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0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确定的可行方式有哪些

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用&户&&名:
初始密码:(您手机后六位)
请尽快到个人中心 。
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如有疑问请致电 400-825-0088
登录高顿网校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合作账号登录
新版建议课程反馈题库反馈直播反馈
反馈内容(*必填)
亲爱的用户:欢迎您提供使用产品的感受和建议。我们无法逐一回复,但我们会参考您的建议,不断优化产品,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 上传图片
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199753',
container: s,
size: '104,48',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298216',
container: s,
size: '200,30',
display: 'inlay-fix'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探讨
小编导读:
浙江南宇有限公司(公司名为虚构,以下简称南宇公司)由浙江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和李某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成立,其中X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日,X公司与李某弟李二签订《浙江南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南宇公司60%的股权,以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了李二。同日,南宇公司办理汇票支付给X公司600万元,款项用途注明为股权转让款,并出具给X公司说明,该款项系受李二委托代李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由李二负责归还南宇公司。李二于日至日期间以投资款、借款等名义共缴存在南宇公司银行账户现金5410120元,南宇公司直接收取现金589880元,共计600万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缴入。
2006年4月,南宇公司倒闭,李二不知去向。南宇公司债权人向南宇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起诉X公司抽逃资本,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对南宇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抽逃,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转移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等情况(包括有无到期债权或应收款、以李二名义在日至11月18日后多笔汇入的600万元的来源)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情况
(一)鉴定所需材料
1.南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接受投资的依据资料;涉及实收资本内容的财务凭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核算资料;股东会决议、权转让相关协议等。
2.南宇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明细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大笔资金往来的相关协议。如借款或交易协议。
(二)检查证明事实情形与结论
1.南宇公司股权与股权转让的事实情形与结论
(1)根据南宇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X公司和李某于日分别以转账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和现金缴存人民币400万元于南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并经验资后成立。因此,南宇公司的原始注册资金投入已到位。
(2)日X公司与李二签订《浙江南宇物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公司将其在南宇公司拥有的6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60%的股权,以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李二。
(3)日南宇公司办理汇票支付给X公司600万元,款项用途注明为股权转让款,并出具给X公司说明,该款项系受李二委托代李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由李二负责归还南宇公司。
(4)李二于日至日期间分别以投资款、借款等名义共缴存在南宇公司银行账户现金541万元,南宇公司直接收取现金59万元,共计600万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缴入。
对上述李二于日至日期间多笔缴入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来源,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核实。
2.南宇公司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可执行的事实情形
(1)经审计调整后的货币资金余额为978万元,其中现金977万元,银行存款1万元。该公司现金余额巨大,但无法通过盘点等合理的审计程序进行确认,对该现金余额是否真实存在无法判断。
(2)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70万元。经审计调整后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79万元。其中大部分发生时间已较长,虽经发询证函核对,但由于缺乏详细地址该询证函已被退回,实际金额是否准确、能否收回无法核实,暂以账面值列示。
(3)预付账款账面余额6万余元,为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货款结算余额,未能经函证核实。
(4)经审计调整后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3万元,主要为个人借款,其中李二100万元无法函证核实。
(5)存货账面余额7690.5元。存货账面余额为销售成本结转后的余额,但未能盘点证实。
(6)固定资产账面净值9万余元。固定资产主要为南宇公司成立时购置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但未能盘点核实。
从上述情况来看,南宇公司截至日资产总额为1477万元,其中现金977万元,无法盘点确认,其他资产也基本无法通过盘点或函证等程序予以证实,是否可供执行无法核实。
从本案检查的事实情形分析,南宇公司账面资产中主要为现金资产(占账面总资产的66%)和应收账款(占账面总资产的25%强),两项资产占公司账面资产总额的近92%.而现金资产无法通过盘点证实,账面记录因部分缺失不能完整反映其来龙去脉;应收账款时间长久,函证被退回,亦无法被证实;李二及相关人员失踪;致使李二是否真实缴入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还是李二用销售收入抵作股权转让款无法查考(李二有以销售款抵冲股权转让款的嫌疑)。公司的资产实际已仅仅成为账面资产,成为了过去的记录,公司债权人已很难从公司财产中得到补偿。因此X公司是否属于抽逃资本,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焦点。
