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有哪些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 个人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等形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将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主住房物业费。而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物业费、离退休、出境定居等都能提取以后再想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也很难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专家就曾建议,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此外,扩大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将租房、物业费等纳入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是社会上比较强烈的呼声。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也拟纳入这项建议,将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以及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也纳入了提取范围。四情形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明确,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送审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作出规范,除送审稿规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送审稿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而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方面,规定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装修、自住房租金、物业费等用途均可提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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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1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14年)
【导语】:住房公积金对于很多工薪阶层和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是在生活中密切相关的,那么你们知道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吗?别着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赶紧来看下吧!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前最好是先查查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成都本地宝(bdbchengdu)微信公众号可以查询成都公积金个人账户啦!!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成都本地宝,发送“公积金”即可在线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明细等。另外,如果您在公积金买房提取和租房提取以及在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遇到的材料啊条件啊等各种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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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爱看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1年,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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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204期)
18年(216期)
19年(228期)
20年(240期)
25年(300期)
30年(360期)
贷款利率:
15年10月24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6月28日基准利率
15年5月1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5月11日基准利率
15年3月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14年11月22日利率上限(1.1倍)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85折)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12年7月6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7月6日基准利率
12年6月8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6月8日基准利率
还款方式:
计算结果:
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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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及频次
【购房提取】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最新消息: 1月29日起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连续缴存三月即可提取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提示:根据1月28日发行最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北京相应细则暂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房屋类)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非房屋类)【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1月28日起)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全文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5: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购房提取】
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
4.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
6.首次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贷款买的房无需提供此材料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租房提取】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如果是承租公租房、廉租房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会在市住建委核实信息,提取人只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即可。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2、租房提取
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3、其他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因家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4、无论是哪种情况下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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