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开庭担保人不还钱的后果未到庭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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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见证人与担保人的纠纷案
介绍人、见证人与担保人的纠纷案日,武胜经朋友施国联系介绍,借给申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申宾出具借据一张给武胜,申宾妻子章巧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日,施国应武胜要求,也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申宾和章巧均负债出走,武胜索要无着,诉至法院,要求申宾归还借款,章巧和施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举证期内,武胜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据。借据显示:施国的签名位于落款日期的下方。从上到下的排列依次是:借款人:申宾;担保人:章巧;日期;施国。施国的签名恰好与章巧的签名上下位置对齐。是在保证人章巧下方一格,紧靠日期下方。施国认为,自己的签名前并未冠以“担保人”字样,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仅是起介绍人的作用,充其量是对双方借款行为的一种见证。 【案件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施国的签字是作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施国仅是介绍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施国并未在签名前写明是保证人。借条上施国的签名位置不在担保人处,而是与担保人章巧之间相隔了一排日期,与担保人章巧的签名没有连续性,并不足以证明施国就是保证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国在其借据中保证人章巧的下方处签名,其签名紧接着保证人章巧签名的下方对应位置,完全符合担保的形式要求。故应认为其是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顾问评析】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保证人与介绍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介绍人,是指为借款关系双方牵线,介绍双方相识、促成双方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而言,介绍人无需再借据或合同上签名。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施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介绍人、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施国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 二、施国并非借贷行为的在场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施国是在该借贷行为和借据形成的第二天才在借据上签名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施国并不在现场,其并非在场人或见证人。被告施国在借贷行为完成和借款合同成立后,再在借据上签名见证显然没有实际意义,认定其行为系担保更符合情理。 三、施国在签字后并未否定其保证人的身份。庭审中,原告武胜提供一份申宾夫妇负债出逃后自己夫妻俩与施国的谈话录音。在这份长达四十分钟的录音中,施国从未否认自己保证人的身份。对这一现象施国解释称:因为武胜的妻子身体不好,怕说是见证人刺激了她。这一解释显然太过牵强,明显违背常理。 四、施国的签字符合保证人的书写习惯。按一般借据的书写习惯,见证人签名位置一般位于借据的左下部,且注明“见证人”的身份。而本案中,施国的签名却紧接着保证人章巧的下面。虽然中间隔了一个落款日期,但从“施国”与“章巧”签名的上下对应程度且均位于章巧所写“保证人”之后这一特点来看,“施国”与“章巧”的签名形成了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讲,符合“保证人”的书写习惯。 法院根据上述思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申宾归还武胜借款本金60000元。章巧、施国对申宾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极为普遍,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如确需提供担保,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约定自己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否则在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即为连带担保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借款人信用不良或不能按约还款时,担保人就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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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收到法院传票,成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担保人,该怎么办?
wl6944mcpi
莫名其妙的收到法院传票,成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担保人,该怎么办?
山东 潍坊 发表时间: 16:59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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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按时去开庭,有没有书面答辩材料都行,对于你的情况在开庭中跟法官说清楚。
回复时间: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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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担保人
律师回答共 2 条
1585368****
如果不是事实,积极应诉,沟通法院
回复时间: 17:18
完全不知情的事,我去法院调了卷宗,说我是担保人,但是我从未给人做过担保,借款人我不认识,也从未签过字,法院让我写个什么应诉书交上,然后10月15开庭必须到场,可以当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我该怎么写应诉书?
wl6944mcpi
答辩理由,可写可不写,可当庭答辩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596459****
积极应诉、答辩
回复时间: 10:58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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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67289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四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25号宏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桂真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一号中银大厦14楼。
  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尧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锦龙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林肇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法经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新业公司致国华银行《不可撤销担保契约》:因贵行对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已作出或同意作出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本公司/单位(下称担保人)现出具以贵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及不可撤销担保契约,担保责任如下:1.保人保证借款人遵照有关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任何有关内容之更改(下称协议)规定,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欠款)。2.若借款人违反协议之任何条文,或在清还欠款上有所延误,担保人在收到贵行之有关书面通知七天内立即依协议规定之货币清还借款人所有欠款,并将该款电汇至贵行所指定的账户。担保人接受贵行书面证明借款人依据协议所欠贵行之数目为准确,不持异议。3.此担保契约乃担保借款人依协议清还贵行其于任何时间欠贵行之任何有关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款项及其最终所欠之款项,及有延续性效力,直至借款人欠贵行之一切欠款完全清还为止。惟担保人于此担保契约之责任将不超越港币31300万元正,及其利息和贵行因追收欠款引致之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4.担保人保证在本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将会全数清付,不会有任何抵销、扣减或预扣税款或任何性质之款项。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担保人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时,担保人保证另付额外金额,以确保贵行实收金额与预扣或扣减前的应收金额相同。5.贵行可将此担保契约内收到之任何款项存于任何账户内或暂记账目内。6.不论协议或其他任何部分是否有效或能否实施,此担保契约是延续有效、不可撤销及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至借款人完全清还所有欠款为止。7.此担保契约组成担保人对贵行的直接责任,不会因:(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或贵行人事变动、重组、合并、改组、改名、破产、清盘;(二)借款人超越借款权力;(三)借款与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之间之任何纠纷、争议或合约;(四)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债权人重整债务;(五)借款人在协议下之责任不论其于任何理由而无效或不可履行或执行;(六)协议内容及/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内容之更改而受影响或导致其失效。贵行可将担保人作为主债务人,向其追付欠款。8.此担保契约责任不受贵行允准借款人对偿还欠款时间限制上的任何宽限及延期或其他任何之宽限、安排或妥协或贵行延缓行使在协议所拥有的权利而受影响。9.此担保契约与贵行现在或将来持有由借款人或任何人士交与贵行作为担保借款人所欠款项之抵押品或担保品无关,其效力不影响,亦不受任何其他担保契约或抵押品或担保品影响。10.贵行不需事先对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担保人或任何抵押品或担保品采取任何行动,亦可追究担保人对贵行于此担保契约之责任。11.在所有的欠款全数清还或未得贵行书面同意前,担保人同意不会行使其从借款人处取得的代位权、抵销或反索偿的权力,亦不会行使担保人对借款人资产可行使的任何权力。12.关于担保人对贵行于此担保契约内责任,贵行于担保人在贵行任何户口之存款及存于贵行之任何证券、股票或其他物品抵押物可施行抵销权和留置权,不用事前通知。13.担保人确认,本担保契约的签署及履行是一项商业行为,担保人不具有基于担保人是国家或政府的成员机构或部门为理由的司法管辖、法律诉讼抵销、或对担保人财产的执行或其他法律索赔的豁免权,而担保人不会基于主权理由或其他理由,请求豁免或声称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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