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可以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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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征收时补偿标准如何算?
房屋原来位于集体土地上,但是在实施拆迁时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划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那么补偿应当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标准还是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当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指导下,政府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赔偿?我们很多案件是通过确认政府强拆违法等程序,最终与政府达成协议,获取合理补偿款,但是如果期间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最后通过法院走国家赔偿程序,会拿到多少赔偿?
在此,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针对上述情况,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监字第635号行政裁定书,来为大家讲解房屋被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三个问题: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实际征收时,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还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二、关于决定赔偿时,市场评估时间点是选择在房屋被强拆之时?还是选择在后续政府实际做出赔偿时? 三、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关于当事人后续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实际支付租金的证据?
案情简介 (2015)行监字第635号行政裁定一案,是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作为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300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 1、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错误。本案属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2、一、二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认定赔偿数额证据不足。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而涉案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时涉案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但评估却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的仓房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时也一并进行了评估,程序违法。涉案房屋是为了安置村经济集体内居民的安置用房,根据国土资发(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只有户籍为该村的居民才有权购买并享有相关权利,而被申请人户籍并不在该村,购买该房本身就违法,应属无效,权属是否合法存在争议。 3、二审判决认定租房损失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租房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二审以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作为租房损失依据,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 和平区政府在未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二审生效判决业已确认该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分述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实际征收时,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还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但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至日和平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月和平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征收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鉴于此,二审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清晰阐述,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来做出赔偿。 关于决定赔偿时,市场评估时间点是选择在房屋被强拆之时?还是选择在后续政府实际作出赔偿时?以及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关于当事人后续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实际支付租金的证据?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里为您详细讲解。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微信号:shengtingzdcq 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私信回复分享经典维权案例,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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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买建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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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可能没有安置,但应该有补偿.你的户口迁出只是上学需要,并不代表你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你毕业了不回来,户口没能迁回,则不再是.所以不再安置,但补偿是根据你的而言的,有土地证就应该有补偿.但并非所有地方的政策都规定能享受补偿,因为现在实行村民自治,有些地方的村民不讲道理,像你这种情况,他们就不给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全家户口迁往设区的市,承包土才收回.所以承包地没收回,有土地证,就应该有补偿.但户口已是城镇的,不再安置.2\你的上的拆迁有安置补偿的,这个是与户口迁出无关的,因为房屋拆迁与有差别.房屋你拥有的是所有权,受物权法保护,拆迁绝对有安置补偿,但征地补偿是根据是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志的,户口的迁出某种意义上说明你暂时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是有影响的.3\如果你现在已经有工作了,再转回去肯定还是城镇,即使没工作,也要村里同意接收才行.关键是村里接不接收,然后是公安部门批不批.4\你父母的房屋你肯定拥有.在第二轮30年承包期内,你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但过期后就没有了.而且如果你抛荒不种的话,也会被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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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住建部:房租将纳入调控 探索集体土地建出租房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昨日举行记者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介绍了保障房和房产调控的情况。据介绍,目前正在修订《房地产法》,考虑加强对租赁内容的完善和调整,特别是对租客的权益要给予保障,鼓励一些专业性公司经营出租房;此外,比如有些地方正在探索,集体土地可不可以让农民来入股,自己来建,自己来管理,然后作为出租的房源。实录·房产市场【住房】 近九成城市居民拥有住房在很大程度上就存在一个住房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使得一些新市民、新就业职工,面对着很高的房价无可奈何。记者:房价问题对中国非常重要,中国民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也非常高,请您谈一谈这个问题现在到底有多严重,最好是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来详细谈一谈。齐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这确实是跟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件事情。最近我也看一个调查资料,中国城市居民89%拥有住房,其中约12%是祖上传下来的,是原来的私有住房;有40%多一点是计划经济时代建的宿舍,最后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变成职工个人的房产,我们叫房改房;其他不到40%是居民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住房。住房是不动产,不能像换工作那么容易,坐火车和飞机就能到一个新地方。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就存在一个住房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使得一些新市民、新就业职工,面对着很高的房价无可奈何。因此,大家就非常关注房价的问题。【房租】 政府也要调控房屋租金租金的调控应该也是房价调控的一部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责任来重视这项调控的工作。像北京市市委书记在人代会上已经表态,出租房的租金政府要调控。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内,国内部分城市租金上涨比较明显,住建部对此有什么看法,下一步会有什么解决办法?沈建忠(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近期租金上涨有三个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一些热点城市、重点城市、大城市。