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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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
  保证分为和保证两种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一般都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生效之前即日前,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如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如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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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findlaw.cn) 版权所有  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二、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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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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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何金柱经薛某介绍于日向郭红晓借现金2000元,期限3个月,薛某向郭红晓出具了写有&我保证让何金柱于号前偿还你现金2000元,如他还不了,责任由我承担&字样的保证书。结果何金柱逾期未偿还此笔借款,郭红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一人归还他2000元,请问郭某这样起诉对吗? 【分析提示】 郭某能否起诉薛某涉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问题。薛某是书面形式单方向债权人郭某出具担保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薛某与郭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对照此条规定,薛某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郭某作为债权人,他与何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在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何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郭某不具有向薛某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也是薛某拒绝向郭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 如薛某与郭某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无论何某是否有能力偿还,只要逾期不还,就由薛某偿还;或薛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类的词语的话,那么,依照《担保法》第18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薛某的保证方式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此,按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郭某就有权向薛某主张权利,即可以起诉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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