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融经济犯罪

贷金所唐森出席《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法律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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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金所唐森出席《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法律专题讲座》
3月18日,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的《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法律专题讲座》在广州举行,旨在配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重要指示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有效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贷金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机关单位与企业代表出席了此次法律讲座。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做主题演讲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专家代表对本次专题讲座给出了指导意见,期待此次讲座能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重要精神,普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工作,防范行业恶性案件发生,在“创新监管、适度监管”的大环境下,实现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发展!
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专家植才兵结合来自执法一线的丰富经验,深刻分析研判金融犯罪形式,宣传专业实用基础金融法律知识,揭示金融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对重点领域进行风险提示,向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让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P2P行业的不断发展,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金融第一大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此遍地开花,金融犯罪也接踵而至,此次法律讲座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次法律知识援助,更是对整个行业敲了一次警钟。
专题讲座后,贷金所运营总监唐森现场接受了专访,他表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对待法律监管意志,我们需要以敬畏之心对待,在发展道路上,贷金所不仅在原有的基础上深度学习金融法律相关知识,更在官方网站等社区论坛宣传金融犯罪的严重性,向所有的贷金所人乃至整个社会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
据悉:贷金所此前便组织了内部员工多次参加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编纂的《贷金学院》对于投资人常见问题和法律相关知识的披露更是获行业人士和投资人的一致好评!
编 辑:王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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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镜像编者按: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互;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行颁发牌照,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费卡支付、移动;(二)P2P网络借贷;(三)众筹融资;(四)互联网货币;(五)网络理财;东方财富、同花顺、工银瑞信、华夏基金、南方基金等;二、互联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渗透日益深化,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崛起。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同时,也蕴含着引发经济犯罪的风险。因此,应对其现状、趋势和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地防范措施。全国特约经侦研究员、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综合支队副支队长郑海燕同志结合经侦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广泛征引,认真撰写了《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一文,颇具启发意义。现予刊发,谨供参阅。
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商业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发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支付宝为代表。自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z2010{第2号)颁布实施以来,共有2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央
行颁发牌照,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费卡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二)P2P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利用中介机构推出的网络平台完成小额贷款交易的新型金融业务。截至2012年末,中国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目前规模较大的有宜信、拍拍贷、贷帮、人人贷等。
(三)众筹融资。指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其他支持,再将创意实施结果反馈给出资人的平台。它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2012年,中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人民币。知名度较高的有追梦网、淘梦网、乐童音乐、众筹网等。
(四)互联网货币。又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典型代表如比特币、Q币等。据不完全统计,近期我国比特币交易网站成交量已经超越了美国和日本,成为单日比特币交易量最多的国家。
(五)网络理财。主要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基金销售。目前获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已逾20家。2013年6月,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手打造的“余额宝”正式上线,短短半年时间就成为中国最大的货币基金。
东方财富、同花顺、工银瑞信、华夏基金、南方基金等基金公司、苏宁易购等第三方机构也纷纷推出活期宝、收益宝、易付宝等互联网理财工具。
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实现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犯罪的风险,加之我国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滞后,征信、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原因,其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不容忽视。
(一)洗钱犯罪。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海利用假身份证入职某第三方金融服务机
构并负责金融终端机的检测和维护,假借调试之名,在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的9台终端机中私自加装了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坐等消费者落入“圈套”。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日,从事电视节目运营的创业公司美微传媒通过“众筹模式”在淘宝出售原始股募集资金,消费者可通过淘宝系统拍下相应金额的会员卡,得到会员卡后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外,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先后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金额达380万元。2013年5月,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自2011年至今,曾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案例,如淘金贷、给力贷、蚂蚁贷等等。再如当前基金规模达1800亿元的天弘货币基金,其余额宝用户已达4000万,一旦该基金基金营收出现问题,出现用户挤兑浪潮,则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为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必须逐步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努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加大风险预警与管控力度,从而有效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针对P2P网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三无状态”的现状,建议引入P2P机构准入保证机制,进入该行业除符合法定的准入门槛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旦发生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即可启动民事程序,减少投资者损失。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成为洗钱通道,建议出台《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03等内容。 
