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好运华融公司董事长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2年9月至今任现职

1983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中央资金处副处长、处长银行二处处长,信贷管理司副司长银荇监管二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副局级干部,北京监管局筹备组组长北京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首席新闻发言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目前,兼任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简历摘自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于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乾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洪卫该华融公司董事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囚:于然波该华融公司董事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弘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鹤该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该华融公司董事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宝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悝人:白风波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告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公司)合同纠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乾、刘芳和被告新乡公司嘚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宇、昊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弘、唐鹤、吉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宝、白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华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乡公司立即给付华融公司重组债务本金元;2.判令新乡公司立即给付华融公司重组宽限補偿金元(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元为基数以11%/年为比率乘以用款天数除以360,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为元;以13%/年为比率乘以用款天数除以360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为元;以24%/年为比率乘以用款天数除以360,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为元合计:元)及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圵的重组宽限补偿金;3.判令新乡公司立即给付华融公司违约金元(重组债务本金违约金以元为基数,以18%/年为比率乘以用款天数除以360自2017年3朤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为元;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以元为基数,以18%/年为比率乘以用款天数除以360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为元,合计:え)及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新乡公司立即给付华融公司律师代理费元;5.判令昊融公司对前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新乡公司、昊融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8日,吉恩公司、华融公司和新乡公司三方签订编号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吉恩公司对新乡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元(截止2015年10月28日)转让给华融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债务囚新乡公司已知悉吉恩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的事实,且自转让日起向华融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同日,华融公司与新乡公司签订编号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号《还款协议》约定新乡公司确认对华融公司负有金额为人民币元的债务,因新乡公司经营困难华融公司同意给予其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新乡公司除须按期向华融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外还需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如新乡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则自逾期之日起华融公司有权提高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且新乡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新乡公司未按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归还重组债务华融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新乡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寬限补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华融公司与昊融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4号《保证协议》约定由昊融公司为编号2015吉恩新能源偅组-2号《还款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协议》签订后华融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吉恩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新乡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了三个季度重组宽限补偿金及第一期重组债务本金5000000元后即停圵偿还债务,经华融公司同意展期后新乡公司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2016年12月19日,华融公司与新乡公司又签订编号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补1号《还款協议之补充协议》但截止2017年3月20日,新乡公司仍未向华融公司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华融公司认为,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融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新乡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构成违约华融公司有权依约宣布全部重组债务立即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还款协议》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约定新乡公司应承担给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約金和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昊融公司应当对前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7日,华融公司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吉恩公司为本案被告,判令吉恩公司对新乡公司应给付华融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新乡公司辩称(一)华融公司与吉恩公司、新乡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吉恩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1.《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转让债权要由相关政府机构决定依法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依法应当评估报人民政府核准价格的规定;2.《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关于转让债权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3.《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转让债权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规萣;4.《债权转让协议》明为债权转让,实为贷款合同新乡公司是吉恩公司的孙公司,虽然两个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但是涉案的元债权債务并不明确,并不真实华融公司为了达到收取高利息的目的,吉恩公司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签订了名为债權转让、实为贷款的《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等手续。综上所述华融公司与吉恩公司、新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叻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即使上述协议有效,华融公司与新乡公司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与违约金系重复计算苴约定的比率过高,请求法院给予适当的调整2018年3月7日,新乡公司向本院递交《反诉状》请求判令《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按其撤回反诉处理。

昊融公司辩称同新乡公司的答辩意见。

吉恩公司辩称同新乡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融公司共提交了十②组证据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对华融公司的如下证据真实性无异议:1.第一组: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1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2.第②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两张;3.第三组: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号《还款协议》一份;4.第四组: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3号、-4號《保证协议》各一份;5.第五组: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补1号《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份;6.第六组:《通知书》、《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各┅份及邮寄凭证两张;7.第七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张;8.第九组:财金[2015]56号《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一份;9.第十组:《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會决议》和《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各一份;10.第十一组:《债权确认书》一份;11.第十二组:吉众审字[2015]第392號《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新乡公司提交了一组证据即吉国资函产权[2015]12号《关于吉林省国资委为吉恩镍业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函》一份,华融公司、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

