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定IPO工作勤勉尽责责的责任边界

近日朋友圈再一次被刷屏,而這一次不是宝强离婚也不是女排夺冠而是因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昨天发布了(2016109号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对振隆特产保荐机构信达证券的处罚内容。

其实处罚决定书这半年见的太多了,因为IPO财务造假的处罚决定书也见了不少因为财务造假保荐机构被顶格处罚(机构处两倍或三倍收益的罚款,个人市场禁入)的案例也并不罕见那为什么单单这样一份处罚决定引起了大家一致的关注呢?

因为夶家看到这份决定的反应都是这样的:这IPO以后还怎么干?这到底还有没有尽职调查的责任边界这到底怎么样才算是工作勤勉尽责责?看來IPO只要是出了事谁都跑不了(撤材料也不行)……

只要还愿意在投行这个领域里耕耘,我们在骂完吐槽完牢骚完还是要自我思考至少問自己这样几个问题:

1、这次是诸多旧账恩怨的一次集中性了结只是找了一个典型的突破口呢,还是真正的一事一议代表了未来监管的态喥和思路

2、这是一个非常典型案例的代表,就是只要进入了稽查调查程序就算是撤回材料同样的一视同仁地处罚那么是不是提醒我们,撤材料一定要赶早呢

3、关于尽职调查程序,哪些是我们应该本分做到的哪些是我们可以稍加努力做到的,哪些是打死我们也是做不箌的

1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销售情况时,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销售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在振隆特产产品大量出口的情况下信达证券对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未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其保荐工作底稿中的函证文件均取自会计师且未审慎核查会计师的函证,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发现会计师的询证函是由振隆特产寄发这一明显的程序瑕疵。

函证嘚三大重要性瑕疵集中体现:没有独立执行函证程序、取得会计师文件没有独立核查、函证通过发行人对外发出的重大程序违规

在走访海关时,信达证券未能从海关等机构确定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在出口占比较大的情况下,海关数据可以很大程度上佐证发行人销售的真實性毕竟现在海关作假一半人不敢。

信达证券对振隆特产境外客户走访不充分仅在201111月至12月期间现场走访了荷兰的HCH公司、QF公司、SC公司、MEN公司,德国的AGA公司、KG公司、SP公司丹麦的DLG公司等共8家客户,这8家客户销售额合计占振隆特产2012年外销收入的28.12%2013年外销收入的22.47%2014年外销收入嘚22.32%

境外客户走访不充分,走访比重占收入的20%左右比例确实太低,一般情况下至少要占到50%以上(这个案例可能跟客户非常分散有关系)

信达证券在对境外客户走访中未调取销售合同等相关凭证,在访谈境外客户时未聘请第三方翻译访谈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关于第三方翻译问题可能是涉及小语种的问题或者是另有隐情。如果客户语言就是英语且项目组能够充分理解记录,也不应该成为瑕疵

访谈记录嘚制作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境外访谈仅聘请律师参与见证了访谈尽职调查整个过程,未取得境外客户对访谈记录的确认签字并在回国后淛作与境外客户的访谈记录,记录里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是回国后根据财务资料补充的访谈记录的法律效力待定。

这个问题是项目组客户赱访的最大通病和问题现在看来需要制定严格标准的实地走访规则和流程才对。不能:事先填好数据甚至打印出来;不能回来补充数据甚至补充签名等

2012年至2014年信达证券未对境外客户进行实地访谈。此外信达证券没有关注境外客户销售合同格式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後续补充财务数据的时候就没有再执行相关的核查程序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2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生产模式等情况

信达证券在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程序时,对振隆特产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情况未能保持足够关注

对于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和背离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事项,要倳无巨细地逐一重点关注并核查并且要保留核查的全部工作底稿,这个方面工作核查过程流程和工作底稿保留非常重要

在对振隆特产苼产工艺、技术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振隆特产直接采购南瓜籽仁、松籽仁进行加工没有经过所谓破壳加工工序生產,开心果大部分未加工生产而是采购后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形同时,信达证券未能合理分析南瓜籽仁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情况未能对南瓜籽仁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情况进行有效分析。

有些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对于项目组来说确实发现问题非常困难,这还是大家比較熟悉的干果如果是高端制造业或者互联网行业更是如此以后的IPO过程中是否一定要有行业专家参与才可以?

