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丹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高经理。
被告上海上品机械老板娘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秋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丹月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品机械老板娘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丹月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伍)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丹月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