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专为经济纠纷案立

因27万货款被刑拘,平顶山商人质疑遭遇“人情案”
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
法律界人士:法律界限不清常引发争议
  路爱佳说,派出所要求他们出钱更换了身后的多个防盗门。&&&&&&&&&&&&&&&&&&&&&&□记者&张波&朱建豪&文图&&阅读提示&|&警方说他涉嫌职务侵占,他说只是经济纠纷。连日来,平顶山一起职务侵占的案件,引发争议。当事人王锋反映,警方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的名义,插手其与合伙人的经济纠纷,给其造成了300多万元的损失。&&关于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的争议,在我省乃至全国多地都曾多次出现。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因为法律界限不清,容易导致立案与否的争论。&&遭遇&|昔日“生意伙伴”控告,商人遭刑拘&&“本是一起经济纠纷,平顶山警方却插手当中,给我造成巨大损失。”51岁的王锋,讲述了他的遭遇。日,他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刑拘,起因是平顶山兴亚汇通物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亚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控告他,称其有27万元的货款没有入公司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王锋介绍,2006年,他和刘某合伙注册成立了兴亚公司。由于当时他是国企员工,不方便露面,公司法人代表登记为刘某。&&“虽然登记资料上不显示我是股东,但客户和公司员工,都知道我们两个是合伙关系,都能签合同,也都能支配公司资产”。王锋说,生意越做越大,两人矛盾也越来越多。2011年底两人决定分家,但还没完成财产分割。&&对于刘某控告自己“职务侵占”,王锋无法认同。他说,一方面,他是公司的事实股东;另一方面,要回的27万元货款打入了王锋担任法人代表的另一家公司,兴亚公司和该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并且兴亚公司也欠该公司货款。因此他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而非职务侵占。&&对此,大河报记者联系上了刘某。刘某对于王锋的说法表示否定,他称王锋是一国企员工,并非公司创办人,因为两人之前是好朋友,王锋同时也在兴亚公司工作,而他利用工作之便将27万元公司货款侵占,是职务侵占行为。&&疑惑&|&案件还没结,300万元“没了”&&王锋介绍,今年1月2日,在看守所提审室内,高新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负责人胡某,安排一名“中间人”与王锋见面,并传话说,拿出300万元便可以先放出来。“我身体比较差,想快点从看守所出来,就违心答应了”,王锋说。&&王锋的朋友路爱佳,参与了300万元的筹款过程。他说,胡某当时曾对他说,300万元属于“暂扣款”,交了后可以给王锋办取保候审。警方会进一步落实,如果300万不是赃款还会退还。据此,警方开出了两张“接受证据清单”。&&王锋称,2月6日,办理取保候审当天,胡某将他从看守所带到其办公室,控告人刘某带着兴亚公司的会计等在那里。胡某对王锋说:“刘总带着出纳来了,300万是人家公司的,你给人家。”王锋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景:胡某拿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他,让他在发还清单上签了字;同时又让他把汇票交给了刘某的会计。王锋说,这一切办完后,胡某才让他离开了派出所。&&为何会被索要300万元?王锋推测说,两人决定分家时,公司给了自己300万元。但是,他认为这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企业分红。对此,刘某解释说,300万是王锋从兴亚公司支取的公司财产,王锋家属为尽快办理取保候审,遂主动向警方上交300万。&&警方&|&&&办案证据扎实,&&已移交检察院&&王锋质疑说,“警方介入,不就是帮刘某要钱吗?”在办理取保候审后,他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这一遭遇。今年6月4日,他再次被高新派出所刑拘。卫东区检察院批捕后又撤销了批捕决定,目前王锋仍在取保候审。&&12月11日上午,记者跟随路爱佳在高新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见到了负责人胡某。胡某称案件已移交检察院,随后便离开。当时在“接受证据清单”上签字的吕姓民警则表示,他对300万一事毫不知情。&&当天下午,高新派出所副所长罗跃申表示,警方在侦办王锋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时,证据扎实,在审讯中,王锋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签有多份笔录,承认他是兴亚公司工作人员。至于300万元一事,警方是将其认定为了赃款,理应退还给兴亚公司。&&罗表示,案件一些具体情况还要询问办案民警。此外,该案已直诉到检察机关,建议记者再去检察院了解详情。卫东区检察院拒绝接受采访。&&另外,据王锋介绍,取保候审期间,胡某曾要求王锋给派出所安装7个防盗门,他无奈之下只得同意。后来胡某又说多添置了几个铁皮柜,一共花费9400余元。&&对此,罗跃申说,据所里调查,是王锋的家人朋友主动要求为警方更换防盗门。目前,他们已将钱退回当事人,此外,他们已对胡某严厉批评,并给予了记过处分。&&探讨&|&&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对于此案,和该案无关的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丹表示,职务侵占的前提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经济纠纷是存在利益关系,至少认为该财物属于自己。职务侵占属于刑事犯罪,而经济纠纷则属于民事范畴,警方无权介入。本案中,若王锋作为公司的事实股东,将收取的货款支付给另一家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司,该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与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定距离。&&与本案无关的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王军权认为,王锋的行为虽然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疑点。一方面,王锋涉嫌职务侵占的涉案金额是27万元,如果办理取保候审,王锋交纳5000元到1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了,警方要求王锋交300万元远超案件需要;另一方面,如果警方认定300万元为赃款,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警方为啥还能办理取保候审?这一做法不太符合常规。&&输入关键词“经济纠纷”和“职务侵占”,记者百度发现,同类情况,立案与不立案的情况都有。网络上暴露出的案例,确有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然后一方寻求通过刑事立案的手段施压,达到谈判博弈、解决纠纷的情况。这,大概就是王锋质疑此案的动因。&&对此,我省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透露,当前各类经济纠纷多发,如果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往往费时费力;相比之下,刑事手段在力度和效率上,有明显优势,这使得不少当事人更倾向用刑事手段来解决矛盾。而由于一些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行为法律界限不清,立案标准不清,容易引起选择性执法的指责。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经济纠纷认定为职务侵占,这是通常引起争议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就上述争议,公安部早在1989年和1992年,曾先后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近些年,全国人大多次发文强调,严禁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慎重办理职务侵占这类案件。&&该法官认为,一方面要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降低成本、缩短时间,解决民事官司“执行难”的问题,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维护司法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和法院应更多发挥主动性,防止“人情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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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2016年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这个是说职务侵占6万以下不立案了吗,2016年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3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不是 13:18 14:36华律网用户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也看到了这条司法解释,貌似和地方量刑标准相矛盾了,以哪个为准呢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1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6:30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12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8:12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立案的 23:02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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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已有2年,由于经济纠纷,被告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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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已有2年,由于经济纠纷,被告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
四川 内江 发表时间: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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