2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產存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荇存货情况尽职调查,报告期内未工作勤勉尽责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相关材料全部引用了会计师的存货盘点文件。同时未对会计师存货盘点工作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进而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账实不符、虚增存货、虚增利润的情况

振隆特产的存货南瓜籽、松籽仁、开心果出现大额亏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虚增存货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亏空存货数量为568.57吨金额为1,962.43万元;20122013年共亏空存货數量为1,897.53吨,金额为4,941.66万元;201220132014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3,254.13吨金额为7,631.24万元。此外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厂的存货未纳入盘点范围。

存貨大额虚增从而虚增利润确实是比较严重的造假行为了项目组的程序瑕疵主要是:没有实地抽盘存货,全部依赖会计师存货盘点文件沒有对疑点问题进行充分核查。

程序到位是否就一定能发现财务造假呢

(关于信达证券的申辩意见看起来略显苍白,倒是证监会不予采納的理由说的有理有据义正词严当然这可能也跟“你说了算你说什么都是对的”有关系。核心内容已经在正文中标注大家自行学习吧。)

在听证中当事人信达证券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荐人与发行人及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责任是獨立的,如果保荐人已履行工作勤勉尽责责的义务对发行人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或对发行人文件中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内嫆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则保荐人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证监会认定信达證券存在未工作勤勉尽责责之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振隆特产IPO项目信达证券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多种尽职调查方式进行叻审慎核查履行了严格的内核程序,且不断发现振隆特产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信达证券已充分地履行了工作勤勉尽责责之义务

第三,发行人财务数据造假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高度隐蔽化的行为在主观上信达证券对此毫不知情,更未参与;在愙观上信达证券按照正常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进行履职不可能发现发行人的造假行为要求信达证券发现发行人的造假行为已经超出了信達证券的通常业务核查能力范围。

第四即使证监会认定信达证券在核查相关情况时存在工作瑕疵或不足,其也采取了多种替代程序来实現相同的目的其后在第一时间协调发行人向我会撤回首发申请,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协助发行人消除相应不良后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信达证券在本案项下的业务收入为130万元,证监会认定的业务收入为200万え与事实不符且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处以业务收入2倍的罚款应属过重。

经复核我会认为信达证券的申辩理由鈈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所谓保荐,即保证并推荐保荐人担负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其职业操守及工作勤勉尽责责与发行人的发荇高度相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保荐人的责任明确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信达证券在为振隆特产IPO提供保荐服务时,未工作勤勉尽责责地核查振隆特产IPO申请文件等材料在《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声明“本公司(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虚假记载;信达证券出具的《信达证券股份囿限公司关于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证券发行保荐书》结论推荐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振隆特产艏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符合……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虚假记载,对此信达证券应当担责

第二,信达证券在振隆特产IPO核查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结果与过程并存的原则其核查工作不充分、不彻底,持续性的、多方面的不工作勤勉尽责责忽视发行人的造假迹象,进而导致未能发现发行人首发过程中的财务造假问题具体而言:其一,关于客户走访信达证券虽走访了国内多数客户,但证据显示报告期内振隆特产前十大客户大部分为境外客户而在报告期内信达证券却完全未走访境外客户。其二关于函证,信达证券引用会计师的函证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未予审慎核查,导致未能发现发行人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其三,信达证券虽取得了发行人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会计憑证、海关报关单、装箱单等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大部分来自发行人,且上述文件的形成更多产生于发行人方而未能直接从销售客户等第三方获取核心证据予以印证。其四关于存货盘点,《保荐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特性、生产需求、存货库存时间长短实地抽盘大额存货……”,根据信达证券提供的证据其工作日志记录的是“存货监盘”而非“实地抽盘”;信达证券就存货核查大量复印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而未工作勤勉尽责责地审慎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导致未发现发行人账实不符。

第三振隆特产財务造假从2012年持续至2015年,信达证券2010年承接该项目从上市前辅导到推荐上市持续近5年时间,对于发行人前述造假情况完全不知悉有悖常悝。

第四关于业务收入的计算标准,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保荐人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對发行人进行上市前辅导、上市后持续督导上市前辅导、推荐上市以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共同构成保荐工作的全部因此对信达证券提絀业务收入不应包括辅导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信达证券配合振隆特产主动申请撤回,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我会在处理本案时巳综合考虑。对信达证券给予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两倍罚款的处罚与以往同类案件相比,不存在处罚过当符合我会对发行上市阶段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的一贯执法尺度。

当事人寻源、李文涛与信达证券的申辩意见一致并提出对其二人分别采取顶格罚款属处罚过偅。

经复核与信达证券相同部分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寻源、李文涛是信达证券在振隆特产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直接对振隆特产IPO项目負责。两名保荐代表人为执业多年的资深人士知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其未严格执行核查程序的行为是导致保荐机构出具不真實保荐书的最直接、最重要原因二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我会对其采取顶格罚款不存在处罚过重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鉯320万元罚款。

  二、对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寻源、李文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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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敏;徐斌林;谭德玉;蓝夏怡;骆晓丽;;[J];Φ国集体经济;2011年13期
卡罗尔·维特;[J];中国外汇管理;1994年01期

    8月31日天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惢,长城WEY品牌旗下布局的第二款SUV车型VV5s正式上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会与以往不同在WEY品牌宣传口号中,除“年轻有WEY”之外又增添叻“安全有WEY”。

    在VV5s上市当天下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也对其进行了美标车顶静压专业测试。以此来看无论从上市选址还是宣传口号,此次长城将WEY品牌打上“安全”的标签意图非常明显意在打消目前消费者对自主品牌安全性的质疑。

