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职业病用人单位社保是不是养老保险给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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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界定
导读: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或是受雇到其他新单位工作,其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与单位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该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在此整理了相关案例,专家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张厚俊诉红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新单位工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应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2.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廖玉兰等与什邡市和成轿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案号: (2015)德民一终字第5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聘用劳动者的,双方按劳动关系处理――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与王学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案号: (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5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单位继续聘用该劳动者,且其并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宁波江东东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法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继续雇佣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且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案号: (2014)浙民申字第9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
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规制退休年龄。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或者缴费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之后双方无法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退休的,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也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社会性保障。但当前我国由于社会转型的原因,社保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导致有的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其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有续签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是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劳动争议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摘自《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自动终止
王某,女,日生,于1996年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2007年10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日,王某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诊断为患有高血压。6月10日,公司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于7月2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因此,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作出劳动关系终止的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律规定终止。故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3 月5日终止,之后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因此,日公司终止的是双方的雇佣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其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上述案例中某公司明知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表明某公司与王某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履行着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现公司在王某患病的情况下,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如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应是劳动争议纠纷,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需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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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只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就能说是缴纳了社会保险了吗?如果不算,那用人单位算不算是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只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就能说是缴纳了社会保险了吗?如果不算,那用人单位算不算是违规行为?
09-08-07 & 发布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举例来说吧: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享受待遇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4、 身份证复印件;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生育保险享受待遇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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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养老保险如何行使保障权?
时间: 10:3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小编 点击:
职业病病人如何争取民事赔偿权力?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水平的解决。但是在实际中,有些
职业病病人如何争取民事赔偿权力?
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水平的解决。但是在实际中,有些遭受了很严重的职业病迫害的职业病病人,病程长达数年甚至更长,因而丢失劳动力,且生涯也有不少艰苦,职业病迫害对职业病病人造成的侵害已经超越了工商保险所能够保障的领域,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难以完整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损失。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举措,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存在弊病。因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领域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用填补赔偿的模式。受损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职业病病人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恳求遭到回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属于归因性诊断,通常情形下,职业病病人通过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已经表明劳动者健康侵害的事实与职业活动的关系,其遭受职业病迫害的事实已经被断定,而且经过劳动部门伤残鉴定,有的甚至生涯完整不能自理,精力和身材遭受到非常严重的摧残,具备侵害事实产生的要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子不健全不到位,则属于职业病迫害场所形成的特别侵权,应当实用无弊病归责原则。
用人单位产生变更时,职业病病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障权?
根据国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转移、接续,其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尺度不受影响。但是,用人单位产生变更时,如何保障职业病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保障待遇,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产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或被注销。针对这些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定,妥帖安放职业病病人,如持续安排好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应有的生涯保障等。
(2)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如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执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以及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关停,但没有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有的虽然用人单位还在,但根本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而找不到职业病迫害的责任主体,也无法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这些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涯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有哪些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参加基础医疗保险、基础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纳入社会救助规模,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涯等方面的救助。目前的社会救助主要包含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五保赡养和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接济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内容,符合相应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可以申请救助。
充足施展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病病人救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因地制宜地解决好这部分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问题。
(责任编辑: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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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 )负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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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 )负责。A.工伤保险基金B.本人C.用人单位D.政府有关部门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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