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呢是不是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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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作者:王寅翼&&|&&浏览:5489
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客户的信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类似国家信用的权威,在从事金融工作中利用金融机构场所、自身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给信任金融机构的客户造成经济损失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客户的信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类似国家信用的权威,在从事金融工作中利用金融机构场所、自身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给信任金融机构的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客户的信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类似国家信用的权威,在从事金融工作中利用金融机构场所、自身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给信任金融机构的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证券公司员工盗卖客户股票,证券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20号[裁判摘要]: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客户的投资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员工获取价金的,则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证券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杨桃作为新疆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新疆证券公司的工作便利,借助新疆证券公司的终端操作平台完成其侵权行为,杨桃在新疆证券公司的职务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新疆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认定,杨桃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新疆证券公司与杨桃应当就前述张春英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工行州分行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机构负有谨慎审核办卡人身份及在他人代办时审查授权合法性的义务,本案中,工行昌吉州分行在杨桃以张春英名义办理银行卡过程中,未按照规程审核其代理手续、未按要求审查代理人签名,具有过失,为杨桃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并造成了杨桃通过该银行卡非法取得盗卖股票所得的91270元的损害后果。因此,工行昌吉州分行虽与杨桃无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工行昌吉州分行的过失行为与杨桃的故意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受害人张春英91270元的损失,工行昌吉州分行、杨桃和新疆证券公司应当对该91270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出91270元之外的其他损失,因工行昌吉州分行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只能是杨桃利用银行卡盗卖股票的价金损失,而被盗卖股票的其他损失是因股票被盗卖所产生的,而与工行昌吉州分行的过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工行昌吉州分行对此部分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张春英主张工行昌吉州分行应对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根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机构工作人员向罪犯提供机构公章属于职务行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裁判要旨:陈献德作为中投行营业部的经理,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代表着中投行营业部,陈献德向任成建提供印模,同意任成建刻制印章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向任成建提供印模应认定是职务行为,中投行营业部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现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中国光大银行,应由中国光大银行履行赔偿义务。中国光大银行称陈献德提供印模不属于原中投行营业部过错行为,原中投行营业部不应为陈献德个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等事由,不予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071、072、073、074号本院认为,任成建以非法骗取资金为犯罪目的,以中投行营业部名义与河南证券公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存款协议在民事上无效。任成建是以三仁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进行诈骗活动的,故合同无效后,应首先以三仁集团的财产进行返还,不足部分应有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河南证券公司不具有对企业拆借资金的业务范围,而其副总经理李晓却与三仁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成建、中投营业部负责人陈献德协商向三仁集团非法拆借资金,且李晓在中投行营业部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与任成建签订拆借合同、存款协议及,虽然任成建是以中投行营业部的名义,但李晓在此前与三仁集团任成建多次来往,应当知道任成建的真实身份。因此李晓对资金拆借合同、存款协议无效及河南证券公司的6800万元资金被任成建诈骗具有明显过错,李晓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河南证券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中投行营业部负责人陈献德与李晓、任成建协商通过中投行营业部为三仁集团非法拆借资金,陈献德并向任成建提供中投行营业部公章及其个人私章印模,以致任成建用私刻中投行营业部的公章与陈献德的私章以中投行营业部名义对与李晓签订拆借合同骗取资金,陈献德的行为亦属职务行为,故中投行营业部对资金拆借合同、存款协议无效及河南证券公司的款项被诈骗,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三、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场所利用虚假银行公章出具定期存单,银行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95号裁判要旨:(一)关于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判断李德勇是否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需要认定如下问题:1、李德勇是否发出要约,即对农行云阳支行作出存款1000万元的意思表示。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李德勇在农行云阳支行杏家湾分理处办理业务时,并未向柜员表示存款1000万元。