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现在可以转让吗

相关解答一:农村住宅能否转让 首先,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目前据以认定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但事实上该《通知》并不属于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依照上述规定,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行政法规的名称规范;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并非“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将之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国家的粮食安全,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同时,该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农村房屋只是在被出卖、出租之后,村民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并非不能出卖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规定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体现了对农民自主性的充分尊重,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那么农村宅基地怎么就不可以转让呢?第三,处分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从法律平等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是对农民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出卖住房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目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拆迁等因素影响,房屋现值或拆迁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导致当事人受利益驱动而发生违约纠纷,同时很多买主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简单的一概确认合同无效将很可能动摇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价值。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效力严肃性的维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保障,保护了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相关解答二:商业用地是否可以转为住宅用地 能够改变用途,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行政部门许可。租赁合同有效,商人对土地有个收益权(根据w权法135到后面几条)电工上。商业用途土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若是得到批准就可以。若是得到审批了,获得许可情况下。商业用地改成房子后,租给他人20年是有效的。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相关解答三:商业住宅可以转户口吗? 这要看当地的当地的户口政策。现在大部份地区可以转的相关解答四:工业用地怎么转住宅用地或是商用地? 太难做了。得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多下下功夫,毕竟工业用地与住宅建设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地一样,就如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要办理农专用手续一样。工业用地转建设用地肯定不简单,建议楼主联系当地的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电话问下。再就是现在土地政策严,操作不容易呀。大致程序首先要到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其次凭变更的规划到国土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解答五:民用住宅可以转成商业用房吗?怎么转 首先要确定的是你是要改变土地用途,而改变土地用途首先必须经过规划局同意调整城市规划。将该地块的城市规划由住宅改为商服。其次向土地主管部门提报相关材料(各地有所区别主要有规划条件,原土地证,出让金、契税等发票复印件,土地使用者相关材料,用途改变后土地估价报告等)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程序,而且单独给你这一间住宅改性质可能性极小。相关解答六:住宅屋顶排气用旋转风球不好吗? 不好。旋转风球不适合住宅排气,原因是排气不畅。排气面积不够,加上烟气拐弯大,路径不畅,导致排气拥堵。还是参考万居科技的拔气风帽来解决吧。相关解答七:工业用地转住宅用地的房子可以买吗 工业用地产权是40年的 住宅是70年的
你买房子不要管他是什么性质的土地,你只需要看他现在土地证使用年限和预售证有没有 如果有 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可以放心购买。相关解答八:住宅电话如何转接到手机 在拨号状态下输入*57*手机号码#取消是#57#相关解答九:办公楼怎样才能转成住宅 10分房子的产权性质是住宅,那就是住宅。办公楼的产权性质是商业的,就没法转住宅。相关解答十:办公楼能否转化为商用住宅 20分这个难度很大,因为要改变土地性质及规划了可以打打擦边球,但产权办理应该行不通。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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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之间山田土地转让,村委会已经盖章同意,已交转让费用,如果对方反悔,土地可以不还给他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0:35:50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本内容来自互联网,有网友碰到农村农民之间山田土地转让,村委会已经盖章同意,已交转让费用,如果对方反悔,土地可以不还给他吗?,具体问题为:1.土地是对方退耕还林的一部分田地和山林2.双方协商同意,也去村委会写了申请,村委会也盖章同意了3.双方多次拿着齐全的材料去县林业局办理过户手续,林业局的人总是推脱事儿太多,人太少,还没排到这件事儿上,所以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但是土地所有人又搬走了一般不住在家,以后要过户,找到他本人参加的机会甚少,因此过户的机会非常少,至今未过户。4.已经交了转让费,双方签了合同,也交了现金,有字据凭条。5.田地上已经种满了桂花树等绿化树木。6.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这边土地有可能被开发,土地的主人如果要反悔,不承认土地是买家的,是否有权和有力的证据证明土地是买家的!7.非常感谢大家!谢谢热心肠的人给点建议!再次感谢大家我们通过互联网以及本网其他用户共同努力为此问题提供了相关答案,以便碰到此类问题的网友参考学习,请注意,我们不能保证答案的准确性,仅供参考,具体如下:(注意:本网只是整理不享有版权及不承担相关可能的其他责任,版权归原作者原网站所有,本网仅为了知识传播.)======以下答案可供参考======供参考答案1:
