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基金救急基金没用完怎么办

遇车祸没钱治 可申请“救助基金”
&&□金陵晚报记者 李有明
通讯员 宁交轩&&如今,道路上的车辆很多,事故也不少,经常有人遇到车祸而受伤。如果司机肇事逃逸或者没钱赔,受害人又拿不出钱,治疗费该怎么解决?其实,早在2011年,江苏省就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专门针对此类受害者,可由“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急救费用。&&据南京市交管局统计,去年,南京共有278名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申请了“救助基金”,费用总额超过655万元。不过,“救助基金”并不是送给受害人,而是垫付供受害者救急使用,将需要事故双方依法偿还。&&司机逃逸&&伤者等钱救命&&“救助基金”到底是什么?不少人很不清楚,看完下面的一些案例,基本就清楚了。&&去年年底,在新模范马路,骑电动车的陈某和一辆轿车相撞,陈某倒地受伤,但肇事轿车只是停顿了一下,然后就跑掉了。&&陈某腿部伤得比较严重,需要的急救费用比较多。但是,陈某家境十分贫困,全家四处借钱,只筹到5000元,根本不够支付抢救费用。此时,交警五大队事故民警建议陈某申请“救助基金”,并帮陈某向“救助基金”救助点提交了材料。得知“救助基金”已介入,医院先帮陈某做了急救手术。随后不到一个星期,“救助基金”为陈某垫付的5.97万元全部到位,支付了医院的急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的钱,往往都是受害者急需的救命钱。对此,朱某深有感触。去年11月,他坐在朋友的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该车在沪宁高速上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朱某因此身受重伤。在医院3天,朱某就拖欠医院5万多元费用。朱某本身无力支付医疗费,事故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这笔医疗费就像大山一样,压在大家的身上。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钟警官了解情况后,积极联系“救助基金”的工作人员,协调办理此事故的医疗救助。很快,4.6万元抢救费到账了,经过治疗,朱某恢复了健康。&&278人申请了&&655万元救命钱&&据南京市交管局统计,去年,南京共有278名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申请了“救助基金”,费用总额超过655万元。那么,在“救助基金”之前,类似的情况不仅让伤者头疼,也让交警很无奈。&&以肇事逃逸为例,交管部门侦破案件需要时间,但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是争分夺秒,一旦伤者无力支付急救的医疗费,往往会出现更严重的后果。此时,由于找不到肇事司机,伤者家属会恳求交警帮忙。&&“为了让医院先抢救伤者,我们在研究案情的同时,还要跑到医院为伤者做担保,表示会尽快抓到肇事司机,一定会解决医药费问题,几乎每个事故民警的警官证都在医院押过,有时一本警官证不够押,还要交警大队出证明。”南京市交管局事故科副科长谢逊说。&&2011年,江苏省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目,交警不必去医院押警官证了。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旦发现受害人被机动车所撞,且医疗费用尚无着落,便积极协调医院先行抢救,并及时提醒受害方申请救助基金。这一举措保证了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救助基金”&&垫付款要偿还的&&有些人以为,“救助基金”的垫付款就是给受害者的,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只是先行垫付,供受害者救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基金需要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偿还。&&为了使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能够及时追偿到位,办案民警会积极协助“救助基金”追偿垫付款,确保做到“应垫即垫、应追尽追”的要求。&&据介绍,在与机动车发生的车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此外,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原标题 [遇车祸没钱治 可申请“救助基金”]
以上内容来自: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黎韦]
光明网版权所有2014年下半年,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向该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请求,请求县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其追偿已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常驻法院的驻庭调解员,直接参与了其追偿工作。令人遗憾的是追偿工作很不理想,最后紫金保险公司只能走上诉讼这条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律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项制度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总部设在江苏南京的财产保险公司)。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原因何在?对此又应采取怎样的对策?笔者作了简单的调查与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垫付救助基金时应作出在得到有关赔偿时优先偿还的承诺,但一些得到救助基金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笔者参与处理的追偿案,其中有一些就是这样的情况:洪某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撞伤卞某,事故发生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垫付抢救基金48807.93元,卞某出院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即接近植物人状态),责任人洪某家住农村收入微薄,摩托车又没有保险,这样的追偿案就是司法部门处理也很棘手。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之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的宣传力度,对有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以此寻求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的支持与关心。二是审查垫付情况。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三是完善联动机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车祸受害人没钱治疗 专项救助基金可出钱救急 青报网-青岛日报官网
车祸受害人没钱治疗 专项救助基金可出钱救急
09:48来源:作者:刘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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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车祸发生后,受害人最担心的往往是没钱治疗,今后这种担忧在青岛将不复存在。记者昨日(10月10日)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市民遇到重大车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将启用专项救助基金,为抢救费、丧葬费实行预先垫付制度,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及时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根据办法规定,能获得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三种情形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丧葬费也可申请垫付,受害人亲属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据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六个方面。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
  “此举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医院能够及时救治伤者,避免过去因无钱导致无法治疗的现象。”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
  ●三种情形下,受害人可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责任编辑:郭菁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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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报网立场。制约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施的瓶颈在哪里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的伤情无钱治疗的情形。它不但会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自此,人们对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充满了期待。可一晃6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没有进展。去年底,公安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各地也表现出十分积极的态度,可《办法》施行已半年多,人们见到的景象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那么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实施?
