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未检制度的历史沿革革

住房公积金,你问我回答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为什么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在市场房价较高和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同时能调整职工消费结构,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自主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我市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此次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受惠人群将进一步扩大,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中。
★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何益处?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助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企业来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能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的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利于减轻企业的自身负担,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例而言:假设某职工月工资收入2000元,该企业按10%的比例给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为2400元;假设该企业现有员工100人,则该企业每年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24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该企业在提高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
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何益处?
答:对职工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储蓄。这笔钱不仅可在购房或租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提取使用,还可在购建住房时申请低息贷款;职工退休时,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本息可以一次性结算支取,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针对住房消费,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了很多优惠: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所得税,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所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假设向公积金中心申请50万元贷款用于购房,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为20年,则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为21.58万元;而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话,其贷款利息总额为32.13万元。与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可节省10.55万元,节省比例为32.83%。同样,假如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为24.62万元,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为38.76万元,公积金贷款可节省利息14.14万元,节省比例达到36.48%。
1.问: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
2.问: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的通告》已于日发布。按照该通告有关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在市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于日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移交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均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问: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4.问: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3)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4)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户籍迁出本市的;(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1.问: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
2.问: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的通告》已于日发布。按照该通告有关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在市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于日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移交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均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问: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4.问: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3)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4)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户籍迁出本市的;(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1.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怎么办?
答: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2.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籍限制?
答: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3.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问: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5.问:公积金中心是否会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组织相关培训?
答:公积金中心将会对单位选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办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不会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具体培训信息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并以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布的培训信息为准。此外,公积金中心未委托任何单位发布住房公积金培训信息或者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
6.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2)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7.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1.什么是专办员?专办员有哪些职责?
答:专办员是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办理,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
专办员主要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整理与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与指导等。
2.原在市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自日起,原在市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自愿选择缴存银行,到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预约并参加专办员培训后,为没有在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及缴存等业务。对于在社保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需再做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专办员可在日后,到缴存银行业务网点或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网上办事大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将该部分职工从集中封存户中转入本单位,然后办理缴存(含补缴)等业务,同时需在日后,到缴存银行业务网点为该部分职工查询存量住房公积金信息供其确认。
3.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须携带哪些资料?
答:单位到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二份)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需事先到单位指定托收账户开户银行盖章);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以下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b.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c.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d.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盖单位公章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十、如何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
答:单位专办员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业务申报、打印申请表格并预约业务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单位专办员可购买并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结个人帐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备案类信息变更、个人账户封存等大部分公积金业务,以及查询、打印单位信息。单位专办员足不出户,可直接在网上办结公积金业务,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到公积金业务网点排队,实现了业务办理的无纸化和快速化,节约了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密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报、预约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和个人销户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密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变更个人备案类信息,也可查询和打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缴存明细。
二十一、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何时间限制?
2010年12月20日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二十二、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请问这个工资如何界定?
答: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范围确定,企业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二十四、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特区报宣传专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招行、中行共同主办
公积金中心热线及网址:热线电话:,中心网址:
欢迎广大市民踊跃提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邮箱:szgjj2009@。中心网站地址:,热线电话:,请市民尽可能登陆中心网站查询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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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 09:53:17 来源: 阿南
?编号:454468
?标题: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形式:买房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阿南
?提问时间: 09:53:17
?来自:海珠区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记者跟进: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自主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日,国务院发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我市早在1992年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此次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受惠人群将进一步扩大,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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