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装修费摊销年限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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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提要]本文介绍了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土地的价值应如何摊销,如何税前扣除?”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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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土地的价值应如何摊销,如何税前扣除?”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依据,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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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是怎么分类与计算的?
2080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出让金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怎么分类的?怎么计算的?在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很多人对此都不是非常了解,下面,律师365为您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收入或,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和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金的分类与计算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地方政府就可能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这将使以后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地多得益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批地卖地的冲动,又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获取,而被征地农民只能得到低额的补偿费,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权益损失,这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因问题而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得的那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分配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飞速发展,而农村却出现了大量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农村建设也严重缺乏资金投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裂痕在继续扩大。3.土地出让金制度不完善,易引发出让金流失和官员寻租土地要素的非完全市场化使政府在征地供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征收的出让金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擅自减免出让金等,使出让金大量流失。与之相对应的是官员寻租和腐败现象频频出现。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巨大利益空间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活动空间,涉及土地的腐败案件数量多,涉及金额大,涉案人员职务高,而且容易发生窝案、串案。以上是由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容,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分类、计算方式以及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作进一步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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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摊销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为10年。&*0应该重新评估*0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  计算起算年限时间:  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新建商品房,是建房所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之日算起。  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要看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协议书》或《合同》里面所注明是什么用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一般都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小于或等于房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年限。  举例子(1)住宅用地:开发商可能2000年就已经从国土部门购买了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其国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合同合同是在2000年签订,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2000年-2070年,但是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他到2008年才开始建设商品房,到2009年完工,并于2010年交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这时2010年,这房屋所占的土地,名义上土地使用权还是70年,但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是从2010年到2070年,只有60年。  举例子(2)商业用地:在上海浦东,有许多的土地被开发商在上世纪90年代从国土局取得,但没有开发,假设开发商在1995年买的一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并于1995年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合同,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时间为1995年-2035年,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他到2008年才开始建设,到2009年完工,并于2010年交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这时2010年,这商业房屋所占的土地,名义上土地使用权还是40年,但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是从2010年到2035年,只有25年。  这就是,在上海,特别在深圳,目前有许多的二手房的土地的名义土地使用权是商业40年,工业等50年,住宅70年,而实际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几年啦,你比如在深圳,有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例如1985年)的政府出让的商业土地,40年,到现在2010年,实际的有效土地使用权,是5年,年,  但是,它的房价还是和实际有效图使用权为40年的土地上面新建的房屋一个房价,这也是价格虚高哦,*0那就问问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0折旧摊销按50年算,如果是房屋评估,可以按重置价值计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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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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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我建议,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此外,受让土地的折扣(优惠)的会计处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公司制改组(有的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市),在企业受让土地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对这部分折扣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它视作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企业的一种捐赠,列作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等土地的单价、折扣、净值等数额,并承诺该等折扣归企业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以实际付款数额,贷记“存款”科目,以两者差额(折扣)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二是将它视作一般交易中的销售折让。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不产生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土地原值、折扣、净值等数字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承诺,只列了折扣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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