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有那些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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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7:33:42 来源:锦绣兴仁 责任编辑:gzxr   点击:
仁府办发〔2016〕224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兴仁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总结推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我县&1+4+3&发展体系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县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确保省、州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县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的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我县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我县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个100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大扶贫、大山地旅游、大数据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4.5万元以内(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支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继续由农商行实施,县农商行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四)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兴仁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韦&&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胜波&&县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邱锦林&&县市监局局长
&&&&&&&&陈朝鹏&&县工科局局长
成&&员:刘天祥&&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银&&锐&&团县委书记
&&&&&&&&孙建霞&&县妇联主席
&&&&&&&&何连刚&&县残联理事长
&&&&&&&&马&&魁&&县工商联副主席
&&&&&&&&王&&凯&&县教育局局长
&&&&&&&&万立祥&&县民政局局长
&&&&&&&&龙益麟&&县财政局局长
&&&&&&&&黄&&松&&县人社局局长
&&&&&&&&杨正金&&县农业局局长
&&&&&&&&曾&&馨&&县文体广旅局局长
&&&&&&&&杨官道&&县林业局局长
&&&&&&&&安贵华&&县统计局局长
&&&&&&&&黄琼珠&&县扶贫办主任
&&&&&&&&龚修志&&县国税局局长
&&&&&&&&禹&&磊&&县地税局局长
&&&&&&&&刘恭模&&县银监办主任
&&&&&&&&王礼顺&&人民银行兴仁支行行长
&&&&&&&&熊江莉&&县农商行董事长
&&&&&&&&喻&&鹏&&县委督查室副主任
&&&&&&&&肖泽刚&&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刘世昌&&县工科局副局长
&&&&&&&&谭振江&&县市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监局,邱锦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谭振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承担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和重要文件,编发有关工作信息和简报;协调督查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基本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省、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方针政策及领导小组有关决定。
&参与制定和实施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年度计划。
&结合部门职能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指导本系统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宣传、后续帮扶和监督检查。
④在安排涉企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微型企业要适度倾斜。
⑤加强调查研究,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提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⑥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⑦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首页宣传&3个15万元&扶持政策。
⑧承办县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具体工作职责
县市监局(113户):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统筹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监管制度;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全县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微型企业政策及典型事例、先进事迹宣传工作。
县委督查室: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对县直相关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计划的进度安排,组织督促检查,并将结果运用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县文产办(25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文产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开展惠及文化产业的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教育局: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申办微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措施。
县工科局(20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工科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培育壮大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协助建设微型企业服务平台;推动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支持微型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园区内微型企业产业配套、集群发展;开展商贸流通业和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开展科技类微型企业的培育;指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孵化平台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民政局:开展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和结算,对全县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结算和拨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经审核确定后的税收贡献激励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和拨付;给予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上的同等待遇,并按规定进行扶持。
县人社局(10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开展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大力支持微型企业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负责微型企业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担保服务;统筹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园、农民工创业园(点),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农业局(7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农业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开展农业类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及入驻农业高效示范园的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微型企业;开展农业、畜牧水产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开展农业、畜牧水产类微型企业的技术培训,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林业局:开展林业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研究制定微型企业发展林下种养殖业的配套政策;开展林业类微型企业技术培训。
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微型企业调查,及时反映微型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提供微型企业相关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
县文体广旅局:开展旅游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
县扶贫办:开展贫困地区贫困户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贫困户就业服务。
县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微型企业贷款支持政策并做好宣传;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牵头研究解决微型企业贷款支持政策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团县委(20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团委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开展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负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千店万人&创业圆梦计划;统筹建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妇联(5户):牵头组织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妇联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开展妇女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将妇女特色手工业与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做好妇女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县工商联:组建各级微型企业商会,代表并维护微型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微型企业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积极搭建微型企业服务平台,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管理等服务。
县残联:开展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将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
县国税局:指导全县国家税务系统开展微型企业税收贡献激励的审核工作;落实好微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地税局:指导全县地方税务系统开展微型企业税收贡献激励的审核工作;落实微型企业享受的国家和我县对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全县地方税务系统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银监办: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信贷计划,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用好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及考评结果运用,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人民银行: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微型企业贷款的相关鼓励措施;指导各分支机构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行政许可。
&&&&农商行:牵头组织实施全县私营小微企业申请微型企业金融贷款支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向县微企办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及工作职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点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和绩效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倒排时间工期,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县市监局承担牵头职责,工科局具体协助,各成员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
(二)突出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核心精神的宣传解释,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大对地方微型企业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扶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常识性、普及性宣传,制作发放微型企业&明白卡&,强化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由县委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四)抓好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整合资源,叠加使用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措施责任、优化工作形式、实化执行手段,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
附件:兴仁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9日印发
兴仁县微型企业&个万元&扶持措施
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申请、受理和初审
(一)申请程序
在县微企办(市监局)、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设立微型企业扶持申请受理点,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壮大品牌、入驻产业园集群发展、科技类等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科局提交申请。
2.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提交申请。
3.文化类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和企业所在地文产办提交申请。
4.妇女创办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妇联提交申请。
5.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团委提交申请。
6.农业类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局提交申请。
7.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直接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
8.其他申请类型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微企办(市监局)提交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
1.县微企办(市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县工科局、人社局、农业局、文产办、团委、妇联等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承贷银行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审查以下内容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属本人或企业的提供权属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要求
受理初审的工科局、人社局、文产办、团委、妇联、农业局、市场监管分局及各银行贷款机构等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可委托微企办主任主持并对评审结果认可。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脬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提供给财政部门,企业按财政部门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完成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反馈县微企办。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微企办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完成税收贡献激励情况及时反馈县微企办。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县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釆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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