李德勇称其明确向“行长”谭文力表示存款,应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该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谭文力能否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即谭文力在与李德勇商谈存款事宜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本案中,李德勇在与谭文力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在以下方面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一是,对谭文力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李德勇是经刚认识的刘红等陌生人介绍认识“行长”谭文力,谭文力接待李德勇时并未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地点,而是在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文力亲自带李德勇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德勇因为疏忽,对谭文力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作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二是李德勇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谭文力交给李德勇的《》载明,农行云阳支行在三个月存款期内承诺对款项“不抵押、不查询、不提起支取”。上述承诺内容均为李德勇作为存款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放弃权利的承诺应当由权利人作出。但“农行云阳支行”却对此作出承诺。李德勇应当注意到承诺书内容的不合常理之处。李德勇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作为办理过银行存款业务的储户,应当知道存款应当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应当由柜员直接交付储户。李德勇没有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又是放在信封中从银行柜台递出,李德勇因疏忽轻信而未向柜台工作人员核实。三是,李德勇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钟道明承诺给李德勇每月5.5%的高息,换算成年息为66%,李德勇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农行云阳支行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李德勇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德勇向谭文力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的意思表示。李德勇关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室这一特定环境内,造成其相信谭文力行长身份,确信谭文力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存款业务无需储户亲自到柜台向柜员说明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农行云阳支行是否作出承诺。农行云阳支行并未向李德勇出具储蓄存单。李德勇称假存单由该行柜台递出,故储蓄存款合同成立。从程建履行职务角度看,其从柜台递出的是装有伪造存单的信封,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程建与谭文力共谋诈骗,故意递出信封以使李德勇相信存款事实的发生。程建因与谭文力的私人约定将信封递交给谭文力,无证据证明程建知道信封内装有何种物品。因此,程建递出信封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行为。从李德勇是否可以确信程建递出信封为履行职务行为看,程建在办理李德勇业务中,李德勇并未向程建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程建也未让李德勇填写存款凭条、未向李德勇出具储蓄存单。程建递交谭文力信封的行为不足以让李德勇产生已经存款的信任,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进而推定农行云阳支行与李德勇之间已经成立了数额为1000万元的定期储蓄合同关系。(二)关于农行云阳支行是否应对李德勇的1000万元款项承担兑付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一)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4)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李德勇系依据存单提起诉讼,应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李德勇所持存单系伪造,该存单所涉1000万元款项并未向农行云阳支行交存,双方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李德勇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存单上载明的存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德勇认为谭文力利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场所实施犯罪,造成李德勇相信谭文力“行长”身份,柜员程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李德勇资金通过银行柜台被犯罪分子获得,农行云阳支行对其上述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在一审法院向李德勇释明其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可能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李德勇仍坚持原诉讼请求而未就此提出其他主张,本院亦不宜于再审程序中作超越李德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审理和裁判。李德勇因1000万元款项损失与农行云阳支行产生的其他纷争,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银行不承担责任。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的构成要件。案情:被告人胡X松,中国光大银行X分行X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X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X定代表人王X(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X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X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X,王X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X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X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X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X支行。胡X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X,并向X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X将该钱款以X特公司的名义在发展银行X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2002年3月,胡X松再次骗取X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X支行。