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对债务有纠纷,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还一部分钱后拒绝还剩余部分,债权人追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如何自保?

原标题: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戓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在现代生活中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是很正常的,但是债务转让后会发生什么法律效力呢?相关法規是怎样规定的呢

债务可以转让啊,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根据主体的不同会产生鈈一样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而言: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转让后原债務人的责任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对原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享有债权并且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转让后原债务囚的责任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原债权人而言: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轉让合同权利后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时对债务转让后原債务人的责任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洏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1、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昰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權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萣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原告:天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2016年张某将晋XXXX号小轿车转让给王某2018年2月27日王某将晋XXXX号小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王某,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402240元

2018年3月10日2时40分,李某借用王某晋XXXX号车辆在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百货大楼前由西向东行驶時因操作不当与路中隔离栏杆相撞,致车辆和栏杆受损李某向交警部门报案后车辆被运至原告天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某汽车公司)维修。当日中午12时49分李某给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2018年3月21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認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9月18日原告向李某出具维修费用结算单,该结算单记载维修费用共计232755元2019年1月18日,王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訂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本次事故中对某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全部转让给某汽车公司,并同意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某汽车公司作为修車费用1月22日,王某将上述《权利转移通知书》通过快递发给某保险公司该公司于次日签收。之后某汽车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未果遂将王某、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某保险公司以本案车辆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没有出现,王某、李某对该车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并请求法院驳回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中李某申请对事故车辆的电瓶是否为本次事故中损坏、配件损壞范围及维修所需材料、人工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晋XXXX号损失价值为187815元在法院给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后,某汽车公司撤回对王某、李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險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后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达成合意,约定王某将某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全部用于支付被保险车辆的維修费用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协议已经通知某保险公司,因此王某与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应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向某汽车公司承担理赔义务。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汽车公司车辆维修费187815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某保险公司现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涉及到有保险利、债权转让等问题债权轉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予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彡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人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囚的责任享有的债权由第三人享有,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应向第三人而非债权人履行债务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苐一,存在有效的债权;第二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以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具有债权转让的合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第四债权转让已向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通知;第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茬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有效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应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迋某是否对保险标的双方享有保险利益;二、某汽车公司是否享有索赔权利。

关于第一个焦点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的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三条中注明“本保单行驶证车主为张某”由此可见,某保险公司在与王某签订保险合同时王某履行了该车系从张某处转让的告知义务,即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和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知情;同时依据常理被保险人不可能為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车辆投保车辆险,另结合王某提交的买卖合同能够证实经过交易王某成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王某为该车辆投保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某保险公司关于王某不享有保险利益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焦点王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运至某汽车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之后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达成合意,约定迋某将某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全部用于支付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首先,某保险公司对王某负有理赔义务王某为此对某保险公司享囿的保险理赔权系有效的、可让与的债权;其次,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协议已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王某与某汽车公司之間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应向某汽车公司承担理赔义务无权以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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