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 2016 49号文件属于什么机构发布的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编  号:青财综〔2016〕6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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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6]14号
发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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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有关要求,现对重新审核后的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考务费。其中,所收取的考务费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算。
  职业技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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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9]6号
桂财综[2008]84
沪财预[2009]42
沪财预[2008]11
财综[2012]47号
价费字[1992]18
云财综[2009]16
哈政发[2010]8号
财综字[1997]17
渝财综[2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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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10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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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日起,停止征收18项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停止征收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本次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日前收取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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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浩(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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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2014]73
闽价费[2016]92
价费字[1992]41
发改价格[2016]
湘政发[1998]5号
青政发[2008]59
长政发[1997]20
铜川市人民政府
湘价费[2005]14
赣发改收费[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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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鲁财综[2001]74号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综[2001]7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省直驻济各部门、单位:
自日起,我省取消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
,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新机制,促进了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和住宅业的发展。按照当时国家和省的房改政策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在职干部职工从1998年起,按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日,济南地区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比例由25%提高到35%为了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对驻济省直离退休干部职工也发放10%的住房补贴。但是今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职工住房的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也逐步提高。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0]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现行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发放工作。
各地是否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的住房补贴政策和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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