胡X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X,并向X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X将该钱款以X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X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X松三次支付给X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日,胡X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裁判: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X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X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X松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松与王X共谋,由王X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X松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X,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X松将王X伪造的光大银行X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X松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X松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X松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五、客户经理在客户资金进入银行后,擅自开通网银划走资金,银行承担责任。《2012年度法院涉银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在俞某与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一案中,案外人徐某与甲银行客户经理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虚构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名义诱骗俞某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陈某利用陪同俞某办理开户之机,在俞某填写好个人基本信息且尚未在打印具体办理业务内容的回单上签名确认时,擅自将上述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在俞某将2000余万元资金存入账户后,徐某等采用冒名登录网上银行的方法将资金划走。经过刑事追赃程序,仅追回赃款数十万元。俞某根据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起诉要求甲银行归还账户内的钱款及利息、。法院认为,陈某作为甲银行的客户经理,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为原告提供服务,系代表银行的行为,银行与原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银行应当负有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客户资金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被骗取,银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六、储户900万存款被银行员工盗走法院判银行无责。日,温岭人张菊花在江苏扬中工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行。存款到期后,张菊花去扬中工行提取存款时,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扬中工行拒绝按储蓄合同偿还张菊花存款及相应利息。日,张菊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中工行向其支付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镇江中院经审理查明:日,张菊花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等人一同来到扬中工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张菊花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菊花对上述业务签名确认。据张菊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办好手续后,好像是将卡交给了何卫华或是银行里面的人。当日办好手续后,何卫华向张菊花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函载明了存款人、账号、金额,并对此存款作出承诺:“1、保证存款安全;2、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业部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该承诺函上何卫华签了两次名,并捺有手印,其余签名是当天为张菊花办理存款业务的该行柜员洪伯章。根据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的约定,张菊花在扬中工行的存款期限为半年,除扬中工行应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张菊花还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存款期间,张菊花共计收到利息137万元,其中从郑云素处收取利息100万元,从何卫华处收取利息37万元。然而,自日起至日止,何卫华用U盾通过网银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一审判决银行无过失储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扬中工行与张菊花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张菊花自己将与存折相对应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由何卫华控制,实际是授权何卫华个人支配张菊花账户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卫华支取,扬中工行对此并无过错。何卫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何卫华出具的保管单、承诺函对扬中工行没有约束力。张菊花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调取存款900万元的流向,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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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深受投资者信赖,但是最近南京银行和中信银行出事,不少投资者被骗。那么,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随着存款预期年化利率的不断走低,银行理财产品成为人们偏爱的投资方式之一。钱放银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真的不一定。最近南京银行和中信银行就出大事了,可坑了不少投资者呢。  案例:  郑女士被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某银行员工忽悠,把57万积蓄全部投入到银行理财中,3季度的利息42750元已兑现,但2015年7月,本息到期无法兑现。  让郑女士无奈的是,本息到期后,她多次去银行讨说法,但被告知刘蓓已经离开中信银行。银行方面声明这是个人行为,要求她走司法程序。  正如郑女士一样,很多老百姓都有老观念,在银行卖的产品有保障,更安全。但我觉得你们想多啦!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理财经理之职,挂羊头卖狗肉,做着“飞单”或者非法集资的坏事。所以,信银行没错,但信银行经理就不一定了。  本以为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没料到却是银行客户经理违规代销的投资产品,最终血本无归、投诉无门。银行“飞单”,最终受害者的,还是投资者。  受佣金回扣诱惑,一线银行客户经理做“私单”已不是个别现象,之前银监会还专门开展过大面积排查,但因事后举证困难,最后只有极少数投资者能维权成功。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前,都不要被所谓的高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所迷惑,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都不作数,一切还是要以书面合同为准。  什么是“飞单”?  “飞单”是指银行个别员工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私自销售非本行(总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非本行(总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部分涉嫌非法集资。  其最大特点是,承诺预期年化收益率基本上是银行正规发行、代销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的2-3倍。  