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一方违约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工程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数额有没有相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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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新型违约金
发布时间: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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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施工合同中涌现出了一些新型的违约金形式,如廉政、环保、文保等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形式出现。本文则从这些新型违约金的概念、意义等方面做一探讨。&  一、廉政违约金&  (一)概念及意义&  廉政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行贿、受贿、渎职等不廉洁行为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最早于2012年6月出现在重庆市巴南区的交通系统,该区交委出台的《关于转变作风预防职务犯罪系列规章制度的补充通知》规定:如果在交通项目建设中发生腐败行为,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7%向行贿方索赔或直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7%扣减工程款作为违约金。这一条写进了当地每一份交通工程承包合同中。i由于廉政违约金对当地建设工程行业的腐败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该类新型违约金逐渐出现在更多的施工合同附件当中。&  廉政违约金属于一种廉政契约。但是,曾有人质疑,将其设定为贪污渎职犯罪查处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协议,认定合同主体之间不具有平等性,套用合同的概念将“模糊廉政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损害预防工作效果,所以不用也罢”。ii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当下,廉政合同包括廉政违约金条款一般都是以施工工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它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经过自愿协商订立的协议,仅仅是将合同一方的不廉洁行为这一特定形态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违约金条款并无他异。并且,廉政合同包括廉政违约金条款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真实意思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且生效。&  (二)效力&  这种新型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效?笔者认为,合同当事人将不廉洁行为作为违约行为并无不可,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种约定并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司法判例确认了该种违约金的合法性。&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当事人违反廉政合同,往往就是出现了行贿、渎职等不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正是通过此种手段获得了合同的缔约权,那么很有可能触犯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iii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廉政违约金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应为自始无效,即自成立时缺乏生效要件,故而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iv的“恢复原状”的效果。据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然也无效。但是,有人提出《合同法》还有第五十七条v和第九十八条vi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就属于该法条中所规定的情形。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前者指称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当事人有关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抑或其他程序路径解决争议的约定,而违约金是对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前者属于程序性事项,后者属于实体性事项。后者设定的条件和情形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其情形在《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一条中并不包括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中,可见合同无效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等同,因为合同无效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逻辑前提是合同成立且生效。综上,认为违约金条款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依然有效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考虑到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vii这是对承包方主要救济需求的一种回应。其实,该条措辞上用的是“参照”而非“依据”,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施工合同已然无效,不可再作为主张的依据。那么,在订立廉政协议时如何保证己方权益,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呢?笔者认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廉政违约金条款之后再约定这样一个条款:若一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同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则该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仍应参照上述违约金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保、文保违约金&  (一)概念及意义&  环保、文保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有关环保、文保的法律法规进行开发建设时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因为建设工程的自身特征,可能会在施工时对环境或文物造成危险和破坏,此时可能面临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viii鉴于此合同当事人便通过约定违约金来规避风险、弥补损失。&  此种违约金当下还能起到弥补行政法规惩罚力度不足的缺陷。2015年5月29日,擅拆莲升片区汾宁古道古建筑的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了48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处罚。ix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法施工破坏文物的,最高罚款数额仅为50万元,这对于财大气粗的开发施工单位来说根本达不到威慑效果。在此情况下,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惩罚性文保违约金条款,就可以给潜在的文物破坏者以警示,从而起到弥补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作用。&  (二)性质&  从环保、文保违约金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看,该种违约金可能是当事人用来阻吓对方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是为了填补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因而其性质和类型可能是惩罚性,也可能是赔偿性,要针对具体的违约金条款加以分析。&  (三)效力&  关于环保、文保违约金本身的效力,与廉政违约金一样均没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种违约金仍然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只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效力。例如有些施工合同的环保违约金条款约定了“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将责任一律转嫁到施工单位,这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一条对建设单位苛以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约定该项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这是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双方可以针对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建设单位行政违法行为约定环保违约金,以此来填补建设单位遭受的罚款损失。&  三、结语&  有些同仁质疑这些新型或特殊违约金是否确有必要,笔者认为,上述的新型违约金现实中已广泛存在,且对建设工程行业中的腐败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抑制和阻吓作用,况且这些违约行为通常出现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或行政处罚中,但是如此约定可以帮助一方主体寻求民事救济时有了依据,弥补守约一方通过法律、行政手段所达不到的经济救济目的。总得看来,笔者对自己论点的科学性、论据的充分性在把握能力上还不够自信,期待同仁和前辈多加批评指正!&  作者:杨静 来源:智富时代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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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规辅导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
2013法规考点: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八 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教材解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继续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规定的国家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中指出,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对各类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提倡、宣传,逐步引导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采用,以实现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化。
  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合同的签订合法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七、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命题考点】
