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理人证明书由哪个机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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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相关内容:
工作证明格式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司员工,职务______________。 xxxx年年收入为: xxxx年年收入为: 年收入包含年薪、奖金、提成、及各项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由单位代扣代缴。...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收入证明格式(标准格式) 在申请信用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时候,收入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许多卡友在要求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时候并不知道标准的收入证明是什么样的格式,导致很多收入证明无法使用,下面为您提供三种标准收入证...
实习证明 兹有_________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实习 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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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证明怎么写
代理商证明怎么写
作者/编辑:佚名
  []代理商怎么写一般证明的即可,但几大要件不可缺少:
1、某A于何年何月因何地发生的何事欠某B的钱,见证人某C(员)
2、某A某B的相关信息:
3、数字最好大写,多音字最好注明拼音,以免引起歧义,。
4、相关人ABC都要签字盖章
证明以详细简练为上品
应该是变更吗?
XXX税务局:
因我或者XXX店经营需要,需把原来的法人XXX变更为XXX。盼办为谢!
申请人:XXXXX
XXX年XX月XXX日
没想到过了一个星期,这家报社就有电话来叫我去复试,我忙打电话问的,结果他却没有收到通知,唉,人世间的真是叫人没法理解。
两星期后我成了编辑部的硬件版编辑。编辑部都是年轻人,每天都像在打战,气氛非常地紧张,刚开始的时候还不适应这样紧张的节奏,每天几乎都有会要开,但都是讲实事、讲选题。报社取得这样的名气和地位,编辑部的编辑们真是费了不少的心。回想起来,在编辑部的真是又忙又充实,并且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由于我动手能力强,慢慢地在同事面前树立起了威信,能力也慢慢地得到了认可。在一次与厂商的接触中,我地了一个,光活动冠名权就卖了13万,报社最自豪的读者活动的冠名权也只卖了8万呢!
可就在我干得越来越顺手的时候,一张调令下来了,调我到现在的---硬件评测室,《》()。我开始有点找不到方向,于是现在有空开始写点东西,虽然对我说评测室是编辑部技术含量最高的部门,我还是有点失落的感觉。后来转念一想,不会在同一个地方呆太久,有变化才有进步,一辈子做编辑能学到什么呢?照我原来在的想法,现在又是我学习新技术和提高自己技术平的大好机会啊,呵呵。
上面的这些大概和很多人的一样,看似平淡,但仔细回味,里面却包含了太多的必然和偶然。由当(计算机和心理咨询师)---房地产三维制作人员--杂志社社函授学校--报社硬件版编辑--评测室工程师的这个过程,总共了2年,现在我24岁。这其中在学校教书花的时间最多,多达一年,那段时间是知识和技术积累的时期,每天维修计算机让我熟悉计算机硬件,每天上课让我口头表达能力。最短的我只做了两个星期。就这样我就不由自主地成了硬件评测人。我不知道我人生的下一步会是什么,IT业的发展却在我身上快速地显示出它的作用,就像隔几个月计算机厂商就有新产品出来一样,有变化,才有进步。
代理商证明怎么写2    〖预览〗人事代理证明3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人事代理方式: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程序:(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代理商证明怎么写3    〖预览〗委托代理人证明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代理商证明怎么写4    〖预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商证明怎么写5    〖预览〗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代理商证明怎么写6    〖预览〗代理人证明工作证明原件只需要去原单位开一个证明,盖一个单位公章就可以了,这个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调查你到底做了几年技术工作,是不是研发?只要你是毕业两年后报考的,就推定你从事技术工作2年。我上一年报名找的一个同学的公司盖的章,因为我之前做的根本不是技术类工作,当时询问成都负责报考的人,人家说随便找一个单位就可以。找个这个行业的公司给你开个证明盖章就可以了。证明你在他们公司工作且年限足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代理商证明怎么写7    〖预览〗税务代理证明报考注册税务师需要开税务代理工作证明的事宜?
一、我04年专科毕业,06年成人本科毕业,按条件说本科毕业四年,由于成人算工龄,不知道我这个条件是否可以?
二、我07年取得中级经济师证,已经1年,按条件说需要开税务代理工作证明,一定是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吗?或是会计师事务也行?还是哪个行业的单位都可以呢?
我这两个条件哪个可以报上名?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是经济类专科么,那就六年,你还不够,那只能是第7了,
我当时用的第2条,没开过税务代理工作证明……【】代理商证明怎么写8    〖预览〗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另外,他也是每个相应单位的每个岗位在不同时间里,在由谁执行承办的证明
为帮助毕业生在择业期间了解国家有关人事档案代理政策,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所涉及的户口和档案问题,以免给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结合我盛市人才交流中心,现就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助工评非常容易,不需要考试。
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好并提交评助工的相关资料,可以委托代理你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如果单位人事可以办理的话直接找单位的人事部门就行了。
具体表格你可以登录当地人事人才网查询。
一、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理的含义:
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理是指国家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它是一种新型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它的实行,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理的服务内容:
就业政策咨询,档案托管,毕业生报到接收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保留原有身份认定,办理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评定、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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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096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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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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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申请条件】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相关附件如下:
【】 【】出具证明工作规范
摘要: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三章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机关公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范文,欢迎参阅!
出具证明工作规范 11:57:52 |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民事字(2016)43号
关于征求《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保证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起草了《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你处,请征求基层意见,并将基层意见筛癣汇总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司婚姻收养管理处。
传真号:010―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第二章出证机关及格式
第三条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为出证机关。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为出证机关。
第四条 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均可为出证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名称统一规范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六条 经翻查没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经翻查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翻查起始时间为本机关保存电子档案
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户口迁入本辖区时间晚于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保存起始时间的,翻查起始时间为当事人户口迁入之日。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翻查截至时间为出证前一日。当事人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出证的,截至时间应为当事人户口迁出本辖区或户口被注销前一日。
第三章 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
(一)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
(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申请出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
(二)当事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华侨、华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护照号、原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扦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当事人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力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法院宣告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
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三)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
(二)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四章编号及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为9位。
第十七条 按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十八条 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 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申请出具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
精神,对出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翻查本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及翻查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不排除当事人在本辖区其它时段或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翻查本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截至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如下:
1、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过_________登记;
2、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过________登记;
……(按时间顺序列出翻查到的全部婚姻登记信息)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及翻查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不排除当事人在本辖区其它时段或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前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填未婚、已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已死亡,此栏注明“死亡”)。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申请出证的,继续填写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与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填写托人、监护人或近亲属)。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11:56:59 |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苏公通z2016{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范办理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俊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 电话: 传真:
XXX公证处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11:57:23 |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出示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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