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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淘支行、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谢升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金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下圩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466

负责人:陈彬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灿,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朵桥溪仔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8681。

法定代表人:陈已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升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已巳,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潘俊岚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荇人:陈云锋,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吴素芬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淘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0885.0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缴纳案件受理费1044元、执行费126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絀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詢,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谢升源名下有牌号为闽C×××××的车辆、被执行人陈云锋名下有牌号为闽C×××××的车辆,因车辆的具体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以交付拍卖;其余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鼎好家具有限公司、谢升源、陈已巳、潘俊岚、陈云锋、吴素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淘支行尚未实现債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不能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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