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致人死亡。两再结夫妻有证,被告人儿女没有经济赔尝能力咋

打架过失致人死亡案例
近日,出现了许多关于打架过失致人死亡案例的资讯,东城教研第一时间为您准备了这一期打架过失致人死亡案例专题.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云报全媒体记者 柏立……
本报讯(记者 张林 通讯员 张扬之)村民之间因口角动手,59岁的罗某一拳打中同村村民杜某面部,后杜某在回家路上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杜某系心脏病发猝死,而生前所受外伤是其诱因.日前,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去年6月8日上午7时许,咸阳秦都区双照街办夏家寨村59岁的罗某,在村道上遇见同村村民赵某,因想起2013年赵某在村上砖厂骂自己的事,就上前质问赵某,随后与赵某发生口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赵某的丈夫杜某赶来,双方继而动手打在一起.据罗某到案后供述,其上前质问赵某时,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拽住他衣服,在他身上乱抓,他气愤之下就打了赵某一巴掌.后赵某的丈夫杜某过来帮忙,撕扯中打了他一耳光,情急之下他一拳打在杜某脸上.后杜某的大儿子赶来将双方拉开,杜某随后被其大儿子拉回家,至于杜某是怎样晕倒身亡的,他自己并不清楚.而据公安机关查明,杜某被打后,走到儿子家门口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系身患先天性多囊肾激发高血压性心脏病猝死,生前所受外伤是其死亡诱因.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罗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案例】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急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体颈部正中偏左有5x1cm范围皮下出血,说明其生前颈部曾受到暴力作用.【分歧】该案处理时存在二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评析】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不妥当,该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确,有时候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罪名之间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笔者认为区分这三个罪名,需要重点要把握好几个要点,故意杀人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杀伤力大,针对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点.故意伤害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相对于故意杀人而言,行为人实施打击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节制和保留,目的只损害对方身体健康,无意取其性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恶意.【案情】被告人刘美荣与被害人董中强是夫妻关系.日晚10时左右,董中强因琐事与刘美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美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美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美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中强身体多处扎伤.刘美荣在扎伤董中强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中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中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中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中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美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美荣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刘美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中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晓军、刘秀芝、牛恩鹏、荣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美荣短袖上衣;书证:刘美荣、董中强户籍证明 ;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美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中强的故意,在董中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被告人刘美荣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美荣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秀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美荣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中强平时确有打骂刘美荣的事实.
中新网11月19日电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今日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其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存在误判,韩磊摔童有过失成分.被告人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今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幼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7月26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韩磊刑事责任.此外,韩磊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数次减刑于去年年底刑满释放.因此,检方认为,韩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韩磊当庭辩称,当时他与女童母亲发生口角,因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与一名女人打架很丢人,就把身旁的车高举摔在地上,他没有看车里,也不知道童车里有小孩.他说:“当时我只是想摔东西泄愤,没有故意伤害孩子.”他还表示,自己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也不认识婴儿车.自己在监狱17年刚出来不久,好多东西不认识.醉倒草丛误被击毙据新华社电,记者18日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安局获悉,该县狮子镇近日发生一起打猎误伤村民案件,致两人死亡.经蕲春县公安局初步调查发现,1月12日晚9时30分许,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华三人,途经狮子镇东山村路段时,周某生因饮酒后站立不稳,不慎滑入山沟,其他两人为拉拽他,一同滑进沟内草丛中.在三人向上爬的过程中,守候在附近的当地狩猎队员左某、汪某等人,见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野物.其中,左某持单管猎枪向草丛中开枪,击中周某生、周某江,造成二人死亡.目前,死者已安葬,嫌疑人左某、汪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涉事两男子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权的行为.吸毒男子杨某在偷一辆电动车时,被车主刘某打了一顿,两小时后,本来就病恹恹的杨某身亡了.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缓刑.去年4月22日上午,刘某骑着电动车送老婆到昆明某疾控中心体检,他把电动车停在门口,便在大厅走廊上等老婆.过了10多分钟,他看见一个男子(杨某)在他电动车附近转悠,随后开始撬电动车.事后,刘某说:“我意识到这人是小偷,就冲出来抓他的衣领,一把将他从后面拉倒在人行道上,当时我也摔倒了.我起来后,就踢了他的臀部、腿部、手部几下.在踢的时候,他一头砸在地上,头上流血了.”老婆体检结束后,刘某骑着电动车带她离开疾控中心时,看见偷车的男子睡在路边台阶上,额头上有血,但他没有报警,骑着车就走了.两小时后,有人发现偷车男子死在路边,便报了警.第二天,民警将刘某抓获.此案开庭审理时,昆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肝癌(晚期),对死亡结果有影响.刘某辩解称:他在制止杨某偷自己的电动车时,没有踢过他的头,只踢过他的腿,主观上没有要伤害杨某的故意,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他是不可能预见的.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制止被害人杨某正在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身体数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本报讯(唐小军 记者 刘鸿) 因天气热,遵义县一建筑工地工人徐某竟躺在工地大货车轮下遮阴睡大觉,驾驶员王某压根儿没发现车底下还躺着一个人,径直发动车子开走,将睡梦中的徐某压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经遵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遵义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20日下午3时许,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停在遵义县苟江镇一建筑工地等候装载运输渣土.正值夏天,太阳炙烤大地.工地工人徐某趁机找一纸板,躺在货车底下遮阴,困乏之下,竟睡了过去.等渣土装载完毕,王某驾车驶离停车位置后,别的工人才发现,车底下竟躺着徐某,已被车轮压得血肉模糊.“120”急救车接报赶来,将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未下手术台,徐某便停止了心跳.