二是一些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三是在特定的区域,包括一些地铁的沿线和一些重点学校周边地区。对于原因,首先是季节性的因素,特别是春节以后,外来人口回城务工。第二,目前还没有大型、专业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受房源的影响也比较大。第三,由于通胀和加息的预期,加上现在住房租售比处在比较高水平,一线大城市大部分达到500:1以上,所以理论上它有上涨的空间。另外,市场监管方面还不到位,法律还有一些空白,少数中介机构、中介人员还有一些不良行为。下一步的措施,我想租金的调控应该也是房价调控的一部分。首先,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责任来重视这项调控的工作。像北京市市委书记在人代会上已经表态,出租房的租金政府要调控。第二方面,要加大供应。除了廉租房要加大建设力度以外,今年要大规模建公租房。除了这些供应渠道以外,还要从社会化、市场化的房源渠道来想办法。比如有一些省市利用一些工业园区的生活用地,来集中建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住房。第三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发现有哄抬租价、欺骗老百姓等违规行为的,就要严肃查处。【公租房】 2000亿国债优先建公租房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由政府来核定;政府都要干预或者说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制定。记者:住建部已经在构建一些制度、政策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到公共租赁房建设当中,请您具体谈一下这个政策是个什么样的情况。齐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要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由政府出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今年中央代地方发行的2000亿元的国债当中,地方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二种,政府可以划拨土地,吸引社会机构来参与建设。第三种,有些地方正在准备做这方面的尝试,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它的用途就是建公共租赁住房。让各类企业通过市场方式取得这些土地,然后自己去建设公租房,并拥有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由政府来核定;政府都要干预或者说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制定。实录·保障房【保障房总量】 保障房总量将首超商品房继续保持商品住房足够开工量的同时,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这是我们缓解供需矛盾,增加有效供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记者:大量推出保障房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如何来影响?在保障房方面,在全国覆盖率大概不到8%,如果未来“十二五”规划里3600万的保障房都完成的话,大约也只占20%。您认为,保障房建设未来是否依然严峻呢?齐骥:去年全国销售商品住房9.3亿平方米,算下来大约900万套。今年我们提出了1000万套的保障房任务。这个是绝对的增量,建一套就多一套。在继续保持商品住房足够开工量的同时,做加法,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这是我们缓解供需矛盾,增加有效供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如果往远了讲,这是我们国家住房制度的战略思考和调整。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做加法,是对市场一个积极的促进。至少在预期上,让广大消费者知道,国家近年将提供这么大批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将会得到大大的缓解。我想对于市场来讲,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今年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如果商品住房按照去年的规模来向市场提供的话,今年我们国家会头一次在住房供应方面,保障类的住房超过市场类住房。【保障房资金】 保障房今年投入1.4万亿通过现有的资金渠道和新政策支持,今年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具体说就是1.4万亿的投资应该说是完全可能的。记者: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一千万套,请问资金来源有哪些渠道?齐骥:我们在拟定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时,我们就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做大致测算,年度投资大概在1.3万亿到1.4万亿之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已经提到,今年中央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将达到1000多亿元。另外,按照现有的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资金缺口大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比例。第三,住房公积金。去年全国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50多亿,今年会有进一步提升。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去年计划了400多亿,今年还要有这样一个指标。再有,我们正在研究,很快会制订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大大提高融资的能力。所以我想,通过现有的资金渠道和一些新的政策支持,1.4万亿的投资应该说是完全可能的。声音不挂钩户籍也可搞限购不与户籍挂钩也可以有效实施房屋限购政策,比如可考虑把与户籍挂钩改为与居住年限挂钩,将一定的居住年限作为购房条件有诸多好处。这不涉及公民的身份问题,对所有公民同等相待,实施起来更加公平。——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限购应是临时措施限购令应该是一个临时措施,不会永远限制下去,但是还要持续一段时间,所以当务之急要把供给赶紧补充上来,供给如果有一定的保障,对房价也会起到调控作用。限购的原因还是为了缩小需求,因为投机性的需求中,外地人占比相对多一些,比如常说的温州炒房团。长远来看,抑制需求不能靠这种限购的办法,关键是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数据1000万今年国家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220万今年要建近220万套公租房,大部分集中在沿海及省会等城市1.4万亿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任务投资大概要1.4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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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突发强震海啸,同样作为地质灾害多发国家,我们对这样的灾难感同身受。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2011年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您有什么问题向总理述说呢?
如你对部委的工作有何提议?本网诚挚地邀请您在此写下。
两会最强音
“超过140平米的大户型、别墅等住宅,不应该限购。”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社会福利差异,是迎难而上还是知难而退。
代表委员的一天
近年来,他在新闻报道和新闻摄影方面能够弘扬正气,呕歌先进。
我国每年出版的图书品种和总量都稳居世界第一。
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每个市设立一个省直管试点县。
节目自2001年两会期间首次亮相以来,今年已是第11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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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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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大城市来说,人口众多而土地面积却是非常有限的。房屋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对于许多外来打工的人来说,住上小区恐怕这个是一个困难的事情,那么这就铸就了城中村。随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步伐不断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集体的土地上房屋,进行租赁。对于一个房屋的租赁倒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就会有人想到,上所建筑的房屋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吗?
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限制转让的,土地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关于认定效力 1、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即户口在该村或街道)。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理相关范围内证的,此范围内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来源:考试大 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市民购买集体土地房屋一律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同村之间的村民互相购买房屋)。 关于旧村改造买卖引起的纠纷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面对着集体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进行买卖的问题上,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对与这个认定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其次我们也关注到了所谓的自我委屈的意识。当遇到的时候,这种合同纠纷法院是暂不予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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