既然材料齐全,提交后就应该依法办理,无需对方本人亲自前往吧
供参考答案2:
1 如果山林原来有林权证,那去林业局(这段时间可能是去国土局做不动产变更)要求做林权证变更,政府部门有义务配合。如果林业局有熟人最好,至少可以问清楚是不是前方办事人员业务不熟悉导致推诿。 如果一直推诿,建议迅速打当地市长热线或者效能办电话,别跟他们客气。2 协议仅仅只是村委会盖章效力不够,还需要去镇政府备案,先找土地办或者经管站。 3 在合同中要明文约定土地的四至,被国家征收,流转期限到期,粮食补贴等补偿费用归谁,如果没有约定,默认是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国家在这块没有特别规定),以后容易产生纠纷。4 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不太一样,一时没有统一的说法。 如果已经种上树,并且土地性质不是农田,基本上可以认定这块地就归你了。谁都不会敢来动你的树的,哪怕就是把地反悔拿走,也要拿钱赔你的树,就是要给青苗补偿费。你现在可以做3件事情 1 林权证(如果有的话)过户2 协议去镇政府备案3 征地等情况下补偿款归属跟原地主做补充协议,一般会有一个分成比例(也就是说你拿大头原地主拿小头),青苗补偿费归你(因为树都是你的)
供参考答案3:
谢邀。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法律的朋友来回答会更专业,我这方面是个小白,第一次在知乎上回答,不完善的地方多见谅。题主把过程和问题阐述的很清楚了,双方自愿签订山田土地转让协议,目前拥有的材料是经村委会盖章同意的转让协议,已缴纳转让金,有字据凭条,但未过户。主要问题是如果土地出让方反悔,是否有权利和证据证明土地是买家的。目前你能参照的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条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意味着,如果签订转让协议时,双方都是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力行为,签订合同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且转让不动产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且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理解,请核实以下问题:1.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力行为?2.有无违犯合同法的情况;3.价格是否合理?4.该山林土地是否需要登记?是否已经转移登记?根据题主说明的情况,理论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趁出让方现在还没反悔,赶紧去过户登记吧。
供参考答案4:
从法律上讲,双方签字画押,签订合同就是有效的,对方不能随便取消。农村土地流转经发包方(村委)同意,可以进行转包。林业部门没有权利干涉转包,但有权干涉不合规的种植及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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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偿转让意味着可以去农村买地盖房吗
农民进城落户,宅基地怎么处置?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鼓励农村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的《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但是,如果你以为可以买宅基地自己建房,那就too young too simple了,要看到这里面的关键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以最起码现阶段,宅基地买卖和你关系不大。真正影响的,是广大的农民群体。
城镇建设用地与吸纳农户挂钩,实现城镇化&宅、地、人&均衡发展
据了解,这一改革目的在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到2020年,要全面建设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的体制。调节城镇和农村土地使用结构,减少农村土地资源浪费,提高城镇土地建设利用度。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人地挂钩
按照2011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的表述,就是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
&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简称人地挂钩)机制。
&《意见》提出将实施差别化用地标准,这也意味着,对于地方政府,其用地规模将与吸纳进城落户数量密切相关。&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副研究员郭静利说,城镇化一定是在&宅、地、人&三者关系均衡下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副教授张秀智表示,人地挂钩机制有助于控制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是此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延续。
&在过去的城市化中,不仅城镇建设用地在扩张,农村的建设用地也在扩张,这不利于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张秀智透露,这一政策此前在等地已开始试点。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2000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长速度;农村人口减少1.33亿人,但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3045万亩。
张秀智认为,机制建立后,可以依靠人数计算出城市增加的建设用地的总量,相应地也可以计算出农村里减少的建设用地的总量,这就形成了城乡增减的平衡。
根据《实施意见》,目前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除外,二者在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在差别化的用地标准之下,按照测算,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约3900万亩,其中包含了进城落户1亿人口的各类用地需求,初步估算为1200万亩。而如果按以往规划编制方法,农村流动人口只按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60%安排用地,1亿农村流动人口用地约为720万亩。
然而,这1200万亩建设用地,没有一亩安排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文件提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而中小城镇,是农村户籍人口实现&就近城镇化&的便利途径,也因此在城镇化战略中地位特殊,被寄予&厚望&。
郭静利认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相挂钩,其核心目的在于鼓励中小城镇承接农业转移人口,《意见》中也特别指出了&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政策目标十分清晰,即通过指标挂钩,实现城镇化&宅、地、人&三者关系的均衡发展,不能&人进城了地没了&,新型城镇化是要以人为核心,同时要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进城落户人员可以有偿转让宅基地意味着什么?
