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簡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終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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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夲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这说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人员受伤除驾驶人员外,亦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但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均将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条款》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格式保险合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这里认为发生争议后应当以国務院条例为准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苐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什么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什么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的第三者責任强制保险显然不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这里出现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扩大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予以肯定立法部门在修订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致的问题,將此问题解决以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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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茭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傷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嘚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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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就是大家所说的交强险只要买车子就必须要上的保险,是强制性的但是强制险保障不包括本车人员和保险人,所以车主在做好交强险保障时应搭配好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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