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王某被警方控制,他交待说,其开车多年,每次开车前,都会习惯性地看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就没有想到过要检查车底.没想到,竟然会有人躺在车底下睡觉.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事故发生后,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20万元,取得了徐某家属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消保部 高永飞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付丽萍案情简介日,大货车冀a×××××车辆所有人赵某为车辆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4.6万、车损险并不计免赔.日晚7时30分左右,赵某在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许某汽修厂修理汽车时,在未观察汽车周围情况和发出警告的情况下打方向倒车,将正在地沟内给车辆打黄油的许某挤伤,许某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驾驶汽车对车辆周围观察不到位,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赵某自首、无前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赵某通过协议赔付许某家属277459元后,遂向xx保险公司主张此次事故理赔事宜.法理探讨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项,我们一一探讨分析之.一、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本次理赔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实依据.判决书具有的效力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效力,主要分为三项:既判力,既判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一经宣判或送达,就发生确定力.对于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出认定;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其拘束.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对生效的判决任意变更和撤销.既判力和拘束力都是为了保证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经过法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执行力,是指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内容的实现,以维护判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本案中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无其他裁判文书推翻判决书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推定为真实的事实,无须再去论证和查实,可以作为理赔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部分采信.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邀嘉宾: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路主持 人:本报首席记者何明霞本期主题嘉峪关一位母亲焦某,因为怀疑自己的儿子偷了家中的钱,采用殴打的方式对其进行体罚,没想到竟然导致孩子死亡.6月1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焦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判处焦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该案在备受关注的同时,过失致人死亡罪也随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人们广泛热议.记者: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如何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丁路: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焦某殴打儿子致使其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简单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两者的显著区别,从认识因素方面来看,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从意志因素方面来看,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从行为因素方面来看,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3月11日下午,衢州江山市清湖镇发生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据了解,该案发生在11日下午5点左右.据警方初步调查,事发当时,嫌疑人徐某驾驶新购置的一台农田作业机械途经清湖镇新街,因操作失误导致该机械失控,连撞现场十余辆电瓶车、三轮车及3名行人.截至记者发稿,该起事故已导致2人死亡,分别为当地一名女生徐某某和一名妇女廖某某.而廖某某的女儿则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后已被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嫌疑人徐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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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诉讼离婚对打,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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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诉讼离婚对打被告人杨某,38岁,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人,与被害人孙某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对10来岁的儿女。因性格不合,近年来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杨某向法院。孙某于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离婚诉讼通知书。晚上,正在和孩子吃饭的孙某看到杨某下班回家,开口狂骂,顺手捡起小凳子砸向杨某,杨某躲过。杨某一把把孙某推倒。孙某爬起来想摔东西,却再次被杨某推倒在床上。杨某一怒之下,打了孙某一耳光和几拳头。后经鉴定为轻伤。孙某报警。杨某家属赔偿孙某经济损失4万元。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发生厮打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只是因为一时生气出手稍重,并非有意伤人,主观恶性不大;而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并已让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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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故意伤害罪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故意伤害行为是起源古老、范围普遍和发生频率高的一种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罪名,同时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涉及到的罪名。这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与他罪的辨析以及该罪的停止形态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殴打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以及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司法现状的分析,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辨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归罪做法的不妥。文章认为,寻衅滋事行为的殴打或者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或者说该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通常具有流氓动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事先绝对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与伤害行为存在着明显的界限。第二章在第一章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故意伤害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界定行进探究,对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求有伤害的故意,但并不是一定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伤害的具体严重程度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分析了轻伤害、重伤害和死亡三种结果在故意伤害罪名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对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进行探究。笔者主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致人重伤并不属于伤害罪的加重犯,因此不需要区分重伤害和轻伤害,根据第一章的观点,由于重伤害未能超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是存在停止形态的。第三章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出于不同的伤害故意的伤害行为的犯罪形态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是轻伤害故意还是重伤的故意,都是被故意伤害的伤害故意所包容的,因此无论出于哪种故意目的,都是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等形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作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24.3【目录】:
