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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施行后面对已部分清偿债务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应以未清偿本金部分为基数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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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此前已部分清償的债务依照《解释》规定应采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在本金中扣除,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一、1993年5月,孙某向信用社借款150万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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