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炒房判决书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看来私下交易是无效的,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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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维权案例:恶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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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一直以帮大家找好房为目的网也跟广大买房人一同思考:如何避免买房纠纷?当纠纷发生后,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站携手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总结出买房过中常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并通过经典案例分析,向大家传播买房维权知识。以下是案例分析之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杨永丽律师案例:恶意签署的无效张某与吴某系夫妻,于1977年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厦门生活。1995年,以吴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思明区某房产。2010年3月,吴某未经张某同意,将购买的厦门是思明区某给情人王某,向提交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吴某与王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吴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以虚假买卖的形式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杨永丽法律分析:一、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及处分效力问题判断房屋权属是归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主要是根据购买的时间来判断,而不是仅以登记的产权人来判断。根据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恶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签署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民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判定吴某与王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王某获得诉争房产数否属于善意。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王某系不正当情人关系,王某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获得了诉争房产,是以虚假买卖的形式损害了张某的权益,故吴某与王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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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你怎么看这一判决?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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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房产市场,房价飙升跟中介的肆意炒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说房产商捂房惜售是提升房价的始作俑者,那么中介炒房就是整个利益链条的罪魁祸首,天津能够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做出购房合同无效的判决,不仅是对天津司法工作的充分...
在目前的房产市场,房价飙升跟中介的肆意炒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说房产商捂房惜售是提升房价的始作俑者,那么中介炒房就是整个利益链条的罪魁祸首,天津能够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做出购房合同无效的判决,不仅是对天津司法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会在房产市场产生连锁反应,毕竟类似判决对整个房产中介市场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以前的类似案件几乎不会做出相同的判断,而这对市民来说则无异于最大的利好消息。
众所周知,房产中介的从业者几乎毫无道德底线,为了达到其盈利最大化这个目的,在中介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欺骗购房者、随意撕毁合同、价格欺诈等各种拙劣行径在这个行业屡见不鲜,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是房产中介能够及时针对相关政策制定应对措施,总之整个中介行业已经成为了乌烟瘴气的灰色地带,凡是与中介产生过交集和联系的房产交易者,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会遭遇各种不公正待遇。
有关房产中介的负面新闻几乎无处不在,但在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此也是无能为力,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在房产中介这个领域,这句俗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房产中介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正是因为抓住了购房者的软肋,并且对国家相关法律的漏洞有着细致的研究,即使被抓现行,也因为其有效规避而不会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对购房者来说则需要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注明影视演员方子哥就是受害者之一,相信大部分民众对其二手房购买所遭受的上百万损失并不陌生。
天津法院判定炒房者的购房合同无效,的确是在业内开了先例,要知道,以往的类似纠纷中,损失惨重的购房者往往会成为败诉者,至于中间的内幕我们普通民众不得而知,但归根结底还是巨额利益的趋势,才导致了审判结果永远都偏离正常轨道,不过此次判决炒房者的购房合同无效,则让众多有意购买二手房的民众看到了曙光,只要国家加大对房产中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的房产交易也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开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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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9:26:48回复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调产安置;二是货币补偿。每种补偿方式农村房屋所有者最后获利可能有很大差别,而且各地具体补偿标准各不相同,这种差别可能还会无限制拉大。在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中,补偿的范围大概包括:(1)房屋的补偿;(2)土地的补偿;(3)住宅安置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具体如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饰补贴费。房屋的补偿,是指房屋重置价格,主要是根据房屋结构和成新率进行计算。这是对无效征收补偿的处理。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郑州/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9:21:48回复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无效,一般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22:29:48回复很高兴回答您的哪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如果是农村的房屋买卖,要同村同社的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才能认定有效,否则因为者的资质问题都是无效。对无效合同,规定了处理原则,即互相返还且互相赔偿损失。这个损失肯定是购房者的损失,可以是房屋价值的损失。但还有按过错大小赔偿的原则,这种资质问题导致无效的合同,一般买受人和出卖人具有同等过错,所以,买受人的损失原则上只能由出卖人赔偿50%。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22:21:48回复现在的国家政策是城镇居民不允许购买农民,在这个法律政策下 ,如果你是城镇居民 ,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合同购买 ,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也就注定了都是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农村哪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最主要的一点。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16:41:06回复根据《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关于加强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因此农村房屋无效。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6:35:06回复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中对农村房屋问题作了规定。因此农村房屋买卖还是有效还得看具体的情况。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甘肃/兰州/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甘肃律师 16:45:06回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不统一和不协调情况,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还是有效还得看法院依据哪一个条款来判决。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郑州/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36:43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即便未约定守约方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是损失的确定需要守约方提供来证明。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的赔偿主要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的损失赔偿和的损失赔偿。  关于迟延履行的损失赔偿问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提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即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未付房款或者按照已付房款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来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必须要守约方证明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除了迟延履行的损失,可能还会产生佣金损失、误工损失、房价涨跌所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就需要守约方对于主张的损失逐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律所:律师365广西运营中心区域:广西//擅长损害赔偿律师365广西律师 1:43:43回复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的问题,首先1、房屋有没有过户?如果已经过户给对方了,那么即使你毁约也无法自住了,因为房子已经是对方的了,对方有权让你腾房的,你只能硬着头皮把合同执行完毕,接受剩余的房款。你坚持毁约的话,法院也会判你腾房的。2、如果还没有过户,那么你违约还是来得及的。你只要及时明确表明你想解除买卖合同,及时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那么对方就没有告你的理由了。此时即使对方坚持,那么法院也不会判决你赔偿其他损失的。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51:43回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承担判定如上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北京运营中心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北京律师 14:08:02回复您好,您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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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交易双方有哪些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在农村的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相关的买卖纠纷。大多数买卖双方由于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经常产生纠纷。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怎么避免相关的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法律百科
房屋产权证对于公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件,只要具有了房屋产权证,行为人名下的房屋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合法的交易,因此对于房屋产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切记不可丢失,那么一旦不幸丢失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请看下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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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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