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人变更的区别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公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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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公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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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是甲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袁某以自己名义与乙服装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两台,总价100万元,价款在半年内付清。10月,甲公司便向乙公司交付了两台设备,但至2009年3月,乙公司仍不付款,甲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辩称:该合同系袁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而且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销售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为,实质上是为公司利益订立合同,后果由公司承担。通过袁某与服装公司签 订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主体可以判断,该合同的真正主体是公司。所以,乙服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定代表人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他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扩大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代表行为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构成公司代表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作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自然人 须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公司的代表人,并经登记公 示,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第二,在权限范围内行为。如果法定 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其代表行为有效。第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又无其他证据表明该行为实质上是公司行为,即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 内,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公 司的代表行为,而只能认定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则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构成代表行为,则该行为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行为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特别要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代表行为与实质上的个人行为和形式上的个人行为与实质上的代表行为。
●[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 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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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与效力
按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公司可能因某种事由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等等。很多的公司及股东并不了解该如何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要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变更的决议,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应如何看待公司(或企业)已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却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呢?不容否认,现行的法规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变更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例如: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刑,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丧失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随即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向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仍迟迟不办理变更登记。对此,工商部门内部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登记,是该变更事项生效的条件,既然没有进行登记,就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仍应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会作出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使新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是新法定代表人对外产生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办理登记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一方面,公司(或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该具有决定权,这是公司作为私法人不可剥夺的私权利。只要法定代表人变更决定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这一决定就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工商机关进行授权。如果由是否进行登记来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有效,实际上是公权力侵入了私权利的领地。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商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的利益,因而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由国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公之于众,政府以其公信力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过登记,公司即可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而寻求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保障,从而得以有效地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如果变更未经登记,则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原法定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公司产生效力。进而考虑,如果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呢?如果认为变更登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显然该“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这对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第三人的利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很少会有人交易前先查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再进行交易。公司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持有公司相关的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就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代表公司的资格。如果工商部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未经登记而一律无效,无疑将置第三人于两难境地:要么在每次交易前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要么自行承担交易风险。这样一来,市场的安全、高效、顺利运作将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承认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实际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有效性,不但不会危害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是更为有利的。
  第二,从工商登记的作用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商部门代表国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其公开的过程。这里的合法性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是一种代表国家认可其效力的行政性审查,而不是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程序,所以它不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逾期未登记的,只能由工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促使其进行登记,而不能产生变更无效的后果。
  第三,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既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资格,那么自其丧失该资格之日起就不可能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时如果一味以登记内容为标准来确定法定代表人,就会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
  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只需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即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怠于办理变更登记,并不足以影响法律行为本身引起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的转移。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不利后果主要在于:第一,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未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以已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第三人。第二,由于可能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危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将受到登记机关的处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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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7月16日 ,景善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善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俊以景善公司名义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约定 2012年12月25日 归还,景善公司逾期未还款。此后,邵俊将在景善公司的66%的股份转让给王大贵,王大贵任景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27日 ,邵俊、王大贵与廖淑素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景善公司偿还廖淑素债务300000元,定于2013年12月起开始,每月按借款总额25%的比例还款。此后,景善公司仍未偿还廖淑素借款,廖淑素起诉要求景善公司偿还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俊以景善公司名义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未还。后邵俊将公司66%的股份转让给王大贵,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变更为王大贵。邵俊、王大贵与廖淑素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景善公司偿还廖淑素债务300000元,其实质是邵俊将向廖淑素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义务转移给王大贵,由王大贵向廖淑素还款,邵俊不再承担偿还义务。王大贵任法定代表人的景善公司未归还此款,违反了邵俊、王大贵与廖淑素三方达成的有关债务承担的协议,景善公司应按三方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偿还廖淑素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景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俊以公司名义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大贵,邵俊与王大贵及廖淑素签订《还款协议》,由景善公司偿还给廖淑素。无论三方是否再签订《还款协议》,景善公司都应当偿还廖淑素借款。公司是个主体,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影响债务承担。景善公司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这个债务是公司的,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  
【评析】  
从上述分歧可见,虽然两种意见都是应由景善公司向廖淑素偿还借款300000元,但依据的法理、适用的法律却不相同。哪一种意见才是正确呢?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阐述理由如下:  
一、本案《还款协议》不属于债务承担协议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结合本案,从现象上看,貌视邵俊与王大贵、廖淑素协商一致,订立还款协议,邵俊将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的还款义务转移给王大贵,由王大贵承担向廖淑素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责任。从本质上分析,并非如此。理由是:(一)邵俊以景善公司名义向廖淑素借款300000元,借款人是景善公司,并非邵俊。(二)景善公司具有的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三)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人格分离,公司股东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因此此300000元属于景善公司向廖淑素借款,廖淑素只能向景善公司追索借款,不能向邵俊追索,邵俊无偿还此300000元借款的义务。(四)景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景善公司的股东,无论是邵俊,还是王大贵,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五)邵俊、王大贵与廖淑素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景善公司每月按借款总额25%的比例还款给廖淑素,其实质是景善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廖淑素协商按比例还款,该笔300000元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未发生改变。邵俊、王大贵与廖淑素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不属于债务承担中免责的债务承担,也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  
邵俊将在景善公司的66%的股份转让给王大贵,王大贵任景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笔300000元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仍未发生改变。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来偿还,与股东自身财产无关。只要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即便公司已资不抵债时,结果就是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最大的损失就是当初投入的注册资本,这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邵俊将在景善公司的66%的股份转让给王大贵,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就是合法的。《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王大贵任景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俊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景善公司的义务不会发生改变。  
三、股东邵俊、王大贵勿需与景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股东邵俊、王大贵不存在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将公司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就勿需与景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文中人物,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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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个回答)
第一次听说税务变更要收费~~哪个部门收?有相关的文吗?
法人变更,是立即生效的,又不是名称核准有有效期的,当然不能撤销。只能重新再变更一次。
我只听说要先变更执照,再变更税务登记证。第一次听说,要先变更税务,再变更执照~~~
多打几个电话咨询一下。听听别的工商局怎么说,不行再咨询上一级。咨询又不要钱~不要想当然。
还在东城区工商局办理就可以,如果是变更企业名称则需要到上一级工商机关进行办理。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有以下证照需要变更:
营业执照需要变更,而且组织机构代
进入工商网站,用户名为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在注册时自己设定,以后登录时就用这个密码,进入网上年检模块,根据提示填资料,填完记得保存后再提交,等待预审结果,然后再
省级工商不太清楚,建议可以直接先上工商的网站看一下,或者打电话到工商的热线直接咨询。如果都搞不定,就直接到工商先问问吧。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成证明,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等。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有授权委托书。回答如有帮助,请给好
到你所属的工商机关填表,提供营业执照正付本,公章、税务证付本,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交年检费50元,消协会费等2600元(各地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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