摘要2-4Abstract4-8导言8-10第一章 故意伤害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0-14 第一节 故意伤害行为和殴打行为的界限10-12
一、殴打行为的行为方式10
二、殴打行为致人受伤的定性10-12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12-14
一、保护的法益不同12-13
二、犯罪动机不同13
三、既遂的标准不同13-14第二章 故意伤害罪主观罪过的界定14-25 第一节 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认定14-18 第二节 轻伤、重伤的定性18-22
一、理论界的争议18-19
二、区分轻伤、重伤害的意义19-22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22-25第三章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25-33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25-28
一、基本犯罪的成立是基础25-28
二、必须法律要规定了更加重的刑罚28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性质的论证28-31
一、殴打的故意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28-29
二、轻伤的故意导致重伤或者重伤的故意导致轻伤29-30
三、轻伤、重伤故意导致死亡结果30-31 第三节 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31-33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死亡结果的认识31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对死亡结果的认识31-33结语33-34参考文献34-36致谢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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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人刘xx与被害人董xx是关系。日晚10时左右,董xx因琐事与刘xx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xx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xx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xx反抗时用剪刀将董xx身体多处扎伤。刘xx在扎伤董xx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xx,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xx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后董xx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xx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xx在自己家中,当日刘xx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刘xx的伤情为轻微伤;董xx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陈晓军、刘秀芝、牛恩鹏、荣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xx短袖上衣;书证:刘xx、董xx户籍证明 ;鉴定结论:法医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xx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xx的故意,在董xx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被告人刘xx的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xx的行为应当构成;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秀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xx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xx平时确有打骂刘xx的事实。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在与丈夫董xx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董xx在引起此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xx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xx的行为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xx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其是在被害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时,用剪刀扎害被告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对其伤害。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只是超出的范围。对于超出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应定性为,对于本案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其行为目的只是阻止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只能是过失,故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首先,被告人刘xx主观上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所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这种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锐器多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且伤口已达到致人受伤的地步。故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其,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被告人从其选择的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数上看其已经不具有防卫目的,构不成正当防卫。再,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刘xx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
  第一,从主观方面分析。
  首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长期受到被害人殴打,案发当天被害人喝过酒回家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阻止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如暂时离家,用其他不足以致人受伤死亡之工具,或者向亲戚、邻居求助等多种方式,而被告人选择用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和一个喝醉酒的亲人进行对打,其主观上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不仅仅是逃避、阻止被害人殴打之目的。其,从其对被害人打击力度、数、部位上看,被告人显然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害人身体躯干多处有锐器扎伤,且深度不一,有些伤口危及内脏,足以致人轻伤、重伤。可见被告人刘xx是在长期积压的愤怒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终于爆发出来,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之故意。再,从造成的后果上看,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以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而这打架被告人是用剪刀来扎被害人,可见其主观上就是要伤害被害人。因而造成了被告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结果。这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严重结果。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这类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在对这类案件的量刑上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就本案,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先嘱咐其儿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医院,后到其姐家又嘱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伤情。虽然其本身并没有亲自为其丈夫治疗,但从其嘱咐其儿媳、姐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管恶性并不大,扎伤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时冲动,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殴打所致。被告人刘xx又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在量刑上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又起到惩罚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 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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