银行理财经理私下推荐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隐患。  当有客户经理向你推销一款“高预期年化收益”的“内部”理财产品时,也许你遭遇的就是银行“飞单”陷阱。  试想,如果一个项目资产质量好,抵押率充足,风险较低,完全可以通过银行渠道融资,融资成本相对低。  如果项目的融资规模较大,不符合银行信贷政策、风险较高,还可以寻求信托渠道融资。  而那些银行和信托都不愿意接单的项目,就流向了第三方理财机构,那些“飞单”产品大多是被逐级淘汰下来的项目,风险可想而知……  出售“飞单”产品由于是理财经理等个人行为,银行一般不承担相关责任,一旦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投资者维权可谓难上加难。  怎么辨别是不是“飞单”  一个非常重要的辨别方法是,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并注意查看业务办理回执中的汇款账户明细。  由于“飞单”产品往往都是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出售,这给普通投资者增加了辨识难度。其实,银行理财与“飞单”产品在产品管理人、投资预期年化收益、产品投向均有明显区别。  首先,每款金融投资产品都有一个产品管理人,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就是银行,而“飞单”产品的管理人一定不是银行,往往以某投资公司,或是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出现,因此一定要弄清楚产品的管理人是谁。另外,在确认产品身份时,要认清是否有银行理财产品编码和盖有银行公章。  其次,目前非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平均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在5%-6%左右,与之对比,“飞单”产品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以许诺出9%甚至更高。  最后,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基金、央行票据等非标资产,极个别的银行理财产品会投资于实体项目。但“飞单”产品则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通常是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于某某企业,或某某项目。还有部分“飞单”产品的投资方向为股市、或海外市场。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六大注意事项: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相比股票,风险较低、预期年化收益也相对稳定,的确是很多投资者的首选。但大家一定要记住:银行理财,不是绝对保险的。如果你爱好投资,喜欢理财,小融就为大家扒一扒银行理财,你一定要仔细看看。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六大注意事项:  1、票据、债券和货币才是真正风险低  近期,由于管理严格,银行理财产品在变少,发售的多为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太高、主要投向票据、债券和货币市场的。虽不承诺保本,但适合绝大多数投资者。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其他渠道的相关产品差别很小。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真正能称为“无风险”的,其实就这三种投向。  2、小心选择结构性产品  结构性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是一个区间,可分为保本型、保证最低预期年化收益型和非保本型,这类产品往往都有一个较高的最高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但最低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各不相同。  结构性产品的挂钩标的较多,国内卖的主要挂钩股票、汇率、基金、预期年化利率、商品、信贷、指数以及这些的组合,应该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挂钩产品,否则不妨回避结构性产品。历史证明,很多结构性产品都有仅获得预期最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可能性。  多数结构性产品是保本类的,有的产品是100%保本,有的是部分保本,例如保障本金的95%或90%。若是100%保证本金的产,到期最差的情况就是零预期年化收益,但不会亏损本金。  3、别太关注净值类产品的波动  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严格以后,产品投向明确、以真实投资资产预期年化收益为基准、按净值方式分配的“基金化”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与购买基金产品类似,购买净值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面对更多的不确定性,不仅可能享受更高的预期年化收益,也可能出现更大的亏损。  从风险预期年化收益角度来看,这是银行理财产品中波动最大的,因此产品的管理费一般与业绩挂钩,对投资者的要求也相对高一些。小白勿念。  4、悉心读理财产品说明书  买什么东西都要看产品说明书,这是个好习惯!理财产品最关键看风险。  比如你想购买一款由某银行代销的产品,那么就要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写清楚;比如你想购买一款保本比例为95%的产品,就要看清合同中有没有注明。如有看不懂的条例时,不要不懂装懂,及时向业务员提出或者让家中懂金融的人陪同你一起去购买。  银行理财有猫腻,有一些产品有高额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在购买时也要好好咨询业务员费用的情况。一定要记住,了解清楚后,才能签字付款。  5、牢记你的风险等级  监管机构规定,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由于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各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符号。  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包括: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  R1和R2级:投资范围基本一样,多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通常来看,R1级别投资低风险部分的比例更高,且通常具有保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保本保预期年化收益类”或“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类”产品。  R3级:这一级别的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后者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该级别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预期年化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R4级:该级别产品挂钩股票、黄金、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不保证本金偿付,本金风险较大,预期年化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亏损的可能性较高。  R5级:该级别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金风险极大,同时预期年化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当然,对应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也会较高。  6、买理财产品还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看产品投资组合里面是否有“股票”字样,如果有风险级别至少在R3以上。  拓展阅读   希财网()是专业的投融资及理财产品导购平台,国内权威的p2p网贷平台评测机构,网站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个人贷款、信用卡及众筹等投资理财产品,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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