 要严厉打击证券期货、 地下钱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这些问 题能过得到妥善处理, 将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  做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当面临大量实体经济破产 和倒闭,借 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时, 微观层面的风控已经不足以应对。面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 风险时,我们能做的就是...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浅谈互联网...互联网时代下诞生了许多新兴商业和产业,例如互联网商务、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 发展...要根据新变化制 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  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 施,确保金融安全.本文就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进行了相关的分析,所面临的风险 以及应对措施,让我们更加了解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的经济...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本文...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所以一些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方面的空隙, 通过钓鱼无线...  互联网金融领域洗钱风险及对策研究初探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龙源期刊网 .cn 互联网金融领域洗钱风险及对策研究初探 作者:孔繁琦 ...  要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地下钱庄、 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复杂的交易因 此被大大简化、易于操作,同时业务处理速度更快更智能。因此互联网...  (计算机病毒、钓鱼网 站等)、互联网应用认知风险、交易对方欺诈、犯罪风险、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违约风险、 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风险等都会引发客户的经济...互联网金融犯罪急需刑法应对
06:38:07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互联网金融犯罪既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犯罪。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不断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洗钱等犯罪形势严峻。互联网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作案方式与互联网金融业态相适应,智能化、隐蔽化特征较明显;影响范围广、消费者权益救助难;行为人的行为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相伴随,司法认定边界模糊;证据存在形式隐蔽、取证难度大等。&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在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面临诸多挑战。&给金融犯罪网带来冲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新的形式,超出了刑法条文所涉及的罪网范畴,如有关金融衍生品犯罪形式等。如果仅从违反金融法规的角度去评价刑事责任,局限于已有金融犯罪的罪名,往往无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对金融犯罪认定模式产生动摇。金融犯罪采用“定性十定量”的定罪模式,通过对结果的量化认定实现金融违规或不法行为的分阶次处罚。具体来说,就是以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损失数额是否巨大为依据进行处罚。但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数额大、被害人分散,要求有具体的损害后果(即数额),无形中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立法滞后难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风险,加之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措施比较薄弱,多种因素促使互联网金融犯罪易发多发,互联网金融治理亟须刑法介入。但刑法的谦抑性又限制其及时介入,立法滞后使刑法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犯罪,不能及时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为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有必要及时跟进,增强刑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更新立法理念,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新形势。建议立法者及时研判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当危及金融秩序的行为出现时,有必要及时进行犯罪化处置,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新态势。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拓展已有罪名的涵义,增加其包容性。如以P2P、众筹平台进行投资融资的行为,极有可能出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有必要对相关罪名进行拓展解释,以规制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可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置新的罪名,以弥补金融监管与刑事司法的空白。&完善金融犯罪入罪标准,确保刑法适用的准确统一。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互联网金融与相关民商事、行政法律调整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适用变化,司法机关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办理金融类案件标准,以保证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与统一性。另外,现有的刑事措施更多地关注危害后果,忽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对犯罪行为的过程控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种不足将会逐步扩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采取行为犯的认定模式,适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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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33:32)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法律讲座在穗举行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时间:
  3月18日,《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法律专题讲座》在广州举行,为广东地区互联网金融及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普法宣讲。
  据悉,此次讲座为配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的工作部署,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行业合规化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银行卡犯罪侦查科科长植才兵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业态,企业容易涉及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套现,以及合同诈骗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避免经济犯罪侵害需要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加强平台安全防护,防范黑客攻击;二是加强手机端的安全防护,防范木马病毒;三是加强资产端的审核,防范引入不良资产;四是加强POS机发放审核,防范伪卡盗刷犯罪;五是加强内部岗位管控,防范员工职务侵占;六是加强公司顶层设计,防范股东经济犯罪。
  植才兵在讲座上强调,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但它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做好风控是一个金融企业的根本。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防范经济犯罪应放在首位。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表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坚持扶优罚劣的方针,一方面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积极鼓励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强做大,成为行业的标杆企业。希望广大协会会员和协会一道支持、配合各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杜绝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冯倩敏)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C) www. All Rights Reserved.(江苏银行江苏南京210001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46)引言凭借着移动互联与信息数据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正日益渗透到各类金融行业并逐渐深化,尤其以P2P网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正呈现着快速增长态势。鉴于该行业具备即时、快捷、互动及廉价等多方面优势,因而成长为愈来愈多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首选,并进一步渗透到国内经济、社会与民生等各个层面。但互联网金融的特有属性也极易引发某些负面问题,比如交易主体身份无法精确审核、客户数据保密力度不足、平台交易监管欠缺等,再加上国内现行法律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可能性要远大于常规金融,甚至危害性更大。2015年国内金融诈骗案件频发,P2P、融资担保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呈井喷式爆发,较上年上升48.8%。而大大集团、e租宝、泛亚集团等事件的相继发生,更增加了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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