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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微信预约阅卷 “河北案管”24小时服务
 作者:张家民
 编辑:张瑜
  天津北方网讯:河北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开通了律师接待预约微信平台“河北案管”(微信号),为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一对一的预约查询服务。该院案管办在案管中心收案大厅、律师阅卷室公开预约微信的二维码,律师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或添加微信公众号,即可加入“河北案管”微信。
  据介绍,借助这一平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通过微信向案管中心预约查询案件、查阅案卷或提交诉讼请求,享受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为了保证微信预约的安全性,“案管微预约”还设置了身份审验条件,律师可通过微信提供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当事人姓名和案由等信息,并上传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证件的电子版,便于案管中心快速完成律师身份和代理资格的审核,及时安排接待时间。预约时间确定后,律师只需要携带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证件的原件,待工作人员简单审核后,便可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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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起名相关需求微信公众号转了两篇文章 作者发律师函:请付费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和发表机构没有申明禁止转载,原则是可以转载的,只是在转载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即发表机构,二是原则上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成都律师唐应欣发起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8月24日,公众号负责人收到了外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称其转载的两篇文章系作者子易发表在心灵咖啡网的原创作品,该公众号转载后未向作者支付费用,发函讨要200元稿费。
  唐应欣称,在与授权律师事务所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对方律师事务所将稿费从200元调整为400元。公众号负责人认为,网络自媒体发表的文章尚没有稿酬标准,不能按照传统媒体文字稿酬标准计算,因此认为作者方面讨要的稿酬过高,目前就稿酬仍在协商中。
打了208元稿费,对方认为少了,先向对方账户打了8元钱,查阅相关规定后又打了200元,对方要求再支付200元。
  8月24日,某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唐应欣的邮箱里收到了电子律师函。这份来自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受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指派严飞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因唐的公众号转载了作者子易的作品《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得》和 《爱自己越是不容易越要爱》,希望在收悉律师函后7天内支付200元稿酬,如不支付,将保留诉讼维权的权利。
  8月25日上午,上述公众号负责人向律师函上载明的账户转入8元稿费。“我们认为网络自媒体作品含金量低,而且自己的公众号完全纯公益性的,支付8元稿费已经够了。”唐应欣向成都商报记者称,而且这两篇文章究竟是否属于原创还有待核查。
  当天晚上,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后,该公众号负责人认为8元钱稿费略微低了一些,于是于当晚10点过,再次向指定账户转入了200元。“微信上的文字本来不多,两篇稿子的点击率均未超过70次,208元稿费完全足够了。”唐应欣说。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但是8月29日,对方律师再次发邮件称,一共转载了2篇文章,每篇文章200元,加上寄送材料的快递费8元,一共需要支付408元,希望该公众号负责人再支付200元稿酬。
  对此,该公众号负责人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自媒体作品究竟该怎么支付报酬,根据目前的行业规则,网上转载文章只要署名作者和转载出处,很少支付费用。即使向原创作者支付稿费,也是需要根据稿件的字数,特别是点击率和转发量来确定稿费。
  这两篇转发稿件的点击率极低,《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得》阅读量只有55次,《爱自己越是不容易越要爱》阅读量只有62次,按照微信上惯用的打赏标准,每阅读一次打赏1元钱,两篇稿子的稿费也才117元,而自己支付了208元,完全是基于对法律和作者的尊重。
  成都商报记者按对方律师函提供的邮箱发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没有收到回信。
  到底该给多少
  法律尚存空白
  自媒体发表、转载作品报酬如何计算?
  商业性转载肯定该付费,但具体标准是什么?
  公益性、非商业性的转载,该不该收费?
  “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体传播领域的一次巨大革命,伴随着这次革命而来的就是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变革。”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案子具有特殊的法制意义。
  微信转载要注意什么问题
  那么在自媒体时代,微信注册人特别是公众微信号的使用者能否随意转载网络文章?对此邢连超分析,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和发表机构没有申明禁止转载,原则是可以转载的,只是在转载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即发表机构;二是原则上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稿酬不能完全参照传统媒体
  对于网络稿件究竟该如何付费,邢连超表示,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对于公益性网络平台和非公益性网络平台在转载时,要不要区别对待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邢连超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包括去年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主要针对的传统媒体特别是报纸、电视上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稿酬,其中也没有对网络上自媒体发表、转载作品报酬问题作规定。
  邢连超律师认为,将来法律对网络自媒体作品的报酬规定,对于网络上发表、转载的自媒体稿件,应当和传统媒体发表、转载的稿件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完全参照传统标准。“虽然目前业界关于具体如何保护的争议比较大,但本质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基本达成共识的。”
  恶意转载应该受罚
  刑连超称,目前在网络上发表、转载文章应当分为几种情形,一种是恶意转载,比如说故意隐去作者姓名,或者把别人的文章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普通的刊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创的刊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但是对于转载这一块,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是公益性,非商业性的转载,从网络的共享性,知识的共享性出发,转载不应当收费,因为人们利用网络的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共享信息的资源。对于商业性的转载,支付费用是应当的,但具体的标准有待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相关新媒体技术人员指出,从技术上,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其他微信公众号就不能转载。这对于一些确有很高关注度和价值的网络作品有效果,但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但也限制了进一步扩大影响的机会。因此,在目前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乱象时期,这是一把双刃剑。最好的办法还是,既允许转载,又要合法转载,并给予相应报酬。记者 周茂梅
  公众号抄袭 被判赔一元
  一个案例
  去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其中一篇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商房网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暴风公司构成抄袭,判决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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