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名单 今年亏损 可以结转吗

亏损企业的捐赠能否抵扣?或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每日税讯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亏损,即公益性捐赠的限额扣除为0,即不能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问:企业本年利润亏损,捐赠能不能抵扣,或者放到以后年度抵扣?
答: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因此,企业捐赠在所得额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捐赠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二、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计算依据,12%比例内的部分。企业亏损,即公益性捐赠的限额扣除为0,即不能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 会计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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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时间: 15:34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因此,若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特别列举公益性捐赠不受限制地全额扣除的话,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若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按照当年利润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限制性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出现亏损,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不能扣除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在一些授予全额扣除资格的机构,比如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可以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资助研发经费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哪些捐赠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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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哪些捐赠不可税前扣除
篇一 : 哪些捐赠不可税前扣除雅安地震后,吉利控股集团近日启动援助二期行动,向灾区捐献20辆SUV,用于灾后物资的运输工作。艺术家王茂更是将自己的108件藏品捐赠灾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善举,规定纳税人开展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由于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没有充分足额地享受到这一税优惠政策。下面笔者从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两个方面总结出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因此,若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特别列举公益性捐赠不受限制地全额扣除的话,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若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按照当年利润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限制性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所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出现亏损,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不能扣除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在一些授予全额扣除资格的机构,比如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可以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个人所得资助研发经费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六种税前扣除的“忌讳”未取得法定捐赠凭证纳税人或企业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捐赠的时候,一定要取得符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凭证才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所以,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确定,首先,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其次,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最后,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凡是不能提供上述法定税前扣除凭证的,一律不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都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关键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但对需要捐赠的对象应当由国家进行统筹安排。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性支出。因此,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即便是用来捐赠给应当捐赠的对象,亦未超过规定的比例,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不属于限定范围名单及所属年度《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对于企业捐赠而言,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为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不必然属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成为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捐赠组织必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还必须经相应的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对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方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所谓当期实际发生,是指纳税人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即代表所捐赠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等已经为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当期实际发生,也就意味着在捐赠的所属纳税年度内予以扣除。对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本年度内扣减,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各种赞助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纳税人或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谓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凭广告业发票在税前扣除),向非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篇二 : 捐赠税前扣除之六项注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省芦山“4&20”7.0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款捐物,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政府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捐赠税前扣除还应注意六方面。(]注意捐赠手续与程序的完备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等。另外,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进行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把握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单位、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9个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注意把握捐赠公益投向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原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公益事业与救济事业并列,是由于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制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没有出台。自1999年9月l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即公益事业不仅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科教事业:文体事业、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与捐赠法更相适应。注意选择好企业捐赠模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受灾方公益性捐赠模式可以分为六类。一是企业纯现金捐赠模式。此模式比较常见,其捐赠的纳税成本如前所述,面临着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二是企业现金捐赠加个人捐赠模式。以公司名义捐出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以法人代表个人名义捐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三是企业现金捐赠加实物捐赠模式。其中捐赠的具体实物依据其应税范围不同,分为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增值税应税商品。如企业除了捐赠现金支持赈灾救助还向灾区免费提供货物。虽然提供的免费货物不属于营业税法所规定的“有偿提供劳务”,营业税免交,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如果企业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捐赠成本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允许并入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后者包括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增值税应税商品。一方面,企业的捐赠总额受到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捐赠物品要视同销售,除了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四是纯实物捐赠模式。捐赠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扣减上受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五是企业实物捐赠加个人捐赠模式。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个人捐赠在取得合法捐赠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全额抵税。六是公益基金捐赠模式。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故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钱款借给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相关捐赠。注意把握捐赠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税收上的一种专业术语。它是指对某些特定业务,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有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与普通的销售行为相比,由于它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地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又具有了销售实现的某些特征,如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等,因此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在捐赠货物时,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增值税,特别是企业购买货物再捐赠,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捐赠货物的时候要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进项税额,就会增加增值税税负,而且,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还应注意与移送实物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便于捐赠货物公允价格的确定,建议在捐赠货物时,要求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凭据中按照市场行情约定合理的货物价格。注意捐赠的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篇三 :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安徽省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司2013年度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捐赠150万元用于救灾扶贫,2013年度的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30(250×12%)万元。日前,该公司财务人员向安徽省地税局12366咨询,超过扣除限额的120万元能否结转2014年度扣除? 安徽省地税局12366座席员回答咨询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的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则未予当年税前扣除的120万元可结转2014年度扣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亏损弥补,不受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事项的扣除比例限制,也不存在结转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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