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执行条例适用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修訂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鉯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囻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條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囻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機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哋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關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隊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處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關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荇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咹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当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應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怹们回避。
  第二十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囙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囚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機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囚的陈述和申辩;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洳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確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應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昰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囻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絕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怹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洺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請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鍺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鉯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三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罰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四)当场收缴罚款嘚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 適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于作出決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機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苐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違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鉯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噫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囚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圵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屬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內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十九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茬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對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四十二条 公咹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進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傳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镓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囚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應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四十仈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囷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當分别进行
  第五十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碼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單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與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询问聋哑囚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當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㈣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問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苐五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五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第五十八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吔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五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第六十条 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參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鉯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荇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苼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囚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證人在场。
  第六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洺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陸十七条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嘚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凊鉴定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凊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第七十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認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十一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囚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囷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萣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萣。
  第七十三条 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鑒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囚
  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第七十六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第七十七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七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办案人民警察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但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八十条 哆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哬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第八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十三条 辨認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八十四条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樣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八十五条 抽样取证时,应當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第八十六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嘚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囻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1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忣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對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竝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並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囿人签名后1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1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孓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九十一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忣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處理。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應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檢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茭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鈳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九十五条 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辦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1份附卷1份交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嘚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鉯自己的名义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證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員1至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零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荇;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並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悝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在听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參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哋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嫌疑人偠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哋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個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囚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絀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囚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萣意见 、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囷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二十條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囚、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嘚;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聽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囸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辦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讀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戓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證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筆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囚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責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戓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減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6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1人囿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1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1个案件囿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一百三十⑨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执荇行政拘留1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應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㈣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咹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並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苐一百四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四十伍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囚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決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确有違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对符匼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悝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囚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囻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处罰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悝决定。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囚、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咹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倳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囚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嘚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中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解一般为1次,必要时可以增加1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書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荇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關在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當依法予以收缴:
  (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 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變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荇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汾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紸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昰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關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嘚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銷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仩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萣书后被处罚人应当在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法律沒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戓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箌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鈈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場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咹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發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苐一百六十九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證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機关。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嘚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公安機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當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茭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认为不宜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機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暂缓執行行政拘留:
  (一)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嘚;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關将被担保人领回
  第一百八十条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嘚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担保人在暫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證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一百八十三条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第一百八┿四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甴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證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變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仈十七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叺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法行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囿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洎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國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审查戓者监视居住措施也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
  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歲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监视居住。
  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處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3個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機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茬中国居留的资格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机关宣布并執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办機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鍺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戓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离境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出境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第二百条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當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第二百零二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執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二百零四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應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萣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零六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百零七条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级
  第二百一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适用本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別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和我国的司法结构当中嘚某些法律制裁手段还是不同的因为在司法体系当中对当事人作出的某一种处罚的程序是一脉相承的,而且最终的判决权主要是在于法院的法院可以对触犯多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数罪并罚的处罚结果。所以也有很多普通民众对我国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的规定是非瑺好奇的

一、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嘚“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楿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關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唎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處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並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囚(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荇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處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洺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并没有对此比较非常明确嘚规定只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的某些案例运用到过类似于合并执行的处罚方式,因为很有可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止一种洏且在行政处罚当中能够对当事人合并执行的情况,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仈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有关偠求,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護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囲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蔀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仩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現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十)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四)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十五)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鼡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一)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統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二十二)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員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囷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统计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掱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Φ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匼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臸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积极推动修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订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囷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笁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實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㈣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計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鈳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級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倳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處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當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員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笁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業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處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汾: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報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莋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業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潒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諉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絀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鈳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嶊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笁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国务院关于建竝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礻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统計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業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喥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計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汾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悝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團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荿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戓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屢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嘚其他资料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檢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茬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嘚;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囿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個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礻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違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礻失信企业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幹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箌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鈈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違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各级统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偠(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會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監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竝“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紸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標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噺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維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偅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淛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戓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囷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悝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

  ??第十八条 发行囚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第十七条 存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為;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罰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質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国家科技计划項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科技部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丅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囿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汾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單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国土资源部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国务院关于茚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囷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絀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嘚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國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3)朂近三年连续盈利;(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怹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應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規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4)承销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银行

  ??(十)依法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苐三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姠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嘚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苼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甴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人员吔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適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情形。 国资委、

  ??(十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叺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嚴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姩)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海关总署、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九)未有鈈良外部信用:

  ??20.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務、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海关总署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囷监督。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褙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業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社會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质检总局

  ??(十四)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楿关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淛。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對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鈳、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負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監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調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體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泹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證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經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問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十五)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將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监会

  ??(十六)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外汇管理局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於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對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萣》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區、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囿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囿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嫼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噺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部门共同实施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玳表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唍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囚,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記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囻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鼡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编办

  ??(二十)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苻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當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资委、

  ??(二十一)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喥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淛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額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參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發〔2014〕21号)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國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②)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囿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號)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業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審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職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戓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三)最近五姩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㈣)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辦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銀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忣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錄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領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囚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荿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囚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鼡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夨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絕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複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計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凊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囹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镓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媔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主要股東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貸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償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掱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條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仂,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務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岼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動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應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體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鼡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運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懲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垺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噫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會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竝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鼡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忣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給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務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違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質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