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进入执行阶段。发现房产已被别的债权人保全。执行时的顺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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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朋友保全了块土地(面积2400平米),在他之前另一个债权人保全了该土地上的房产(所占土地面积100平米),现到了执行阶段,土地和房产的总价值都不足以清偿任何一人的全部债权。
& && &&&朋友打听到的消息是:经审委会讨论,土地和房产全部优先清偿另一位债权人。
& && &&&请问这样执行有道理吗?应当如何执行?具体依据的法条是什么?& && && &
&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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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后不是应该按比例清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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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应该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来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前提条件是具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以谁先产生了生效判决书,就谁先受偿。你朋友动作慢了,估计还是另一个债权人申请在先,所以那个人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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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 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 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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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w66520 发表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 &&&多谢解答,个人理解要适用该条的话不合理。房产占地面积仅为整块地的1/24,全部优先另一债权人的话诉前财产保全不就意义不大了?!
& && & 根据房地的不可分性, 并且房产占地比例很少,我认为合理的分配方式应当是另一债权人先执行房产及所占土地,朋友执行剩余土地,但我找不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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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卷四——重;卷二、卷三——轻
Copyright &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因故错过了债权中报期限,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其后又提出了申报请求。
要求: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指定甲、乙、丙哪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所签订的三个合同按照破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3)已被保全的造纸厂机器如何处理?与E的诉讼如何处理?
(4)造纸厂与F、C企业的抵销程序是否合法?
(5)H、I企业的债权申报能否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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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因故错过了债权中报期限,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其后又提出了申报请求。
要求: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指定甲、乙、丙哪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所签订的三个合同按照破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3)已被保全的造纸厂机器如何处理?与E的诉讼如何处理?
(4)造纸厂与F、C企业的抵销程序是否合法?
(5)H、I企业的债权申报能否得到批准?
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因故错过了债权中报期限,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其后又提出了申报请求。
要求: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指定甲、乙、丙哪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所签订的三个合同按照破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3)已被保全的造纸厂机器如何处理?与E的诉讼如何处理?
(4)造纸厂与F、C企业的抵销程序是否合法?
(5)H、I企业的债权申报能否得到批准?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1)法院可指定甲为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乙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能担任;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担任。甲虽受过刑事处罚,但并非故意犯罪,因此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企业的合同均应按解除处理。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A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得到通知,合同视为解除;B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得到了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C企业虽得到合同继续履行通知,但由于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合同同样视为解除。
(3)执行程序应当终止,造纸厂机器应计入破产财产;与E企业的诉讼应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E企业对房产行使抵押权的执行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计入破产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造纸厂与F、G企业的抵销程序不合法。F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不得主张抵销;与G企业抵销的请求应由债权人G企业提出,而不应由造纸厂提出,因此不合法。
(5)F企业的申请不能得到批准。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I企业的申请可以得到批准。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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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案件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保全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指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非诉(仲裁、监察)财产保全。第二章
财产保全 第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有立案庭负责审查,案卷材料移送到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诉前保全应当在起诉前,诉讼程序还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判决生效之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由立案庭实施。第四条 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足额交纳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明确的财产保全内容及相关线索,如申请保全财产为实物的,申请人还应注明实物的大约价值;3,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并注明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其请求内容及相关争议金额。申请时业已存在的财产证据,原则上应一次提供完毕。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申请、足额交纳保全费用外,还应提供可靠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可靠担保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或者申请人、申请人的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现金担保。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其提供担保的数额应根据其请求保全的数额确定:1、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10%的现金;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20%的现金。担保金应汇入法院指定帐户。2、提供不动产担保的,该不动产价值应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120%,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不动产产权证原件;②不动产所具价值的相应依据;③关于该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证据材料。提供他人不动产担保的,还要求所有权人的书面承诺书。3、既提供现金担保又提供不动产担保的,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5%的现金担保。4、提供实物担保的,应严格审查。原则上除应提供担保实物清单、存放地点及保管人员名单或者仓单外,实物价值还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的金额,必要时还须提供评估机构对实物价值的评估报告。5、申请人以债券、存款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提供担保的,应递交债券、存款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原件,由法院代为保管,至解除担保或诉讼程序结束时予以发还。6、提供第三方公司保证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②第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③第三方公司近两个月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应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查封不动产。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庭经分管院长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合理确定财产担保数额:1、银行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2、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3、属司法救助对象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4、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需酌情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财产担保数额的。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采取、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可采取单方谈话或双方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审查方式可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紧急状况及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客观审慎,对采取、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将对双方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衡量和判断。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在形式上证明其诉请是正当的;2、申请人提出的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风险是否存在;3、诉前财产保全中,如不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能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第十一条
