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赠予的房产 再出售有10%继承份额,10%赠予份额。如果再出售此房产,按什么份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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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好!
我是合肥市一个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老家在北京留有一座400平米的四合院,房屋十一间,住房总面积171.8平米。父亲与前妻生有四子女,35年登报《启事》协议离婚。1936年与我生母结婚,生育了八个子女。被继承人于1987年5月去世。
12个继承人经多次协商继承问题未果,直到2006年底已临近时效期限,以后妻的八子女为原告,前妻的四子女为被告请求法庭依法解决继承、分割纠纷。经法院审理,认为前妻离婚无直接证据,2008年底做出判决:按法定继承方式判定各人所得份额(每人所得份额基本上是1/12);支持原告请求,房产归后妻的八子女按份共有(整体共有,不宜实物分割),各占八分之一;前妻的四子女,依评估房产整体总价618万元,应得的折价补偿款,由八原告分别给付(每人承担27万元),且无人上诉。判决于2009年1月生效。
2009年3月执行给付被告补偿款后,法院通知,你们八人一起提出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证手续。
按法院判决每人平均房屋使用面积为21.5平米,占房产总面积的12.5%。目前房屋占用情况:
长兄,占用共有房,为总房产面积的47.7%,自愿放弃单位房改房,领取房改补偿款。居住遗产时间已有21年。
次兄,没占用共有房,常居国外,国内享有房改房。
本人,没占用共有房,在合肥退休,享有房改房。
大妹,没占用共有房,在北京退休,享有房改房。
大弟,占用共有房,为总房产面积的13%,在唐山退休,占用时间8年,享有房改房。
二妹,占用共有房,为总房产面积的7.45%,在北京退休,享有房改房。
三妹,占用共有房,为总房产面积的18.7%,在北京退休,占用时间21年。享有房改房,并出租该房获利。
二弟,占用共有房,为总房产面积的13%,在北京工作,占用时间21年,享有房改房。
法院判决后的分歧:
1、长期占用房产的几个人不满判决结果,认为:官司打输了,前妻婚姻关系没被确认离婚;原来认为四个被告不应该有那么多的继承份额,现在判决却得到1/12。情绪异常激愤,并要追究我主张打官司造成 “损失”的责任。
2、对八原告按等份额1/8继承,按份共有非常不满。认为自己长期跟父母生活在一个院里,对家庭贡献大,应该多分遗产。
3、凭着占有住房的优势,阻止、限制我取得应有的物上权益。
(1)自1987年继承开始近20年中,长期占着遗产使用的人,就曾背着部分继承人搞过析产。为了得到拆迁的优惠待遇,但因政策、计划调整也没搞成。当有人谈到继承问题时,从不承认遗产有被告的份额;也不在共同继承人中,共同协商依法继承、财产处置问题。2004年在我坚持请求下,终于进入了协商。
到2006年底,在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三人不仅反对打继承官司,而且坚持要回避依法继承,要拖过20年时效期后,再进入析产协商。继承属共诉案件,包括所有继承人。所以三人进入原告也是自己一种无奈地选择,否则就是被告。
(2)日我向7个共有人发函,请求析产解除共有关系。一人赞同六人向我表示,要设定在平等、亲临的条件下,才能协商。实际是指我还欠了被告一部分款,和他们不平等,但我与对方签有欠款协议,不能进入协商。
(3)日我向六人回函(抄送一人),既然多数共有人一致同意“平等”条件建立之后再谈。那么我就郑重提出:请求给我1/8居住使用要求,至今拒不回复。
(4)日我向7个共有人发函,依据法院通知办理产权过户的意见,要八人共同申请办理房产证。通过协商,取得四人(大弟、大妹、二妹)一致意见,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其他人不愿回答。法院又通知要推举一人办理主房产证的人选,前后经过五次协商,他们一次次借故推脱,直到日,得到他们不愿意现在办证的回复。6月20日再次咨询法院得知法院早已发函至房管局,老房产证已经作废,准许八个共有人去房产局办证。然而,在房屋测量上,要八人共同签名,又被卡住了。至今房产过户手续仍不能进行。
(5)这场遗产之争,并未结束。长期占用遗产的三人精心谋划,他们认为一直住在房子里,这房子就应是属于他们的房产,只因被依法继承的判决打碎了。对我有一种难以公开的怨恨、报复。所以我的一切合法请求,一律采取否决(利用多数决)的态度,设法阻止、难以实现。我的权益遭到侵害!
