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方面的税是交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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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通知)(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普通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通知)(四)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通知)二、农业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号通知)(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号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收购凭证》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向一般纳税人发售《收购凭证》,并负责对《收购凭证》的使用、保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收购凭证》仅限于下列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一)发生免税农产品购进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收购凭证》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其《发票领购簿》上签注批准领购《收购凭证》意见并盖章。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在领购《收购凭证》时,须持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购票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购《收购凭证》。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凭证》逐户逐次登记造册,并留存备查。第八条 《收购凭证》仅限于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一)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业务时,不能从销货方取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物资时,不能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其取得的普通发票,只能作为财务记帐凭证,不能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第九条 《收购凭证》的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存根联,由购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三)第三联:报查联,由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收执联,由销货单位或个人收执。其中: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报查联”上方中央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在使用《收购凭证》时,应如实逐项一次性填开,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联和报查联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填开的《收购凭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对无收购行为而虚假开具《收购凭证》的,以偷税论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设专人保管《收购凭证》,不得丢失、损(撕)毁《收购凭证》,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因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凭证》受过两次以上(含)罚款处罚的一般纳税人,给予半年内不得领购、使用《收购凭证》并收缴结存的《收购凭证》的处罚。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执行。(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号通知)(三)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取消《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分别设立《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函[号通知)三、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规定(一)总局规定: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2、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3、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4、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5、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6、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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