《实施意见》规定人地挂钩的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不过范围依然局限在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关于宅基地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转让宅基地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其流转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不能够进入一级市场交易。
三、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比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四、受让人无宅基地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这一新政相较以往政策,更为积极和灵活,可以说是为进城落户人员&量身定做&,为其&利益重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于土地流转领域出现的这一新风向,值得关注。
长期以来,地方上的土地流转主要以五大模式进行:土地互换、土地出租、土地入股、宅基地换住房、股份合作。显然,&有偿转让&是升级版的流转政策,显现了在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阻碍&进城&潮流&枝蔓&,被进一步剪断。
当然,和民意期待相比,此次新政还没有进入&城市人可以买宅基地&的阶段。
关于宅基地流转的权限与范围,学界一直有所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就认为,在本村范围的宅基地流转效果依然有限。他表示,流转的&市场太小,起不了太大作用。&
而张秀智则持不同的观点。她认为,宅基地是否允许外人进入关系到城乡人口相互流动,而就目前来讲,中国的人口流动依然是单向的,没有达到成熟的条件。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规定,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期间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目前来讲,中国还有大量的人口依然还在向城市转移,暂时还不可能向国外城市那样人口相互流动。&张秀智说。她补充到,并且目前农村的土地利用现状也没有到向外部开放的条件。
&如果外人进入,当前农村土地蔓延的现状将会更加严重,影响耕地和林地的效应,不利于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张秀智说。
不过,在保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利益上,新政考虑甚多。比如,新政明确要求,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也就是说,进城落户者,照样可以继续依法保有宅基地。卖与不卖,宅基地主人自己说了算。虽然这一操作空间被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但之于激发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商品性、流动性和资本性趋势来说,仍是前进了一大步。
安徽建筑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国昌认为,这一举措,既是为了改善农民没有固定资产和财产性收益现状,同时还是缓解房地产市场城乡分离难题的尝试,也反映了农村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趋势。
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院长刘贵文认为,这一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选择,是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体现了我国土地改革稳中求进的积极态势,但不能认为,在当下放开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就必然是有益的,还需要考虑到农民在城市的生活能力、城镇化发展水平等诸多条件。
激活农村&三块地&的大趋势值得注意
新政的出发点既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宅基地多多&空&出来,加以再利用,就是必然课题。而眼下,热门地区的宅基地,农民未必舍得出让,之前有报道,通州拆迁现场:村民&跳脚高兴&,大家都抢着签,这类宅基地就必成&宝&;而边缘地区的宅基地,吸引力又不够。这样的差别,很容易诱使一些地方想出一些土政策、歪点子。新政提出上述要求,显然也有所戒备。
&内部转让&不比市场交易,价格难以企及市场行情是个问题。这样一来,面对城市高企的房价,农民把宅基地&卖&了,去城市&拼房&,很难说是一个划算的选择。
那么,如何有效提高有偿退出和转让带来的收益,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课题。在这个层面,政府部门有不少的难关需要攻克。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区域研究部副研究员马庆斌表示,未来随着相关试点的实践和社会的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或转让的政策,应该会有一个更大的提升空间。
他认为,真正按照中央城乡一体化的精神,应该是同地、同价、同权,尤其是土地这个要素,应该实现自由的、双向的、平等的流转,这是我们当时中央政策里面提出的一个亮点。但是目前来看,在制定政策中,部门可能有所考虑,如果现在全面放开的话,有可能出现一部分农民进城以后,在就业能力、生活能力还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就盲目的把房子卖掉,以后会出现问题。为就是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近期来讲,政策还是偏于谨慎。它还是一个试点,因为2017年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改革试点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到2020年会提出一个完善的政策体制机制。
实际上,近些年来,此类改革在农村改革发源地的安徽,已有先行尝试。
2016年6月,安徽省发布《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货币补偿。标准规定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一时引发舆论热议。
李国昌表示,实际上这一套交易和补偿机制,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对于进城购房农民而言,由于宅基地入市预期可能性,和远高于补偿价格的潜在价格,使得退还和交易宅基地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潜在受让人而言,一方面拥有受让资格的农户不多,另一方面传统的宅基地申请过程并不需要花钱。没有外部资本的引入,转让两端的积极性缺乏,使得宅基地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流转很难。
安徽社科院乡镇所所长谢培秀表示,土地要素的资本属性未能激活,是此前安徽试点成效一般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措施,只是农村土地改革&万里长征&第一步,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效果还有待观察。但其背后,激发农村&三块地&商品性、流动性和资本性的大趋势值得注意。在坚守耕地红线,坚持土地用途不擅改的前提下,激活农村土地资本属性,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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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网友咨询】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律师解答】《》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相关知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1、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2、自留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3、公用企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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