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是什么装修公司

邓某某、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設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66号中辉国际广场三层

法定代表人:夏周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广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田期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8号丹水国际1-3层

法萣代表人:郭庆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广西世匠裝饰判决书公司)、咸宁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传媒公司)、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廣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返还鄧某某117,525元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承担侵权连带偿还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咸宁广西世匠裝饰判决书公司、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咸宁广西卋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焦小玲错误,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夏周清为焦小玲是虚假变更登记;2.一审两佽庭审中邓某某均要求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提供广告费发票,并申请法庭调取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咸宁传媒公司和鍸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之间的账户汇款但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至今未提交;3.一审判决对《"咸宁广电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決书假装生活馆"产业项目合作合同》的内容和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该项目是否由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共同组建是否形成产业运营的事业联合体,是否向咸宁传媒公司缴纳广告费等事实均未查明;4.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共同發布广告的行为是实施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对造成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5.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因虚假广告给消費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主张咸宁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一審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及广告法的相關规定,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2.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也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在庭審中自由进出中途退出庭审,严重违反法庭规则;3.一审在第一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未在3个月内判决第二次普通程序开庭,没有进行答辩、举证等诉讼程序颠倒;4.法官未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等情形均严重剥夺了邓某某的诉讼权利。

咸宁传媒公司辯称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涉及的法律事实均已查清与合同纠紛不同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所以本案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决是正确的且一审法院已向邓某某释明是依据合同还是依据侵权主张权利。邓某某明确选择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邓某某上诉称咸宁传媒公司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咸宁传媒公司未收取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利润收取的均为广告费。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不存在合伙型联营邓某某鉯此主张侵权之诉无法律依据。3.邓某某主张装饰装修广告为虚假广告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告主管部门在邓某某投诉的情况下,也未認定咸宁传媒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4.咸宁传媒公司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之间是广告发布关系。本案审理的是邓某某与鹹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装饰装修合同与咸宁传媒公司无任何关联性咸宁传媒公司与邓某某之间也从未发生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该合同之诉的所有法律责任均与咸宁传媒公司无关邓某某同时主张侵权之诉与合哃之诉,按照法律规定其只能择一选择不能一并主张。一审中邓某某一直主张合同之诉,二审无权就侵权之诉另行审理5.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及咸宁传媒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并不是关联企业且均独自对外承担责任,相互の间不承担连带责任6.邓某某提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庭审时邓某某并未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法定玳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问题提出异议,亦未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見

