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公章有效吗完章传真件有效吗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私募工场近期培训:&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来源:律师365&【私募工场平台介绍】私募工场是目前国内最具有凝聚力的投顾培养平台,坚持以资产配置为核心投资理念,开展覆盖量化投资及对冲基金领域的权威培训、FOF/MOM业务,目前已吸引上万家优秀私募及数百家金融孵化机构入驻。&【“阿基米德”:投顾入驻计划】私募工场联合各大期货公司、证券公司、FOF专业管理机构,为优秀私募优先提供充足资金(优先或管理型),为有潜力私募提供产品孵化、场地支持、股权融资等服务,如果您是一家私募公司,不论是股票型还是期货型,不论是量化型还是主观型,不论是套利型还是对冲型......,请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私募平台/投顾入驻或者直接联系微信加入私募工场投顾库。&【“阿基米德”:资方入驻计划】如果您是劣后投资方、自带劣后投顾、企业资金方,或者是能提供优先资金的银行、FOF、信托、期货公司及券商……,请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私募平台/资金方入驻或者直接联系微信加入私募工场资方库。&【“阿基米德”:保壳借壳】不论您是急需保壳,还是期望借出已有的私募壳,均可以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私募平台/壳资源交换或者直接联系微信咨询。&【Quant求职】私募工场立足对冲基金、量化投资专业领域,已有上万家顶级优秀私募入驻,更有数百家专注量化研究的私募加盟,如果您在量化投研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请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私募平台/Quant求职或者按照“姓名+专业+期望的职位”直接发给(微信),同时将个人简历发至邮箱。【私募求才】如果您对量化策略研究及交易人才,或者其他人才有需求,请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私募平台/私募求才或者直接联系留下您的需求信息。【私募工场社群系列】私募工场专业投研社群系列私募工场业务交流社群系列私募工场专家顾问群私募工场综合交流2000人付费大群私募工场FOF/MOM研究山西量化投资学会群私募工场市场热点交流私募工场业务交流群私募工场私募合规讨论私募工场期权线上培训私募工场期权量化群私募工场期权线下培训私募工场套利量化群私募工场机构群:期货私募工场资产组合群私募工场机构群:券商私募工场风险管理群私募工场基金销售群私募工场高频交易群私募工场机构群:私募私募工场技术指标量化群私募工场技术研发群私募工场统计建模量化群私募工场私募运营实务培训群私募工场高级量化创新交流群私募工场线上活动会务组私募工场大宗商品投研群私募工场论坛会务组私募工场大数据专题群私募工场京沪深地方分号私募工场德州扑克与博弈论交流群私募工场媒体交流群以上所有社群,均为QQ群,除私募工场综合交流2000人付费大群以外,均需先加微信或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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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wen.net合同上加盖私章后来却不认,合同有效吗?
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私章效力的,应由对方证明加盖私章行为的真实性
&&解读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史凯贤
编辑|戚& &谦&
【阅读提示】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合同成立赋予签名和盖章以同等效力。在我国,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章通常在相关部门有备案,发生纠纷后只要加盖的公章经鉴定是真实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而自然人的私章未经备案,不具有公示效力,因而在只有自然人印章而无签字的情况下,很难判断该私章是否真实,是否为该自然人所加盖。
本案即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印章而无签字所引发的纠纷。卖方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只有其姓名的印章而无其签名,且该印章并非其所有,也并非其加盖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则主张只有印章足以证明合同有效。
本案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一,其横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历经八次审判,有的法院直接肯定印章的法律效力,认定合同有效;有的法院认为,应由私章所代表的一方证明该印章是对方伪造或加盖的;也有的法院认为应由相对方证明该印章是真实的,且是该私章所代表的自然人或其代理人所加盖的,如相对方不能证明的,则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合同是否成立,而非合同有效无效,本案卖方否认印章系其所有,盖章行为系其所为,实为否认与买方成立合同关系,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买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枚私章为卖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卖方所为或卖方委托他人所为。因最终买方无法举证证明,最高院判决认为双方之间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方败诉。
据此,成务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尽量采用签字或签字加摁指纹的方式,如对方使用私人印章的,也应要求其签字或摁手印,以免将来因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私章&&公示效力&&真实意思&&证明责任分配
【裁判要点】
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实为否认其与对方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唐某与渝兴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渝兴公司的房屋一套,唐某在该合同上加盖了私章,未手写签名。双方办理权属登记之后,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部门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双方当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加盖有双方私章,无唐某手写签名)、《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加盖有唐某和程某私章,无手写签名)以及《卖方申请书》(盖有唐某的私章,并有&唐某&字样的签名,诉讼中,唐某否认系其所签)和《买方申请书》,次日收到补交的购房款《收条》(加盖有唐某的私章,并有&唐某&字样的签名,诉讼中,唐某否认系其所签)和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后,办理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程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现由程某占有使用。
2003年4月,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填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证。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向程某的登记发证行为。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仍不服,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院裁定指令重庆一中院再审。
2006年12月,重庆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以唐某并未授权王某某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起诉。该裁定书认定: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了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向房屋管理局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经登记部门初审、复审、终审,次日又补交了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程某购房付款收条后,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行政诉讼中,经鉴定,署名&唐某&的《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署名&唐某&与唐某本人的签名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2007年3月,唐某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程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程某之夫向某承认《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以及《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手写文字以及&唐某&的签名均是由其亲笔书写。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直接采信重庆一中院行政裁定确认的事实,即认为,日,唐某、程某是同时向房屋管理登记部门申请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以及《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唐某&签名系向某所写为由否认讼争房屋买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由于唐某没有举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盖章是伪造的,所以《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双方盖章,无手写签名,《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手写文字以及&唐某&的签名均不是唐某所写,而是案外人向某所书写。由此,虽然合同上有唐某的印章,但其他证据均证实该房屋买卖不是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该院二审判决:1、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程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再审,重庆五中院裁定再审本案。
重庆五中院经再审认为,唐某与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虽无唐某手写签名,但有唐某的印章,该合同依法成立。该院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2、维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唐某不服再审判决,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重庆市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上的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对其加盖的印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唐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过该私章,但唐某在1998年12月购买讼争房屋并办理权属登记时,其买卖合同以及登记申请手续均加盖了私章,亦无手写签名,故唐某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唐某又无证据证明该印章系伪造或系他人盗盖,无法推翻该印章的真实性,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系程某单方制作、不是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对于重庆一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是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唐某的起诉,该裁定对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办理讼争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程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认定为违法而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合法有效。从办理过户登记的程序上看,需要出卖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并提交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申请手续等资料,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唐某无法证明其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以及私章均系伪造或被他人盗用,其辩称未参与房屋交易及过户,证据不足。所以,原再审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重庆市高院判决:维持重庆五中院的再审判决。