  违约责任的特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违约金和定金;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分析预测】
  (1)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后应怎样承担其违约责任。
  (2)判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应选择哪一条款。
  (3)分析某一具体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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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16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为您推荐】&& && && && && && && 建设一般是多少?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条款,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中约定了违约金额,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金额的,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付。《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我们可以看到,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我们在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是多少,首先要看合同双方有没有在合同中实现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的,且在违约责任发生后,约定数额未高出实际损失的30%,则约定违约款有效,若约定违约金数额小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违约责任金;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额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情况,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裁决。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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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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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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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两篇。)
  民事合同,根据《》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往来的重要媒介,小到买卖、运输,大到融资租赁和建设工程施工,都有民事合同的身影。合同已经作用已经被市场充分认可,合同贯穿着经济交往的全过程,起着指导双方履行义务、明确双方责任、解决双方潜在和现实争端的作用。
  合同能有如此功能,得益于合同条款的设计,特别双方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而实践中人们在合同谈判时往往将重心放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计上,对违约责任却约定得不够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合同解决双方争端的功能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一份成功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明确的违约责任能够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减少双方的争议,维护交易的和谐。
  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的必要性
  在实践的合同运用中,由于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法律水平、合作关系的亲疏程度、对交易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我们苛求双方订立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是不现实的,很多时候都是简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草率地签署合同便开始履行,而往往忽视了违约责任的设计,等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时,查找合同相关约定,才发现合同中针对对方违约根本没有约定相应的对策或反制措施,有的合同中只有简单一句&一方违约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可以有多种理解,可见这样空洞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及选择
  《合同法》用整整一章的内容规定了违约责任,可见违约责任内容之复杂。我们对其中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加以归纳,明文规定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合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法,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这么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我们如何选择?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也是《合同法》重点规定的内容;合同是交易的体现,《合同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交易,那么违约责任的设计也应该体现鼓励交易这一主旨。但鼓励交易不等于条款越简单越好,简单的条款往往不明确,不明确就容易发生争议,而争议正是交易的障碍;同样的,太繁琐的条款也不好,谈判耗时耗力,也容易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不信任,与鼓励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必须走一条折中的道路,在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找到最理想的方式,这一方式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约定简单、明确;第二: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第三:方便适用,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支付违约金&最符合我们的要求。
  三、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点
  《合同法》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规定了在约定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时的增减规则,同时明确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29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约定不超过造成损失30%的,法律认可。这样一来,违约金就同时具有了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这是《合同法》推荐给我们的最好选择。
  1、违约金约定简单方便,适用广泛
  就条款的设计而言,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一目了然,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从另一方面看,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金钱就是经济利益物化的形式之一,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金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而且它还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外,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以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容易让交易双方接受。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性质和标的的不同,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法和起算点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定要简单科学、可操作性强。比如在中可以约定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方式:&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返工,直至质量合格;该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下一阶段工程款时直接抵扣。&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时的反制措施,只要查阅合同就一目了然。
  2、约定违约金对双方均可约定,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违约,而双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一般对等,以为例,购房者可以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可以约定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双方均产生切实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有利于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
  3、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这可以说是违约金最大的优势。与赔偿损失相比,它简单明了,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如某中约定&供货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当次货款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买方在当次货款中抵扣&,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无需要对方配合,即使最后双方要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买方做法也完全合法合理,没有任何问题。与《合同法》中另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相比,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只要要求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庭都会支持;而要适用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实践中很多守约方确实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法庭上因为举证不能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以支付适当违约金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就不得不考虑违约的风险,这有利于确保合同顺利地履行。同时,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守约方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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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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