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委托书公司委托他人偷偷取走了钱,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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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纠纷,挂靠经营困境怎么破?
法院不受理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纠纷,挂靠经营困境怎么破?整理者‖黄璞琳
中秋节前的9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案件审理信息:
海淀区法院认为:“总、分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矛盾属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一出,“原告该怎么办?”,便成大家的疑惑。
其实,本案以分公司名义起诉总公司的,其真正的利益代表,应当是以挂靠方式一度掌控该分公司的张某。那么,张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总公司,主张总公司违反挂靠协议,要求总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挂靠协议、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海淀区法院前述微博同时提醒道:
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许可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上述案例中,包装成总分公司关系的挂靠经营,实质上是出租出借证照,逃避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的专项监管政策。
1)挂靠经营者若以分公司名义起诉总公司,法院会认为属公司内部治理范畴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 2)挂靠经营者若以自己名义起诉总公司违约,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挂靠协议,法院很可能认定其挂靠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挂靠经营者的诉求继续履行挂靠协议的诉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其损失也很可能双方分摊。甚至,双方的挂靠经营关系,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证照管理的规定,而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海淀区法院官微上提醒的法律风险,确实存在。 ‖类似困境,可有破解之法?公司之外的自然人或组织,能否参考国有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制度,也合法地“承包或租赁”经营公司、企业或其分公司?
笔者曾撰写过《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法律思考》一文,曾提出对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应绝对排斥企业承包经营方式,并建议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有效衔接:1)承包方应当具备一定的商事资格,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行业的承包经营管理主体资格,要与公司的董事、经理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被委托进行管理的人相区别;2)在承包经营期内,不改变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的法律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且只能对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3)承包者应接受该企业投资人(股东会)的监督,且对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处置权;4)承包者以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该企业投资人(股东会)同意;5)该企业应当办理相关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要在营业执照和登记事项中明确并公示承包经营关系。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法律思考作者‖黄璞琳原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谈》第226页 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监管,是个常见却相当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目前在法规和政策层面上,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规定并不明确,且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并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尤其是小型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采用了这种经营方式。 一、允许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只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农业部1990年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等有限的规定,分别明确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承包经营内资企业、中(外)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 1、国有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是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出资者(企业所有者)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作为承包方(由企业经营者代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改变企业本身的所有制形式和法律地位,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出资者与承包方(即企业本身)及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仍以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本身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2、国有集体企业租赁经营,是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出资者(企业所有者)作为出租方,按个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或其他承租形式,分别由承租的个人、合伙人、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企业或其他形式的承租人,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不改变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本身的所有制形式和法律地位,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出资者与承租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仍以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本身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对承租方本身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问题,则未作要求。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承包经营内资企业的,该外国(地区)企业作为承包方(受托方),与实行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本身,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外国(地区)企业必须向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本身,与作为承包者的中国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将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一定期限内交给该承包者,由承包者对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不改变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在承包经营期内,由该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部分收益,但只能对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者应接受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监督,且对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处置权;承包者以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同意。承包者和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是外国[地区]企业时,该承包者是办理相应的营业登记);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核定为“某行业经营管理”;该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栏目中,则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则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5、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地方政府政策,也允许了其他一些行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或其他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允许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但该条例对承包租赁经营中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并未明确。 二、明确禁止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法规和政策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明确答复,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规定,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三、其他类型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法律规制问题
从以上所引法条来看,目前我国明确允许实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主要是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可来华承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可由中国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
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如依《公司法》登记的公司、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依《合伙企业法》登记的合伙企业,也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吗?对此,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层面上,并未见明确的规定。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小型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中遇到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其投资人(或股东)采取了将该企业发包或出租给其他自然人或其他企业经营,甚至是将企业交由部分投资人(或股东)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其他投资人(股东)收取所谓的“承包费或租金”。一方面,是这种现象大量且现实地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法规、政策对此又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如此一来,不仅监管机关难以依法有效地进行监管和规范,而且,相关企业及其投资人和相关经营者也无所适从,难以有效地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企业的债权人及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机制也不明确,相关的交易秩序长期处以不稳定、不规范状态,社会交易安全也相应地得不到保障。
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予以明确。如果不允许,应明确如何处理由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如果允许,应明确如何规范操作。
有人提出: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与《公司法》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之间职权分工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不符合《公司法》所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还有人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会混淆此种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笔者认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机制,并不是天然、绝对地相冲突、相背离。在制度设计上,二者也有可能进行有效衔接。 其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其实也是受公司股东会(股东)委托或授权开展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也可能自己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委托或聘用(授权)其他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这里的“董事、经理、受委托人、被聘用人”,与承包租赁经营者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即,前者与相关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而承包租赁经营者与相关企业而言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 其二,目前,国家允许外国(地区)企业可来华承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也允许中外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由中国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当然,承包方要求具备一定的商事资格;在承包经营期内,不改变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的法律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且只能对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者应接受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且对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处置权;承包者以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该企业董事会同意。
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就包括公司制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责任承担和法律地位,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类似的)。既然在涉外的企业承包经营中,不排斥公司制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承包经营方式与公司制度和中外合作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相互衔接,那么,在非涉外情形下,对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应绝对排斥企业承包经营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也同样可以有效衔接。
如果在立法上允许对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笔者认为参照以上涉外承包经营制度来进行制度设计,应该会更加合理些。即: 1)承包方应当具备一定的商事资格,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行业的承包经营管理主体资格,要与公司的董事、经理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被委托进行管理的人相区别; 2)在承包经营期内,不改变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的法律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且只能对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 3)承包者应接受该企业投资人(股东会)的监督,且对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处置权; 4)承包者以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该企业投资人(股东会)同意; 5)该企业应当办理相关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要在营业执照和登记事项中明确并公示承包经营关系。 欢迎关注“璞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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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xx-x 为我公司在 xx-x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xx-x有关消防工程单价预算,合同签订及施工,负责该工程的结算收款,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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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造师挂靠要注意一些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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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建造师证为什么要挂靠?  考建造师证两种用途:1、注册到单位,升职加薪。2、挂靠,赚外快。
  建筑行业不断扩大建造师前景越来越广,市场对建造师需求增长,当然建造师含金量也在随之变化。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么多人选择挂靠?