唐某不服重庆市高院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重庆市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讼争房屋的出卖并非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买受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所致。
被申诉人程某答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某亲自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
【裁判结果】
1、撤销重庆市高院再审判决、重庆五中院再审判决、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程某涉案房屋返还给唐某。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对唐某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盖章与签字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应该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到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本案唐某否认合同书上的私章为其所有,也否认在合同书上盖过私章,实质是否认与程某订立过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程某应该举证证明其与唐某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私章为唐某所有且盖章行为也为唐某所为。原审判决认定唐某在本案中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过户登记申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唐某是错误的。
综上,程某不能证明其与唐某之间成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决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唐某要求程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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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湖北 武汉];&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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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章的证件传真过来有效吗?
盖了章的证件传真过来有效吗?
公众采纳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如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是加盖印鉴后以传真件形式传给另一方,则传真件是有效的。如合同中未曾约定,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16:27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具有证明效力,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传真件同等有效,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直接加盖印章或签字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 17:33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全有效 20:37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4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经相关部门验证与原件无异并给予证明就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4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9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看具体情形。 13:56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18652***帮助网友:5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证明效力,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14:08地区:江苏-扬州咨询电话:13092***帮助网友:6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效的。 17:52查看: 6820|回复: 18
请问:合同上公章是打印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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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我与一家公司签了一份合同,但合同上的公章及印鉴章都是打印出来的,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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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肯定无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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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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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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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又电子章,只要是经过备案的电子章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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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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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谢谢!
沾点口水抹一下盖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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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我们在超市购物的发票上税务局章不就是打印的吗?
那是监制章,与单位公章不一样。&
超市、通信等具有防伪功能并且在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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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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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问律师,不懂不能瞎评论,有效没效我们说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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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我们在超市购物的发票上税务局章不就是打印的吗?
超市、通信等具有防伪功能并且在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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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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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老窝 发表于
有效的,我们在超市购物的发票上税务局章不就是打印的吗?
那是监制章,与单位公章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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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万无效,有效退款{: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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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电子签章就有效的,见过移动电信联通盖过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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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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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谢谢!
沾点口水抹一下盖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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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明传真,复印件有效就可以,公章只要备案的,不管怎么盖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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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合同上应该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吧,怎么是公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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