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能计入开发成本计入存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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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务利息支出核算与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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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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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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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税法规定会计规定& && & 1998年以前,我国会计实务对借款费用除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资产的借款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不论开发产品是否完工),均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核算。& &&&财会字[1998]7号财政部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通知,在“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一节中首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 &&&财基字[1999]74号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财会[2000]25号财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废止,股份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它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 & 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七条规定: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同时又规定,该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财会[2006]3号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指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同时又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 & 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 &1、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专门借款费用,直接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 &2、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其使用相应的借款费用才可能够资本化。税法规定& &&&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由于《条例》是1994年颁发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与当时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 国税发[2003]83号《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之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 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款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 国务院令(2008)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 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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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不就说了一句费话吗?说了等于没有说。
玄机大了,多少企业的风险来源这个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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