本案涉及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人可直接支付出让人股权转让款,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也有受让方直接将股权转让款交付公司,再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出让方的方式。本来这两种方式应该都是可行的。本案中根据约定,采取了受让方支付股款给公司,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出让方方式。但是本案是出让方X公司先通过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受让方李二在两个月后才分次支付股款给公司的。
针对这种情形,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出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已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如果出让人主观上也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故意,则出让人就不应该是违法的责任主体。受让人接受转让的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违反按期补足出资的约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造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应该承担违法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出让人不能因股权转让而从公司抽回资本,违法责任主体是出让人,违法性质应定性为抽逃出资。具体到本案,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1)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该出资财产。本案X公司对南宇公司实缴的600万元出资已转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个人已无权占有、使用和处分。(2)出让人与公司、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人不负有向公司缴付出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X公司与南宇公司之间是原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调整和规范,X公司向南宇公司缴付出资后,即取得南宇公司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不得抽回投资等相应的义务。X公司与李二之间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转让双方依照《合同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李二接受X公司所转让的股权,就应当向X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价款,而不是要直接向公司缴付出资。(3)《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先从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再由受让人向公司补足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明确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
本案X公司与李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丧失法律效力,不能作为X公司逃避法定义务的依据,此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将X公司转让股权后能否收回转让价款的现实风险转由公司承担,继而导致公司实收资本减少,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X公司对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和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其股权转让而免除。X公司从公司中提走了600万元出资,形式上是转让股权,而实质上已经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减少,公司实收资本以及偿债能力降低,此行为不符合股权转让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要件及程序,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股款支付应该尽可能采取受让方直接支付股款给出让方,出资款转让后,公司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采取受让方支付股款给公司,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则受让方付款给公司应先于公司支付出让方。
案例的启示
启示一:股权转让中股款的支付方式看起来只是一个方式问题,实际涉及到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X公司因为未能及早意识到这种支付方式的影响而蒙受了不小的损失,回头再来追究李二责任的时候已是人去楼空。对此,出让人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启示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会计鉴定受鉴定材料限制较多,鉴定结论只能反映和证明特定方面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反映和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版权声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电话:021-),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责编:高顿网校
Copyright &copy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股权转让款如何支付_华股财经
股权转让款如何支付
相关标签:
沪深两市股指今日高开高走,全天持续强势,沪指成功收复2000点。截至收盘,沪指报2008.31点,涨17.06点,涨幅0.86%,成交520.18亿元;深成指报7593.43点,涨69.10点,涨幅0.92%,成交971.15亿元。盘面上,网络彩票概念股、通信、传媒、手机游戏、互...
九龙山(600555.SH)内斗愈演愈烈。在海航系财务总监被董事会解聘“出局”后,海航系本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岂料九龙山董事长李勤夫先发制人,通过民事诉讼直接冻结海航系股权。8月4日,九龙山忽然公告,由于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永高股份:收购安徽广德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告摘要:日,公司与金鹏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公司自有资金1.95亿元收购金鹏科技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金鹏科技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解读:公司与金鹏科技签署...
手段升级现三大动向ST景谷的股权争夺硝烟渐起、九龙山双头之争正炽、三特索道控制权较量迫在眉睫&&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正愈演愈烈。近期几桩案例显示的最新动向是,围绕控制权争夺的手段愈发多样:从股权控制角度看,老股东的捍卫手...
围绕九龙山(600555,收盘价3.47元)股权的内斗正在进一步白热化。继公司董事长李勤夫一方在8月4日起诉大股东海航系且申请司法冻结海航系所持股份后。九龙山今日发布公告,大股东海航系对于董事长李勤夫旗下的平湖九龙山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了...
