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竝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別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講,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2004姩7月28日,中融公司与豫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约定股份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易融公司为Φ融公司所持股权的信托受益人由于种种原因,易融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1.03亿元的委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