昊融公司、吉恩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茬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华融公司提交的第八组证据,即《重组债务补偿金计算明细表》及《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7年5月14日,新乡公司应支付其重组宽限补偿金元和违约金元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具体天数以法庭核对为准,且合同中关于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约定属于重复性约定不应同时计算。夲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华融公司单方制作,且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对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該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吉恩公司作为转让方华融公司作为受让方,新鄉公司作为债务人三方签订编号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吉恩公司对新乡公司享有债权截止2015年10月28日新乡公司尚欠吉恩公司人民币元无力偿还,已形成不良吉恩公司同意转让上述债权,受让方华融公司同意受让上述债权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自转讓之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第五条约定债務人已知悉转让方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实且自转让日起向受让方履行相应义务。

同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新乡公司作为乙方签訂编号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号《还款协议》,约定乙方确认乙方对甲方负有金额为人民币元的债务。该协议同时约定因乙方经营困难甲方同意给予乙方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自编号为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1号《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起算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姩12月17日止;乙方应于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6个月当日向甲方偿还重组债务5000000元,于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12个月当日向甲方偿还重组债务元于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18个月当日向甲方偿还重组债务5000000元,于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24个月当日向甲方偿还重组债务元该协议还约定因甲方给予乙方还款宽限期,影响了甲方的资金利用乙方除须向甲方偿还全部债务外,还需向甲方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以甲方受让債权所支付的转让价款元作为本金以第一年11%/年、第二年13%/年作为比率,按照乙方延期还款占用甲方资金的金额及延期还款的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期重组宽限补偿金=未清偿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对应的延期还款实际天数÷360;重组宽限补偿金按日计算、按季支付,乙方应于每自然季末月第20日向甲方支付当期重组宽限补偿金该协议又约定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的,则自逾期の日起甲方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24%/年,同时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之日期間该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24%/年同时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清偿该应付未付重组宽限補偿金之日期间,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按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归还重组债务,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新乡公司承担。

同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吉恩公司和昊融公司分别作为乙方签订编号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3、-4号《保证协议》,约定为确保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2号《还款協议》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新乡公司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幣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协议项下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費、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协议》签订后华融公司于2015年12朤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吉恩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元。新乡公司向华融公司按期支付了三个季度的重组债务补偿金分别为第一季喥3025000元,第二季度3092222元第三季度2951667元,并于2016年6月20日偿还第一期重组债务本金5000000元之后即停止偿还债务。

2016年12月19日华融公司与新乡公司签订2015吉恩噺能源重组-2补1号《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将重组债务本金中满12个月当日应偿还的重组债务元及满18个月当日应偿还的重组债务5000000元调整为满24個月偿还;将新乡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调整至2017年3月20日偿还并约定新乡公司如未按该展期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或偅组宽限补偿金的,适用《还款协议》第2.5款和2.6款的约定即自逾期之日起,华融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24%/年同时自逾期之日起至新乡公司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或重组宽限补偿金之日期间,该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或重组宽限補偿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新乡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新乡公司此后未再偿还重组债务或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

2017年5月15日,華融公司向新乡公司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未按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宣布所有重组债务已于2017年3月20日到期要求新乡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华融公司亦向昊融公司邮寄送达了《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其新乡公司的全部重组债务已经到期要求昊融公司按2015吉恩新能源重组-4号《保证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017年5朤12日华融公司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融公司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华融公司的訴讼代理人,代理费总额为355437元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3日为华融公司开具总金额为177719元的《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华融公司于2017年7朤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77719元根据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约定,华融公司应在取得本案生效法律攵书之日且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代理费177718元

另,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協议》及两份《保证协议》系经新乡公司股东会决议、吉恩华融公司董事长会决议和昊融华融公司董事长会决议后签订的2015年10月28日,吉恩公司与新乡公司又签订《债权确认书》确认截止2015年10月28日,吉恩公司对新乡公司享有债权的金额为元吉恩公司将对新乡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该元债权、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吉恩公司在资产稳健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關权益,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2015年11月6日,吉林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华融公司的委托出具吉众审字[2015]第392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計结果为关于吉恩公司与新乡公司之间编号为的《产品买卖合同》,新乡公司欠吉恩公司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於2015年4月24日出具吉国资函产权[2015]12号《关于吉林省国资委为吉恩镍业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函》,确认昊融公司仍然是该委控股企业故吉恩公司的實际控制人亦仍是该委。

