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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前海信托公司、前海、前海小额信贷公司牌照申请、典当行设立、前海金融、信息、物流、现代服务公司成立办理。而且腾博国际还是前海指定招商合伙人。广东是中国商业保理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据了解,截至2014年12月底,在广东省注册的各类商业保理企业的法人企业达732家,另有分公司14家,占全国商业保理总数的比例接近2/3,累计注册资金总额超过555亿元。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秘书长宋彦民在会上代表协会发布《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报告称,广东2014年保理业务总量约为350亿元,业务余额约为100亿元,较之2013年业务规模增长了四倍多。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内资商业保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可认缴。2、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2)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商业保理公司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得到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P2P作为时下非常火的形式,获得非常高的关注量。而对于中小企业主关心的保理融资,在新闻端的关注量不太高。那么,什么是商业保理呢?商业保理是什么?商业保理是一种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的融资方式,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商业保理就呈现出快速的发展势头。以中国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而言,商业保理对于中国经济的意义更加巨大。商业保理以应收账款为前提,对于中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订单多、应收账款多,但是资金短缺的问题,都有着很好的解决方案。谁将成为商业保理在中国的布道者?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主也转变了方式方法,不再是有多少现金就做多少事情。而面对的应收账款多、资金短缺的问题也普遍存在。对于中小企业主而言,以应收账款为前提的商业保理,或许能够带来一套完善的解决方案。但正如前面所言,商业保理的整体关注度、宣传力度还不够,那么谁将成为商业保理在中国的布道者呢?国内专业的商业保理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依然存在曲高和寡的问题,庞大的中小企业主不知道商业保理的存在。而不少的商业保理公司也为宣传推广做出了努力,根植于前海、注册资本一亿元的深圳市金纬商业保理,就致力于打造卓越的中小企业保理,深入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并且对商业保理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和推广。详细请咨询卢先生QQ:网址:详细请咨询卢先生QQ: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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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400-2016年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
2016年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
学习啦【注册外资公司】 编辑:晓敏
  如果想把一家外资成为,应该怎么做呢?有什么变更的流程吗?小编为你带来了&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一、相关法规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条:&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发生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报送以下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决定批准的,同时注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人受让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对于向外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内受让方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申报纳税后获得完税证明并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用于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同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应自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5)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6)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8)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内资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10)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1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13)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4、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境内股权受让方凭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设立所需材料清单
  1. 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和本国使馆公证);
  2. 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3. 投资方及公司介绍;
  4. 设立申请书;
  5. 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
  8. 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董事会名单;
  10. 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11. 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公司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15. 委托书;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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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图文推荐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问题的汇总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规条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法理分析: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虽然公司发中规定为500万元,但其同时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即“暂行规定”至今并未废止。所以作为一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仍安3000万元执行。实务操作:有人指出,虽然《暂行规定》仍然有效,关于最低出资额为3000万元的规定实务中已不遵照执行了,只要省外经贸部同意就没问题。但实务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体量都比较大,最低出资额限制不是问题。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请问该规定是否还有效?法规条文:《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号):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案例分析:1、中捷股份(002021):2001年5月,外经贸部曾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6个月后外经贸和证监会又联合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不过全流通IPO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上述规定已经不再实际执行。此外,三花股份也突破了上述规定。2、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景兴纸业上市后,外资持股比例为7.17%。实务操作:该条法律目前虽然有效,但实践意义已不大。《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是2001年发布的,当时的背景主要是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25%以上)的上市问题。但是在外资并购条例公布以后,对于通过并购途径而导致内资变外资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受制于《若干意见》。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疑问:有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三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就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成功的案例?法规条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法理分析:对于该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是否应自外资企业成立后起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上分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05年《公司法》与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比较,很明显《公司法》为上位法,而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权利主体范围,此种状况应依据上位法来认定。因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遵守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要求。目前许多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均未满足外企成立满三年后变更的要求。案例分析:光讯科技(002281):03年5月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04年2月份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阳股份(002242):05年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年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中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大多系设立时即为外资企业,或者在整体变更时已经以外企身份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未查到相关案例。仅有和鹰科技,08年2月通过外资增资及股权受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10年11月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该公司已于今年取消审核,没有过会。实务操作:另有观点认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盈利3年的要求可以从内资企业开始计算,实务中,可以与主管部门沟通是否可以将改制的当年也计入3年的要求中,这样实质上只需要连续两年盈利即可满足要求。