点评:本次交易系对金石矿业股权转让补充价款支付。2010年和2011年山东黄金分别收购金石矿业75%和25%股权,后者目前是山东黄金拥有100%控制权的子公司。金石矿业是山东省莱州市曲家地区金矿探矿权的所有人,本次交易是对当时未勘查区域内新探明的黄...
⊙本报记者田立民继5月23日博瑞传播(18.96,0.00,0.00%)宣布已就收购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100%股权签订投资谅解备忘录之后,博瑞传播今日公告,公司已于6月4日以逾4亿元的转让价格与周秀红、裘新、马希霖、廖继志、郑冮就受让梦工厂股权事宜正...
昨日,李兴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他曾是陕北油田一名光荣的石油工人,是油田公司分管基建、后勤的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却也是收受530万元贿赂款的被告人。昨日上午,63岁的李兴坐上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工程招投标中受...
1月份,在彩票朝阳产业的带动下,彩票股全然不顾股市的低迷,频频上演涨停潮。先是姚记扑克高调涨停,然后是鸿博股份连续暴涨,股价创历史新高。业界预计,随着2014年世界杯的举办,世界杯引发的足球热情将催化彩票销售出现爆发式增长。在此背景下...
阿里巴巴IPO蛋糕诱人投行舍弃其它肥美交易根据汤森路透的调查数据显示,为了能从阿里巴巴IPO过程中分一杯羹,各大投行在过去一年里牺牲其他业务客户的合计损失预计达到1亿美元。阿里巴巴此次IPO募资可能超过150亿美元,甚至可能超过两年前Facebook...
01020304050607当前位置:
股权转让比例
股权转让比例
导读: 股权转让比例(共5篇)多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许红亮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171075转让方:李雪梅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104046受让方:许...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比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合同范文频道与你分享!
多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比例 第一篇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许红亮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171075
转让方:李雪梅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104046
受让方:许晨光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011096
受让方:孙友兵
(以下简称丁方)
身份证号码:112310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方占51%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其中,乙方占49%股权,乙方愿意将其占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其中,乙方占49%股权,乙方愿意将其占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丙、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51%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5.5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1%的股权以人民币0.5万元转让给丁方。
2、乙方占有公司49%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4.5万元。现乙方将其占公司4%的股权以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丁方。
3、乙方占有公司49%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4.5万元。现乙方将其占公司45%的股权以人民币22.5万元转让给丙方。
4、丙、丁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丙、丁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
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丙、丁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丙、丁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丙、丁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丙、丁方有权向甲、乙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乙方的原因,致使丙、丁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丙、丁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乙方应按照丙、丁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丙、丁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乙方违约给丙、丁造成损失,甲、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丙、丁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丁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丁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公司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日于深圳市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股权转让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议,同意股东许红亮将其持有公司1%的股权以0.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友兵。同意股东李雪梅将其持有公司4%的股权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友兵,同意股东李雪梅将其持有公司45%的股权以2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许晨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
转让前股权结构:
51% 李雪梅
转让后股权结构:
50% 许晨光
45% 孙友兵
同意上述变更事项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原股东签名(盖章):【股权转让比例】
新股东签名(盖章):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称: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都市阳光名苑3栋16B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PCB(线路板)的购销及其它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三个。
1.姓名: 许红亮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路4号中恒世纪广场B栋1307房
身份证号码:171075
2.姓名: 李雪梅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路4号中恒世纪广场B栋1307房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方式 许红亮
货币资金 李雪梅
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原股东所认缴出资已于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投入,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各自所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司章程,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比例 第二篇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②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③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④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在股权转让作价时也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前景。如果公司发展前景广阔,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正处于稳步发展时期,受让人在受让后的短期内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那么,股权转让的价值自然应当高于原出资额。反之,如果公司的前景暗淡,失去应有的竞争能力,处于走下坡路阶段,股权价值就低于其原出资额,
1、对经营持续期限不是太长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测算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2、对经营持续时间较长,所转让股权为控股性性股权,且股权价值较大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按股权比例测算转让股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股权转让价值。
3、影响股权转让价值的因素很多,如是否为控制股权、公司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或有负债、企业行业地位、投资人的喜好等因素。所以说,1、2点是基础,最终还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
4、以上3点是针对非国有企业的,如果是国有企业,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当然还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挂牌交易。股权转让计算方法股权转让比例 第三篇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取得成本)×20%