  对企业而言:一般企业需要建造师证也就是为了企业的资质升级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单位的相关资质有些硬性的指标要求你要承担哪个等级的工程就必须要有相应级别的建筑施工等级,你要有相应的建筑施工等级就必须要有多少名建造师人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2、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对建造师个人而言:
  1、挂靠有钞票拿,每月可以多增加很多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
  2、有充分的动力参加层出不穷的考试-保证个人持久动力;
  3、有了利益的支撑,获取证书,增加了就职机会,储备能量;
  4、身兼数职,对于其他工作也不耽误。
  所以,建造师挂靠对于公司与个人而言都是一个互利双赢的事情。
  政策对建造师挂靠的影响
  一、最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二、对政策的解读:
  1.二建注册改登记制度是必然趋势,但是需要一个过程。注册改登记不是取消二建考试,这个执业资格考试还是要有的。
  2.企业不需要保资质。
  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加大项目负责人的刑罚力度。
  建造师挂靠的价格: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刺激了对建造师的需求,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知名老师认为,住建部此举不仅规范了行业标准,体现了实务工作中的专业性,同时也拓宽了建造师的就业前景,对于广大持证人员来说,不仅证书不会受到影响,反而证书含金量会更高。
  2015年一级建造挂靠价格(仅供参考):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3-3.5w/年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3-3.5w/年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5-6w/年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3-3.5w/年
  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3-3.5w/年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3-3.5w/年
  一级建造师(港口航道工程)4-4.5w/年
  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5-8w/年
  挂靠价格:(此数据,以江浙为主,因此其他地区行情,会有不同程度差异)
  二级建造师(市政):初始注册挂项目1.5万左右/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1-1.2万/年;转注册挂项目2万左右/年;转注册不挂项目1.5-1.6万/年。
  二级建造师(建筑):初始注册挂项目1-1.2万/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7-8千/年;转注册挂项目1.5-1.8万/年;转注册不挂项目1-1.3万/年。
  二级建造师(机电):初始注册挂项目1.3万左右/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8-9千/年;转注册挂项目1.5-1.8万/年;转注册不挂项目1.3万左右/年。
  二级建造师(公路):初始注册挂项目1.8万左右/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1.2-1.4万/年;转注册挂项目2-2.5万/年;转注册不挂项目1.8万左右/年。
  二级建造师(水利):初始注册挂项目2.5万左右/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2万左右/年;转注册挂项目2.5-3万/年;转注册不挂项目2.2-2.5万/年。
  二级建造师(矿业):初始注册挂项目2-2.5万/年;初始注册不挂项目2万左右/年;转注册挂项目2.5-3万/年;转注册不挂项目2.5万左右/年。
  建造师挂靠存在的风险
  建造师挂靠能够带来一定的利益收入,可是在看到利润的表面也要深谙内里的行道,实际上,建造师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建筑施工行业人尽皆知的潜规则,因此,建造师挂靠是有一定的风险存在的。
  首先不得不提的是建造师挂靠的安全质量风险,因为要是挂靠后一旦引发出来的安全事故的话,自己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事先没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话,那么你有可能需要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这不就赔了夫人又折兵吗?值得注意的是,若没有与被挂靠的公司签订协议,则自己还有可能需要面对违约的风险,这些问题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是需要大家多去注意和重视的。
  在此提醒大家,在选择一家企业进行挂靠的时候,一定要事先考察过,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建造师挂靠是挂证不挂章,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章在建造师自己手上的话,被挂单位就无法以你的名义去开始一些工程,不然的话,你所承担的风险会加剧,一旦真出了问题,估计损失最大的会是你自己,所以不要为了一些小恩小惠而随便将自己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
  只要做好风险分析,建造师挂靠一般也不会出什么意外,因此,选择一家有信誉保证的企业进行建造师挂靠,相对风险会很小。
  建造师挂靠存在的黑幕
  企业对待建造师挂靠的态度:
  1.门路较窄,找中介帮忙找证,但是希望成本低(老板不管,人事负责,人事为了取悦老板都是拼命表现,以低于市场价完成老板的任务,得到表扬和赏识)
  2.认为市场上证件很多,任意压价。(每年这么多证件流出来,需求量就这么大,你人才肯定要降价,不然明年更低)
  3.以挂资质的名义要求人才配合考B证,偷偷挂项目。(很多公司都这样,私人挂靠公司最多,因为这些公司要的是项目经理,而不是保资质)
  4.以挂项目的名义收证保资质,经常没有出场费和补贴。(因为市场上价钱太低,老板也不愿意给高,又要保资质,只能先把证搞到手)
  5.到期不付款,一拖再拖,认为持证者再外地,来回一趟耗不起。(挂靠是违法,持证者也不敢去法院上诉)
  6.出事了就什么都推,说是中介问题,或者操办的公司员工问题,公司不知情,不配合。(讲得很明白了,也不怕你去告)
  中介对待建造师挂靠的态度:
  1.能压多少是多少满足公司要求,促成交。(中介竞争激烈,我不干还有很多人干,大家都要吃饭,满足公司的要求尽量压低价钱)
  2.将人才的想法反馈给公司,但不会帮人才力争。(中介单位很多经理都是毕业出来的毕业生,没什么经验,也没做过都不懂门道,反正就是价钱,双方合适就成交,公司不同意的话,你人才不答应公司条件,那么再找其他人,一切看价钱,不考虑公司与人才的匹配程度,知识面窄,无法同企业交涉,就是一味低价)。
  那么,建造师挂靠需要注意什么?