4、合资企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能否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法规条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法理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与改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除应具备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同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中国股东且不得为自然人股东。换句话说,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完成改制上市,必须在改制阶段引入中国非自然人股东。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还应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文补充:(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案例分析:浙江向日葵(300111):2009年6月,公司增资5000 万。当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向日葵(股份公司)直接向71名自然人(绝大多数为境内自然人)增发股份使其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九阳股份(002242):05年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年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增资前九阳的股东为四位境内自然人。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问题法规条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法理分析:商务部有关文件中一直引用《暂行规定》相关条例,说明该文件有效,这与《公司法规定》相矛盾。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下规定来判断锁定期: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同时,根据商务部外资司于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案例分析: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乐普医疗”)都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是日;乐普医疗是日。如果依照《暂行规定》,则特锐德的发起人HelmutBrunoRebstock(德国籍)和乐普医疗的发起人毛里求斯Brook公司和美国WPMedicalTechnologies,Inc持有的股份应分别锁定至日和日。但在特瑞德日的《招股说明书》中,HelmutBrunoRebstock(50岁,毕业于德国特拉维夫大学任职于德国西门子公司、TEG(德国)。现任公司董事、QuestingHoldingsLtd.董事、MCHGlobalConsultingLtd.董事、许继德理施尔董事、TEC(北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承诺的是:“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乐普医疗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中》中,披露的是:“本公司其他股东Brook公司、蒲忠杰、美国WP公司及苏荣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实务操作:由于《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也适用《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应为一年。特锐德、乐普医疗的审核实践也实际支持了这一结论。6、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法规条文: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法理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有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形:即中方收购外方股权和外方收购中方股权。一、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里没有对外方购买中方非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作出规定,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股权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二、中方收购外方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要求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但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方(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中方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转让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如果双方股权转让的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释交易的合理性以及公允性,否则,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在广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附件:深证外管局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应提交资料:1、股权转让协议;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3、境内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股权变更前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提供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广东省外管局规定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需提供的资料: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购付汇银行、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4、股权转让协议;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是内资企业要提供)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案例分析:2009 年12 月14 日,仟源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仟源控股将持有仟源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同日,仟源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仟源控股将持有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上述6 位中国籍自然人。2009 年12 月15 日,仟源控股与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该6 位自然人以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40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仟源有限100%的股权(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 年11 月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为13,817.94 万元,即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38 元净资产,故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按略高于最近一期末的每元注册资本净资产进行确定。2010 年1 月15 日,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开管发[2010]3 号),批准仟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由外资转为内资。仟源制药的这次股权转让并没有使用评估值,而是采用的资产账面净值,并且该净值没有经过审计。实务操作: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个法规推断来看还是需要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基础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大的灵活性,交易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交易价格合理,相关部门没有发现异常就是可行的。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企业“伪外资企业”要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外汇登记证的问题)法规条文: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新规19号文(汇发[2011]19号)明确了返程投资补登记的处理原则。法理分析:补登记的处理原则也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你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没有发生融资行为,也没有发生相关的资金进出境的情况,可以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不进行任何的处罚。你在境外设立一个壳,这个壳在来到外汇管理局补登记的时候,没有发生任何融资行为,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返程投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手续的时候,不进行任何的处罚。第二类情况,如果你这个壳公司已经设立了,而且在境内已经融资了,或者在境内已经发生了投资返程投资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你补登记时候,外汇管理局要求先进行处罚,再给你办理补登记手续。大体上分为两大类的情况,一大类的情况就是你即便是一个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资产或者资本变动,在补登记的时候,外汇管理局不进行任何处罚;第二种情况,壳已经设立了,而且你在境外发生了融资行为,或者你在境内有实质性的投资,这个时候你办补登记的时候,外汇管理局要把你移交给检查部门先处罚,处罚完了以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很正常的,75号文是05年11月1号才实施的,你不能说我不了解这个政策法规,政策法规里面写的很清楚,这方面的律师对75号文政策应该是非常清晰的,在业内做这种事情的,不知道75号文的绝对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案例分析:掌趣科技(300315):由于姚文彬、叶颖涛等在设立GAH时,虽然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但并没有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任何融资意向及签署备忘录,也未发生境外融资事宜,因此,公司主要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未违反上述规定。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姚文彬、叶颖涛等已不再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因此,根据姚文彬、叶颖涛设立GAH至转让GAH股权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姚文彬、叶颖涛等在设立和注销境外公司过程中,未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不进行任何处罚也不用补办外汇登记证。卓越鸿昌(12年创业版预披露):2006年6月,实际控制人傅志昌投资卓越香港的事项应履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未及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2009年,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补办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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