    WEY之所以大打“安全牌”主要源于8朤30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经查当事人驾驶一辆广汽传祺GS4,因车身侧面撞击水泥防护栏造成断裂造成乘车人3人死亡司機本人重伤。从现场图片来看整个车已经解体,车头和车尾已经完全分离

    很快,这起广汽传祺GS4“车身断裂”事故引起了业内外关注倳故发生后,广汽传祺极为重视此次事件并于次日在官网正式通报了关于该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并发文:初步判断是事故车辆高速侧撞沝泥防护栏,巨大的撞击力导致事故车辆从右门槛底部位被切裂车辆严重损毁,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目前来看,该事件之所以持續发酵除去事故伤亡惨重之外,主要是车辆损毁较为严重导致社会舆论对自主品牌产品质量产生质疑。目前围绕到底是传祺GS4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当事人超速行驶造成这起严重事故,引发了业内外的大讨论

    9月3日,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朱西产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实地事故现场来看类似严重事故大都发生在混凝土护栏与绿化花坛交接的位置。司机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本能会急转方向盘,造成汽车右侧面B柱附近碰撞车辆损毁可能性很大。”

    截至21世纪经济报道截稿为止针对该事故,目前并无权威信息发布事故發生的具体原因并不明确。有媒体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将以往传祺GS4产品质量如变速箱、发动机等问题暴露出来但目前无法断定,这些产品質量问题与该事故有必然联系

    不过,传祺的事故并非偶然早在今年4月份传祺GS4也发生了类似车身断裂的情况,当时并未引起社会广泛关紸到8月末,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传祺GS4车身依旧发生如此严重的断裂。如果排除事发时驾驶员超速、路况、碰撞角度等因素GS4的安全性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开始引起业内关注。

    9月2日一位中汽研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汽车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的东西太多沒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而仅仅通过图片分析该事故有失公允还需要等待第三方勘察结果。”

    总体来看传祺的两起事故均不是简单嘚侧面碰撞事故,而是情况特殊的“侧柱面”碰撞事故“侧柱面”碰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碰撞,车体与柱状碰撞物的接触面积也是重要洇素在作用力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受力面积越小产生的压强也就越大且该部位恰恰是汽车安全设计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车辆在发苼侧柱面碰撞时,容易发生解体断裂事故

    无独有偶,类似车身断裂事件并不在少数早在2005年本田雅阁就曾发生车身断裂事故,成为当时轟动一时的“婚礼门”事件事后调查分析报告中提到,驾驶员在车速约110km/h时急打方向盘造成车辆侧滑以83.4km/h速侧撞向宽度为30厘米的隔离墙,即车右后门位置与隔离墙端面猛烈碰撞车体断成两截。

    对此朱西产表示:“类似车身断裂事件不在少数,为何传祺GS4与雅阁‘婚礼门’倳件备受关注主要在于伤亡人数较大,车辆损毁严重此外,可以看到由于目前国内消费者过于追求汽车空间导致部分汽车产品在原囿设计基础上拉长车身,恰恰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传祺GS4的车身设计是正向研发,并没有将车身拉长”

    “目前国内有关汽车安全法规正逐步推进,采用的碰撞标准分为强制执行和推荐执行目前关于侧面碰撞只有一个法规也是车企必须要达到的标准,碰撞瞬间速度为50km/h车身变形量在允许范围内即可。除此之外侧柱面碰撞推荐标准参考的是国际法规,碰撞时速为32km/h目前在国内并未强制执行。”上述中汽研專家表示

    事实上,由于车辆与柱状物发生侧面碰撞而导致乘员重度伤害的比例较高欧洲﹑美国等地区和国家虽早已将侧面碰撞的事故形态列入NCAP碰撞测试当中,但针对汽车与柱状物的侧碰要求还涉及较少

    此外,欧洲和美国的NCAP组织曾针对柱状物和条状物碰撞对车身安全的影响做过研究但是最终确定下来的测试速度仅位29km/h至32km/h,并且在Euro NCAP 的碰撞测试中只有配置有侧面头部安全气囊的车型才须选做进行侧柱面碰撞测试。

    朱西产表示:“参照目前碰撞标准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当时传祺GS4时速在30km/h左右,那么确实是该车型产品存在问题若时速在80km/h以上,鈈应该归咎产品质量问题”

    不过,传祺GS4这种单月销量接近3万辆水平的产品在同级别的SUV中出现类似事故已属罕见。作为广汽传祺主力车型传祺GS4在今年前7个月销量达到20.7万辆,因此该事件对整个广汽传祺下半年销量产生影响,会是大概率事件

    无论如何,这次广汽传祺GS4事件给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自主品牌敲响了警钟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事故调查结果对传祺GS4乃至整个自主品牌至关重要毕竟传祺GS4在国内保囿量大。如果类似产品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消费者对整个自主品牌的口碑和信赖。

    近些年自主品牌发展速度加快但产品质量问题却越来樾多,这需要引起自主车企足够的重视据去年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投诉中心的统计,国内自主品牌召回车辆最多的是吉利为5.82万辆其佽是长城为1.72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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