当我请求析产分割后,有人扬言,就是不分,故意提高声调说:“你急什么,你死了有你的儿子,你儿子死了还有你的孙子呀”。将这场纠纷延续到子孙后代,就是法院现在判给我了,等我死了的时候也别想得到;他们痛恨作价分割,借着“保住祖产”的名义,常说到“保祖产光荣、卖祖产可耻!”
(6)长期占用遗产的三人对再次出现分割的纠纷的态度,其中有人说:“我不同意作价补偿,也不同意受让,实在要分割把我的1/8留下来”,不惜减损他人财产。提到共有房争议不能解决,请求法院拍卖时,另一个人拍着胸膛,怒气冲冲地说:“法院有什么资格拍卖我的房子,那是我的房子!”。
我认为:目前的争议仍然属于遗产继承中,留下来的尚待解决的分割问题。八个人判决前一致请求按份共有,留下房产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被告中也有人得到共有的房产,先解决四被告的补偿问题。使得八原告得到房产后,在八个原告人的范围内协商完成分割。但法院的判决离他们的要求差距太大,便推翻原承诺,对法院作出原告八人按份共有房产的判决不予履行。
按份共有是最终解决遗产分割的过度手段。如果把11间房分给8户挤在一起生活,可以想象,无疑对哪户都不合意,反而引发新的矛盾、有碍和谐。
然而长期占用遗产的三人,却把不满意判决转移到八个原告内部,在不和谐的情况下,凭着长期占有的优势,坚持如此掣肘的“共有”状态,违背了8人共同的初衷,并使之成为报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因而,共有的基础早已荡然无存了!
我向各位专家请教的问题是:
1、在法院判决生效八个多月,我付出了补偿款而得不到房产的使用权,办不成共有人房产证,采取什么方法维护我应有的1/8份额的权益?
2、我年纪已逾七十有余,退休、定居在合肥,无意在北京留房,能否依法脱离共有关系,拿到补偿或作价分割款?法院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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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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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回复时间: 11:03:55
你好。关于第一个问题,你们8人应该共同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相互之间负有配合的义务,如果其他人拒不配合,恶意不去办理房产证,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他人履行协助义务,共同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当然如果能协商掉尽量去协商解决;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证,想脱离共有关系是比较有难度的,你可以协商把你的份额以一定的价额转让给其他兄弟姐妹,基于共有关系,有人在房间里居住,即使有房产证,如果想把你的份额转让给其他人(非你兄弟姐妹)是很难的,但是你可以出租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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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交20%个税?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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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多集中在老城区,以私房或房改房为主。 证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免征&未满5年或非唯一住房按交易评估价1%征收赠予的房屋转让会产生20%的个税,但至于继承得来的房屋要不要征收买卖差价20%的个税,业内意见不一。记者在网上看到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的称要征20%个税,有的却说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无异,按是否证满5年且唯一的标准来征收个税。记者向曾经代理过继承房屋交易的地产人士请教得知,原来买卖差价20%个税仅是理论上应征收,但实际则是按所继承的房屋是否证满5年且所继承的房屋是否继承人唯一住房来进行征收个税,证满5年且唯一住房则免征个税,未满5年或非唯一住房则按交易评估价的1%来征收。继承房屋的交易税费与普通商品房差不多中原地产小北分行高级业务经理李勤海告诉记者,老城区继承得来的房屋交易占比不高,大约占10%左右,通常都是楼龄较高的房改房或者私房。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继承得来的房屋在房产证房产来源上会注明:继承,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税费差不多,如果继承人拥有的这套房屋证满5年(按继承前的出证时间起计)且唯一,免征个税;如果并非唯一住房或者证不满5年,则按交易评估价的1%来计算。相比起普遍都知道赠予得来的房屋有可能产生20%个税的常识,继承得来的房屋在交易时引起买家关注较少,一般买家只是关注已故的原业主是否在该房屋过身。李勤海表示,大城市里老人家通常在医院过世,甚少在家中去世,即使是家中去世也是由于自然原因,买家了解清楚后也不会过多计较。在日常交易中,李勤海曾经处理过一宗继承人多达7人的继承房屋转让,通常都是委托一个继承人来办理交易事宜。他表示,绝大部分继承得来的房屋都是“高龄”房改房,有可能存在未补分摊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在继承房屋出新证时继承人可以一并把补分摊面积和土地出让金也办理。