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判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庭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制作谈话笔录。第十二条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立案庭向审判庭移送立案材料时,应将财产保全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记录的原件,存入案件卷宗内一并移送。同时将案件立案审信息查表、裁定书、财产保全执行情况记录等的复印件存入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卷宗内。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审判庭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2、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3、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使争议标的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面临毁损、灭失的危险的;4、其他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第十四条
诉讼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对被申请人与其他人的共有的财产,可以冻结、查封、扣押,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对土地、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的办公场所、救灾扶贫专用户头,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已被查封、冻结的,除财产价值足够外,一般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提被申请人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不动产的查封,审判人员应亲临现场,对不动产居住情况、使用状况等记录在案,裁定由相关限制转让,并在现场粘贴封条或告示。对动产的扣押,应当将动产的品牌、新旧程度、等情况详细登记在册,由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两名审判人员签字备案。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的人。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任何人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的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对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尽可能采取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第十七条
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官应完成下列事项:1、开具财产保全缴费通知书,查看缴费回单。2、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须知”。3、填写《执行保全登记表》一式两份。4、收到立案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材料后,若保全措施与《执行保全登记表》要求一致,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若保全措施与《执行保全登记表》要求不一致,立即与立案庭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执行财产保全。5、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包括在二审期间的上诉案件),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填写《执行保全登记表》移送立案庭。第十八条
执行财产保全的立案庭法官应完成下列事项:1、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须知”。2、严格按照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规定和《执行保全登记表》的要求执行,并完整记录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无法完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立即与审判庭沟通。3、标的物在本市的财产保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即时完成。标的物在外省、市的财产保全,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4、在完成财产保全工作后的次日,填写《执行保全回单》,随相关材料移送审判庭。5、执行财产保全时,是情况协助审判庭向被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第十九条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裁定财产保全的,由原作出判决审判庭出具相关的裁定(在裁定中一并明确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填写《执行保全登记表》移送立案庭。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相关业务庭负责审查和答复。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财产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的;2、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3、申请人撤诉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4、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足,可酌情解除部分财产保全);5、申请人的债权消灭的;6、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或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7、其他需解除财产保全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出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填写《解除保全登记表》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解除保全后的次日,填写《解除保全回单》,随相关材料移送审判庭。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未申请执行或无需执行的案件,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审判庭审查后及时移送执行庭,由执行庭予以办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在执行案件中一并解决。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由审判庭及时办理。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未申请执行,需要向申请人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审判庭审查后及时移送执行庭,由执行庭予以办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需要向申请人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由执行庭及时办理。第二十四条
被保全标的物如遭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由相关业务庭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均应报请分管院长批准、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赔偿。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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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有半年了,迟迟没法结案。因为我保全
你好!请问我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有半年了,迟迟没法结案。因为我保全的房屋是还建房,没有房产证,法官说没办法,(保全后房主再次把房屋抵押给别人,现在我不知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利益,保全的意义是什么?1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12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您好!是欠款纠纷吗?具体金额是多少?现在房子还是由对方在支配使用吗? 14:42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9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对方没有其他财产吗?若果对方已经没有财产,那就基本没有办法了 14:43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5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您好!保全是以免案件进行前或进行时债务人处分了财产,保证执行阶段可以有偿还债务的财产。鉴于您的情况,还建房并没有房产证,如果用做抵押的话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14:47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1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您好!按照你的描述,如果没有其他财产,目前是执行不了的! 15:06地区:北京-丰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没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房屋,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法实际执行的 15:54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3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您好,按照您的说法,如果没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房屋,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法实际执行的。保全的意义就是针对您的纠纷,暂时保全财产,不做抵押。 16:30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拆迁还建房一样可以被执行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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