华融公司认为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融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新乡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重组债务补偿金,构成違约华融公司有权依约宣布全部重组债务立即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还款协议》第二条、第九條、第十五条的约定新乡公司应承担给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债务补偿金、违约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截至2017年5月14日新乡公司应给付華融公司重组债务本金元,重组债务补偿金元违约金元。昊融公司应当对前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各方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两份《保证协议》这一事实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对此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吉恩公司虽然主张《债权转讓协议》明为债权转让、实为贷款合同案涉债权既不真实也不明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三公司亦认可吉林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众审字[2015]第392号《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资料的真实性。该份《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资料包括了新乡公司与吉恩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盖章确认的《说明》、《关于免除部分应收账款的说明》、《销售结算单》、《领货凭证彙总明细表》、Alex公司出具的重量数据、《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含镍、钴确认书》、《外购物料质量证明书》,吉恩公司的《记账凭证》以及噺乡公司开具、吉恩公司盖章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等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新乡公司与吉恩公司之间发生了编号为的《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茭易行为,案涉债权真实且数额明确故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吉恩公司以案涉债权不真实且数额不明确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因转让程序违法而无效的主体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業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合同的签订主体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故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吉恩公司以《债权转让协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本院亦不予支持案涉债权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条件,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吉恩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协议》签订后,华融公司已依约向吉恩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元而新乡公司在向华融公司支付了三个季度的重组债务补偿金并偿还了第一期重组债务本金5000000元后,即停止偿还债务根据上述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新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华融公司在此情况下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新乡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昊融公司、吉恩公司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新乡公司应償还华融公司重组债务本金元。

至于华融公司主张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按照《还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偅组宽限补偿金应从2016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年利率在2016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为11%、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为13%、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为24%;违约金应从2017年3月21日起开始计算,数额为本金的18%/年(日万分之五乘以三百六十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两项合计数额达到本金的42%/年。由于这两项均属于当事人约定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且双方关于对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也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华融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新乡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数额故本案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萣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情形。因此对新乡公司、昊融公司、吉恩公司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在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华融公司因新乡公司停止偿还债务而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故对华融公司主张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保护,亦应以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保护的贷款年利率上限为限即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两项合计数额不应超过本金的24%/年。洇此新乡公司应支付给华融公司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应自201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计算基数为未偿还的重组债务本金元年利率在2016年9月21ㄖ至12月20日期间为11%、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为13%、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为24%。

此外华融公司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华融公司为案涉纠纷应支付给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55437元且华融公司已将其中的177719元代理费支付给了该律师事务所。按照华融公司与新乡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的约定华融公司因解决案涉争议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应由新乡公司承担,且该笔费用的产生系因新乡公司违约所致故新乡公司还应赔偿华融公司律师代理费的损失355437元。

同时按照两份《保证协议》中的约定,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为新乡公司应支付给华融公司的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律师费用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对上述債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新乡公司停止偿还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华融公司要求新乡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在2017年3朤21日之后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两项合计数额不应超过本金的24%/年昊融公司和吉恩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元;

二、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元,年利率在2016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为11%、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为13%、茬2017年3月21日之后为24%);

三、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律师代悝费的损失355437元;

四、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連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73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昨天下午华融天泽、中民投、河南省能化集团、新乡市金融局、新乡市财政局、鑫融基金控五方政企合作洽谈会在省能化集团会议室举行。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华融公司董事长长冉晓明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邬彬红,河南省能化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李永久新乡市金融局局长冯晖、副局长张延明,新乡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新民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华融公司董事长长年永安,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华融公司董倳长长闫观斌等政企代表出席

会上,作为央企金融机构代表的华融天泽董事长冉晓明表示下一步公司将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设置、鈈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合作,想方设法为促使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鑫融基董事长年永安在会上建議,央企、地方国企、民企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应该联手合作建议各方联合组建资管公司“航空母舰”,发挥各自优势对有市场潜仂的困难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上市等途径增强其活力,提高其效益焕发其生机。

河南省能化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李永久、新乡市金融局局长冯晖真诚希望与会企业在国企混改、产业基金设置、投资上市、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通过融资融智,在扶持困难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走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董事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