(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于日以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也包括转让非限售股股权,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非的含义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上的股东;小非的含义是小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下的股东。
我们首先来看ST广博控股的税务危机公关技巧。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采取了股权分置的运作模式,即一部分股份为流通股,另一部分股份为非流通股。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因此2006年国家开始股权分置改革,目标是股权全部流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了重组式对价(由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赠送现金或者债务豁免,形成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该项资本公积属于全体股东所有,此种方式称之为重组式对价)。由于这种支付对价方式财税[号文件没有界定,因此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要求对ST广博控股接受重组式对价按照接受捐赠征收企业所得税,ST广博控股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该项政策进行明确,最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号文件的形式明确重组式对价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ST广博控股的危机公关技巧得到了完全的成功,而在此之前重组式对价已经缴税的甘肃靖远煤电等公司也享受到了ST广博控股抗争的胜利果实。
陈发树避税事件引发了财税[号文件的出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大小非解禁后,大小非股东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费尽心机。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从招股说明书来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
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紫金矿业于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日,紫金矿业49.2亿股解禁并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9.18元/股。从2009年4月开始,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套现已接近40亿元。而仅在2009年4月至7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
如果陈发树出售的2.94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变为自然人股票,仍然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27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6.75亿元。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全部分配,大约要缴纳4亿元个人所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4亿元个人所得税也免去了。
随着以上避税模式愈演愈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财税[号文件,对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公司技术完备之前的股票,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技术完备以后的股票则据实由证
券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根据财税[号文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果不征税,就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呢?因为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第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日,某人将
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答疑编号]
【解析】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10 -12×10×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ETF避税与财税[2010]70号文件。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等待大盘低迷之时卖出股票,然后再买入,等到高价时再卖出。例如,限售股成本价为1元,如果股价上涨到11元时出售,此时每股所得为10元,需要缴纳2元个人所得税。如果等到股价跌至2元时出售并随后再买入,此时每股所得为1元,需要缴纳0.2元个人所得税。等到股价上涨到11元再出售,每股所得为9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利用ETF避税。ETF是指(Exchange Traded Fund),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是向基金公司申购时只能通过该品种ETF基金所涉及的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赎回时以持有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
财税[号文件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以中国平安为例,持有中国平安的个人大小非可以通过购买上证50除平安外的其他49只股票,然后将包括中国平安在内的一揽子50只股票拿去申购上证50ETF基金,再将这些基金售出,其成本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售出后获利部分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沪深两市共计有9只ETF基金,其中沪市6只,深市3只,涉及的成份股数百只之多,而这些成份股中很多都涉及机构、个人大小非,合计持有市值超过1000亿元。依据上述模式,这些大小非都可以通过这种“借道”ETF的方式实现避税。
这种避税方式又引起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财税[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7)其他限售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个人转让上述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2)个人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第(1)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2)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3)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4)项的转让【股权转让比例】
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个人发生上述第(5)、(6)、(7)、(8)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第(5)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6)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机关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7)、(8)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关于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纳税人发生上述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6)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关于股权转让如何纳税的几个问题股权转让比例 第四篇
1、如果以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新入股,相当于增资,只需公司缴纳印花税。
2、如果不变更注册资本,只是新增加股东的话,就相当于公司原股东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新入股股东,此时转让者应缴纳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及法律依据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3、法人将其持有的他公司股权转让应如何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合理支出)×25%或20%
4、自然人将所持股权低价或无偿转让应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比例】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自然人若低价转让股权有以上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让人后续转让时,因无偿取得未付出本金,应纳税额不得扣减,而应以全部转让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非属规定之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将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税。
若为无偿转让,法律暂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无明文规定,为个人理解。也有观点认为应参照低价转让的纳税方式进行缴纳。)
若受赠者是法人,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居民企业25%;非居民企业20%。
5、法人将股权赠与他人应如何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法人将股权作为奖励赠与或低价转让给员工时,员工应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工资与股票期权搭配进行纳税筹划。
赠与其他个人,根据上一条的分析,该个人无需缴纳个税。
赠与其他法人,受赠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比例 第五篇
(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
1.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概述