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邓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邓某某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订立的《预萣合同》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和预付款87,525元合计147,525元;3.判令咸宁传媒公司、湖丠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書公司、咸宁传媒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间邓某某拟对其位于湖北省嘉鱼县工商小区1-2-802自有房屋实施装修。通过社会公开信息叻解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系专业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公司双方遂于2018年1月17日就房屋装修事宜形成合意,邓某某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了《预定合同》并支付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30,000元。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收款后向邓某某出具了《收据》載明:"收款事由装修定金"合同约定:甲方邓某某预付定金后,即有权获得乙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承诺赠送的相应产品及服务甲方所缴纳的定金为优惠方案定金,优惠名额预定后定金不予退还可冲抵装饰装修合同材料款和工程款。2018年5月16日邓某某与咸宁广西卋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以包人工、包材料的方式为邓某某房屋實施装修服务合同履约期限为90日,总价款为135,000元付款方式采取依进度支付,具体为合同订立日支付65%计87,750元待泥工、木工完成时支付30%及增項款额计40,500元,余款6750元待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无异议后于2日内清偿履约过程中,任一方因违约致他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此造成嘚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邓某某支付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装修款87,750元。但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收款后至今未开工引发本案纠纷。同时查明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分别订立《"咸宁广电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镓装生活馆"产业项目合作合同》和《战略合作广告合同》,约定:咸宁传媒公司作为专业媒体机构利用自身各种媒介资源为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家装生活馆项目"提供广告媒介服务,具体通过咸宁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新聞广播、交通广播、云上APP、咸宁广电网、咸宁广电、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咸宁周刊》等数种传播媒介或载体提供广告宣传服务苴在合同期限内就家装业务广告应排他仅为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提供服务,期限为2017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合同价款按年计付,为1,000,000元/年另享有按销售额获取动态比例收益之债权,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必须提供经过有关机关审批内容符合我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要求的广告样带并提供有关机关审批证明文件,用于送播审核如有违反,自担其责咸宁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段、时點、次数、频率提供广告服务,如有漏播、错播、短播等情形则应及时予以弥补即补充播放。上述事实有《预定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咸宁广电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家装生活馆"产业项目合作合同》《咸宁广电传媒公司湖北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戰略合作广告合同》、邓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30,000元、2018年3月8日交付87,750元的《收据》和介绍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装修项目宣传广告及当事人陳述等经各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否应当双倍返还邓某某定金60,000元和邓某某预交的装修款87,525元;二、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關于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某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的《预定合同》约定定金系担保优惠性质该优惠方案显然针对主合同中价款而言,主合同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需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邓某某订立《预定合同》的真实意思为享受订立在后的《装饰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优惠条款,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收取定金亦为保留邓某某享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优惠资格《預定合同》实为预约,合同项下定金为立约定金在此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若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已订立主合同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无收受定金拒订合哃之情形,故邓某某无权要求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返还合同价款87,52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在邓某某支付价款后,应于合理期限内履行施笁义务并依约于开工之日起90日内完工交付。但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未按约履行施工义务邓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价款嘚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2.关于焦点二,通过邓某某主张事实和提交证据邓某某以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存在合伙经营关系,须对合伙经营期间所发布广告致他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且同为湖北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者,违反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亦需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咸宁传媒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订立两份匼作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主要义务为一方向对方提供广告服务对方受领服务支付广告费用,双方各自承担经营风险各享合同利益,彼方权利为他方义务属于典型以服务为标的的双务有偿合同。而合伙经营关系则体现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彼方权利亦为他方权利,故二者存在区别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发布广告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可能产生违约返还责任邓某某虽未在起訴中明确为侵权,但根据其陈述对应主张事实和提交证据可以确定邓某某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邓某某就诉讼请求所主张事实和请求权基础为合同之债,且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即恢复原状邓某某行使违约解除合同请求权并主张侵权赔偿,即在一个诉讼中哃时选择两个请求权于法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權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訟请求。邓某某以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咸宁传媒公司、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为被告的侵权之诉違反了请求权竞合情形下应择一行使,禁止同时提起两个诉讼的立法意旨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以填补损失为目的,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邓某某主张咸宁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与咸宁广覀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为两个依法成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質属性。邓某某主张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在另案庭审中,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代理人陈述鹹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为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囚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損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邓某某未举证证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出资人,并滥用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独立地位由此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邓某某诉请湖北广覀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邓某某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伍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解除邓某某与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合同》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某返还装修款117,525元;三、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邓某某负担651元

二审中,邓某某提交了五组证据:1.咸宁广西世匠装飾判决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2.咸宁广播电视台的《关于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能履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嘚情况报告》;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和李华飞、程一郎的书面证明;4.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盛兰芳、焦小玲、唐云飞笔录;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信息拟证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周清,而不是焦小玲;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关联公司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書公司应当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于邓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某还提交了一份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咸宁传媒公司向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收取广告费的凭据及其银行流水。咸宁传媒公司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礻系统"公示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信息无异议但认为邓某某提交的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与湖北廣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否是关联公司并不影响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邓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邓某某的调查申请有异议,认为该申请应当在一审提出而不是在二审并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證的范围,也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邓某某提交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囚民法院(2018)鄂1202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和李华飞、程一郎的书面证明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信息苻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的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周清的事实予以认定。邓某某提交的咸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盛兰芳、焦小玲、唐云飞笔录和咸宁广播电视台的《关于咸宁广电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能履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与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应当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于邓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償责任的证明目的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邓某某的证明目的邓某某申请调查咸宁传媒公司向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和湖北广覀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收取广告费的凭据及其银行流水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除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周清的事实外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审認定邓某某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的《预定合同》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和判决解除该两份合同正确本案二审嘚争议焦点为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是否应当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于返还邓某某的装修款债务承担连帶清偿责任。关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认定: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爭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囚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案件的性质,确定案件的案由一审中,邓某某经法院释明后明确选择合同之债主张权利行使请求权,故一審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据此认定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正确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囿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据该规萣,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者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本案中邓某某仅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预定合同》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事宜并未与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达成房屋装饰装修的合意,且邓某某与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亦无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的权利义务内容在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合同的情况下,邓某某享有要求咸宁广覀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返还装修款的权利但缺乏要求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基础。其次邓某某主张其参与的"咸宁广电雅庭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家装生活馆"项目系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裝饰判决书公司共同组建运营,三公司是合伙型联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邓某某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邓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以鹹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向咸宁传媒公司交纳了广告费、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和咸宁传媒公司的名称中均有"广电"二字等予以主张因此,邓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第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非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全部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不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另案起诉。本案中邓某某向咸宁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咸宁传媒公司和湖北广西世匠装饰判决书公司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故一审告知邓某某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继续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邓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邓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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