据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管理机构确定难。因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部门,可谁都不愿当这个领头“羊”。究其原因,一是交通事故救助资基金完全是伸手向别人要钱,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很难。二是遇到的都是十分棘手的矛盾,做好了是应该的,做不好引起矛盾扩大化,领导、群众都不满意。三是需要联动好几个部门一道开展工作,某一部门根本没有这样的协调能力。如此,谁还愿意担这个出力不讨好的挑子呢?
二是基金来源保障性差。按照《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有: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笔者认为这其中几个大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1、关于交强险提成的问题。根据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的情况,现在是交通事故高,赔付高。所以,许多保险公司都在喊推行交强险是"赚了吆喝难赚钱",真实情况不得而知,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能从交强险中提取的金额肯定有限。2、关于罚款收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管理严格,这样的车数量很少;另一方面是执行难。因为车主不买保险主要还是经济困难。对这样的困难户再施以重罚,群众能接受吗?根据路面交警的反映,车主能把交强险费补交了就算不错了。3、追偿的资金的问题。它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一般来说被追对象的家庭经济都是不太好,所以款项能否到位是个问题,即使到位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伤者如何等得?4、在我国少数富人公益心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社会捐助款的不确定性就更大了。这其中,只有财政部门向本地救助基金拨付的财政补助和救助基金孳息最为可靠,可面对众多的救助对象,毕竟杯水车薪。如此,救助基金可能会陷入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的尴尬。
三是求助对象的确定不尽科学。《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没有包括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及单车事故的乘车人和驾驶人。但现实生活中,这类事故在全部交通事故中往往占有较大比例,如果不予关注,必将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
四是无法保证救急需要。《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原则上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据此规定,要想得到救助基金,最快也需要一周时间。救助资金无法保证救急需要,这肯定有悖于其紧急抢救伤者生命的本义。
如何突破瓶颈,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早日登台亮相为伤者,为社会服务?
一是由政府指定某单位作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并由一名政府副职分管,以便协调各部门高效能地开展工作。
二是救助资金来源必须有较为固定的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我国一些地方也在尝试着这样做),实行特别号牌公开拍卖制度,将筹得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笔者愚见,这完全是可行的。因为,拍卖款项是用于公益性事业,且占有特殊号牌资源者,就应该为社会多付出点成本。如果能将这项工作做好,将可为救助活动提供重要且较为固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将非机动车和单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纳入救助对象的范畴,以进一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建立抢救生命绿色通道。医院、救助机构、保险公司、交警四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医院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救助机构对医院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担保,以真正体现救助基金救急,救险的作用。
(责任编辑:胡可璐)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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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受伤后无钱治疗怎么办  碰上事故已经是件不幸的事了,而出事故后没钱治疗无疑是雪上加霜。近日,小编了解到,市民可以申请救助基金用于治疗。  处理方式: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2011年,江苏省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项目,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旦发现受害人被机动车所撞,且医疗费用尚无着落,便积极协调医院先行抢救,并及时提醒受害方申请救助基金。这一举措保证了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  3年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渡过生命难关的越来越多。2013年,南京一共有278人在交管部门帮助下,申请到了655万元的救助基金。当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只是先行垫付,供受害者救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基金需要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偿还。&  本文是驾照网编辑整理报道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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