}&&&&&&&&&&&&&&&&&&(246)
& 三、海事担保{一般了解}&&&&&&&&&&&&&&&&&&&&&&&&(247)
& 四、海事诉讼中的送达{一般了解}&&&&&&&&&&&&&&&&&&&&(247)
& 五.、审判程序{一般了解}&&&&&&&&&&&&&&&&&&&&&&&&(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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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经济法4国际经济法刘益灯 教 授.21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一、绪论 二、国际贸易法 三、国际投资法 四、国际金融法 五、国际税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 提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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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维斯比规则》
  (1)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现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准;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海牙规则未明确);
  (4)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5)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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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提纲(师兄师姐版)
导读:国际经济法提纲(师兄师姐版),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贸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国际经济法提纲(师兄师姐版)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贸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辅助性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 《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A.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客体范围――货物的买卖,包括尚待生产的货物;
排除下列货物买卖:A.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B.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E.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F. 电力的买卖;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3)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下列事项: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B.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4)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
对FOB\CFR\CIF的比较:
共同点:一、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海运和内河运输;二、三者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三、风险的转移时间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四、在办理出口清关和海关手续的责任和费用上一致。
区别:主要表现为在费用的分担上不一致。FOB的费用划分临界点在于以指定的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CFR下的费用卖方还应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CIF条件下卖方不仅负担运费,还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费。
注意:三种术语后的港口名称:FOB后面是装运港,在CIF和CFR后面是目的港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 要约的成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3)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
2. 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3.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项要约即使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写明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4. 要约的失效: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二)承诺
1. 承诺的构成条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变更要约的实质内容――新要约);(3)在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承诺:视可否归责于承诺人而确定其效力);(4)必须通知要约人(缄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承诺)
(注:有关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等添加或变更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2. 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知方式的承诺:到达生效;(2)行为方式的承诺:作出行为即生效;(3)口头要约:除另有规定外,应立即承诺
3. 承诺的撤回DD撤回通知须在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的法律问题:
1.逾期承诺是指承诺未能在要约所规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两种情况:其一、可归因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此情况下,逾期承诺仍然可以保留其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发出的通知的方式表明愿意接受这一逾期承诺。其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逾期承诺,即如果该承诺在传递正常的情形下,本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未能如期到达的,该承诺应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已经失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
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一)交付货物与单据
1. 交货地点:(1)卖方营业地: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最密切联系地;没有营业地――惯常居所地;(2)货交第一承运人;(3)特定地点
2. 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卖方在订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选择收取或拒收。
3. 单据的交付:(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1. 品质担保(瑕疵担保)
合同未规定时,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约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买方的特定目的;(3)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若无通用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 权利担保
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1)卖方应保证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2)卖方应保证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3)卖方应保证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卖方所售货物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
第三者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要求的两种情况:
(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2)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3)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等;
(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卖方担保义务免除
卖方违约时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支付替代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使之与合同的规定相符;(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5)要求减价;(6)损害赔偿;(7)宣告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前,出现一方明确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
(二)合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的情形: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显然表明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4、在买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提单的含义(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提单的作用(法律特征):1.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 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3. 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1. 以货物是否装船为标准:(1)已装船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
2.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为标准:
(1)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外表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的提单。
3. 以收货人抬头为标准:(1)记名提单(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4. 以运费支付时间为标准:(1)运费预付提单(2)运费到付提单
5. 以运输方式为标准:(1)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3)多式联运提单
关于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8项
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关于提单运输的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缩小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推定完全过失: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接到交”: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
(3)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金额:每件或每一单位835计帐单位;毛重每公斤2.5计帐单位
(4)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汉堡规则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
(5)货物:舱面物:一般不可在舱面载货,但是,若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有法规规定时,则可以在舱面载货。
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货物的灭失、
损害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6)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若承运人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承运人必须就此在提单上作出保留;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视为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7)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
2.5倍,但不应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8)明确了保函的法律地位: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均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
A.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恶意: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且不能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B.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均为无效保函
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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