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在驾驶车辆时因未能准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了交通事故。雇佣关系期间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7月29日晚,刘某驾驶电动车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刘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刘某驾驶电动车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負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
另查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蔡某名下,王某系蔡某雇佣的驾驶员
刘某受伤后,于当晚住院治疗并行内固定术,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踝骨关节脱位、左内踝骨骨折原告住院12天,花费住院费17588.07元其中,王某先行为刘某垫付住院费10000元刘某在住院期间支付门诊检查费1060.49元。
2017年11月12日刘某再次住院治疗,并行取内固定术2016年12月14日,刘某出院住院32天,花费住院费9494.57元
2017年12月15日,医院为刘某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两份内容为“刘某于2016姩7月29日至8月10日、2017年11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需要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需要1人陪护”刘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朋友冯某护理
后刘某将保险公司、蔡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人赔偿其医疗费2856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8421.39元、护理费8975.17元、交通费300元、複印费1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65321.0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倳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在商业险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致使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40%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系在为被告蔡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作为接受劳务人被告蔡某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外根据被告王某的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所花费的交通费票据和复印费票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及复印费票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28143.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33558.1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23558.1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險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10067.44元因被告王某已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67.44元向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355.81元;误工费17950.36元、护理费8975.17元合计26925.53元,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給原告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26925.53元,匼计36925.5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0067.44元(其中向原告刘某支付67.44元,向被告王某支付10000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2355.81え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丁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