亿达按揭业务部总监肖婉婷告诉记者,根据一贯的程序,继承人应先在医院开具业主过身的证明,俗称“死亡证”,然后凭据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开具亲缘关系证明,再凭亲缘关系证明和死亡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会根据死者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继承人,再对房屋和亲缘关系进行调查,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据了解,继承公证的费用大约相当于继承房屋的评估价的2%,继承房屋的评估价比市价要低若干成。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可以到房管局办理继承房屋的手续并获发新证。将继承房屋再转让放盘价比市价约低20%继承房屋的占比约为市场10%,赠予房屋的交易量更低。鉴于赠予房屋再次转让有可能产生20%的个税,买家普遍对这类型的房屋非常警惕,业主在出售赠予房屋时也深知有可能被征收高额个税,故此在放盘时也开价较低,对比市价的差距大约相当于个税20%的数目。对于在房产来源中注明“赠予”的房屋,中介在协助双方签约时会在条款中加以备注,声明如果产生20%个税应由哪方来承担。&&专题文/图:记者&李凤荷教你一招继承房屋如何合法避税?
虽然继承得来的房屋与赠予房屋一样属于无偿获得,理论上应当征收买卖差价的20%,但在实际操作中,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个税也是按照普通商品房的个税标准来征收,按是否证满5年且唯一来征收。如果是有多个继承人,其中一名继承人名下无房,则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可提出弃产,把房屋继承到无房的继承人名下,然后再由继承人出售房屋,如此操作就可以节省1%的个税。至于证满5年的判断,由于新业主继承房屋会获发新证,从新房产证的出证日期来看必然是证不满5年,在交易过程中业主可以申请调档,调取房屋上手买入的时间来证明证满5年。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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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南昌:房产通过继承取得&再次过户要交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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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产通过继承取得 再次过户要交20%个人所得税
  微主持:易佰家地产
  裴女士问:我外公外婆去世时留下一套房子,我母亲继承了,现在我母亲想将这套房子卖掉(我父亲名下有套房子,我母亲名下就这一套房子),听说要交20%的继承税,是否有这回事?
  答:按规定个人原房产如果是通过赠与,继承取得,再次过户要交纳成交的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继续继承或赠与(夫妻名下无房,产权满5年)则不用交。
  盛先生问:2005年买了套房子写了夫妻两的名字,但岳父母一直和我们住,买房钱他们出了一部分,现在爱人要求房产证上加她父母名字上去,可以吗?因为我们现在感情不好,要闹离婚。如果房产证有她父母名字离婚时我们怎么分配房产?
  答: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房产四个人都有份,按份额平均分配。
  金女士问:本人05年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09年离婚后,房子给了对方,并还清了贷款和完成变更手续,目前名下无房。若再次购买住房,我这样的情况属于第二套吗?若再次贷款又需要什么材料?
  答:您现在购房在房管局系统属首次购房,只要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贷款还属第二套,贷款金额只能是评估价的40%,带好个人相关证件。
  路先生问:我和老伴有一套单位的福利房,5年前老伴病故,我现在女儿家住。想把这套房子出售,房产证上是已故老伴的名字,我该怎么办理?
  答:首先,您需要携带房产证及您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您配偶的死亡证明,房管局的房产档案,然后去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才可将房屋出售。
  尤先生问:我买了一套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二手房,当时中介在算买卖双方交易税费的时候,并没有告知我还有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我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承诺作为买方支付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请问我需要交中介之前没有说明的税吗?
  答:中介的职责是促成双方合同交易,而并非税费办理员。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税费收取属于公共信息,作为公民应当主动关注政令法律,买方不能以自己不知晓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
  杨女士问:我与前夫已经协议离婚,在离婚前我们一起将房子过户到了女儿名下。现在由于前夫经营出现困难,想要回这套房子用于债务抵押,并向我女儿讨要房产证,请问他有这个权利吗?
  答:由于房屋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公示的规定,现在该房屋是属于其女儿所有。至于如何处理该房屋,只有你女儿才有决定权,你前夫已经无权支配这套房子。
(责编:唐k、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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