在以我国《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出资比例指股东实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亦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出资额或出资份额;股权比例指股东基于出资占有的公司财产权、决策权等相关权利的份额,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股东权益。
2.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法国。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关于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从法律上肯定了可以不同。
(2)美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公司资本制度采取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股东的股权比例完全依照股东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股东通过章程来约定。
(3)德国。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又区别于法国,因德国公司实行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可以不同,也可以由股东通过协议约定。
3.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资本制。即规定了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要保持一致。
在对待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我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上始终保持内外企业政策一致,要求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
4.我国实践中的变通做法
实践中,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必须一致的法律规定制约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突出体现在吸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多采用如下变通做法:
(1)采用两个协议,两种章程的形式。递交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章程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文件,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受法律保护;私下制定的协议、章程为真实情况的反映,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不受法律保护。
(2)采用合法的变通手段,通过无偿赠与等方式达到形式上的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一致。这虽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都会增加企业引入风险投资进程中的程序。
(3)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投资的比例,风险投资方超出比例部分的投资,放
入新设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目前,风险投资多采用此种做法,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双方扩大注册资本金规模的需求。同时,要求投资各方要高度信任,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北京市工商局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试点,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政策的出台,的确为企业引入风险投资中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当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①政策的规定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的企业一旦在运营中发生争议涉及法律程序,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势必会因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而工商部门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悖的政策,势必会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理而导致司法机关判定“不适用或不参照执行,而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机关执行与法律相悖政策的行为尚无法律制裁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直奉行“以法律规定为准”的原则,实际上对工商局的政策持否定态度。②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适当保护了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股东的权益,但也使一些人士陷入了一种误区,认为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从而达到公平。事实上,公司最重要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不超过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总额。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将其确立为公司法律原则。
虽然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持否定态度,但多数人仍持肯定态度。这种制度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制度。鉴于“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是基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适用的一种司法手段,而非一种立法规制,即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执行,也并不否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所以,该观点无法理依据。
5.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给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一旦其某些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制约,势必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我们认为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1)可行性分析。①园区企业有需求。②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前面已经阐述。这里不再赘述。③有法理依据。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适用于公司法,约束公司从设立到发展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
2)具体建议。鉴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有两种建议:
(1)借鉴英美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确立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公司遵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公司法相应的条款做出修改,第4条、
第33条、第41条增加“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工商局有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的政策扩展到全部企业,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增加一条“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在公司内所占股权可与其实际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依次类推,公司如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含新股东)实际拥有的注册资本数额可与其股权不一致。”。
目前,鉴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公司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建议立法部门抓住有利时机,根本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问题。
现行《公司法》已经走过了七年成功的历程,在经济环境巨大变化的内部驱动力和国际化接轨的外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它也到了应当反省和修正自己的时候。基于上面的研究和分析,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具有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或者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2.关于资本构成问题,在进一步明确出资适格性条件的基础上,应当以“现金出资下限控制法”来限制现物出资的构成比例;
3.立法中区分“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与“出资人享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明确后者可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带给大家的精彩合同范文资源。想要了解更多《股权转让比例》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合同范文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
1、“股权转让比例”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股权转让比例" 地址:/wendang/hetongfanwen/61568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