  一、二级建造师挂靠注意事项:
  1、什么是挂证不挂章
  所谓挂证不挂章,就是只把注册建造师证挂出去,注册章在自己手里。这样比较安全,注册证挂到企业里,企业只可以用来申请资质或者资质升级。并不能去接工程,接工程要用到注册章;
  2、挂项目什么意思
  挂项目就等于是挂章了,挂项目的话,你的注册证和注册章要放到你挂靠的企业里,他们可以用你的注册证及注册章去投标,去接工程等,所以是有一定风险的,工程做的好还好,工程做的不好,出了事,建造师要负责任,当然高风险高回报,挂项目比只挂证费用至少高出总费用的1/3以上。
  3、关于挂靠的风险
  风险之一是你要跟目前工作的公司沟通好,确定可以挂出去,不要到时候本公司需要建造师了,然后要求你转注回公司,那到时候你就麻烦了。风险之二就是注册好了,会不会有其它问题:这些签合同的时候注意看清楚合同,该讲的都讲好,比如往后考B证的事情,还有注册津贴如何给,一次性还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给,还有社会保险问题、车费来回报销问题等,把后续的事情都想好,最后落实到合同上面,这样就可以放心去挂了。
  4、关于注册年限
  如果有一年跟三年或者更久你会怎么选?肯定选三年喽,对不对?不然来回注册多麻烦!呵呵,是啊,但是企业给你挂三年才可以啊,我感觉现在企业要求挂一年的比较多,费用少嘛,而且只是用来办资质的,资质办下来就可以了,而且你不用做什么,到时候只是把证用一下,一年给那么多钱,他会养你三年?呵呵,如果挂项目就不同了,挂的年限应该比较好谈。目前二年一签还是很普遍的。
  5、扣证问题,和合同到期单位续聘不给钱的问题
  所谓扣证是事先商量好挂靠并交证给挂靠公司。公司上报等公示时会发生。比如说如果挂靠单位耍赖,扣证不给,所谓续聘是指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但挂靠费不给。
  办法:找信誉好的单位,挂证不挂章,这都要在合同里说明扣证就申请挂失,然后到原单位调节
  6、关于挂靠的订金
  报酬一般包括基本金。和保证金。还有相关保险。跟上班的工资分类差不多。这是要你跟企业去谈的,一般是有一些订金的,一般是收建造师挂靠费用一年的20%-30%,具体多少就看你谈的怎么样了。
  7、多久可以收到钱
  这个就不一定了,因为这不是你也不是企业能决定的,要先注册,然后去交资料,然后等公示......最快也要3-4个月,所以不能以为把证给企业立刻就能收到钱的,如果要提前一点,那就早一点把资料交上去喽,不能整理资料用了一个月,那你至少都要5个月了。
  怎样挂证才会不怕企业不给钱或者不转注?
  第一步:签订注册协议书,不要叫挂靠协议书。(合法不合法没关系,这个协议可以证明你的证书在这个企业)
  第二步:和企业同时签订正式的社保局出具的劳动合同书。(这个证明你是这个企业的员工,这个受法律保护)
  第三步:让企业同时出具离职证明书。比如,第一步中你的证书到期时间为日,第二步的合同到期时间也是日。那么,你让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写的日期为日。加盖企业公章以及经办人签字。
  第四步:让企业出具一个一(二)级建造师的收条。
  以上四步完成后,你就可以高枕无忧。
  建造师挂靠流程:
  建造师挂靠全流程(建造师个人)
  一、建造师如有意寻找企业挂靠,请注册我公司网站个人会员(免费)或直接给我公司客服打电话沟通,客服会询问建造师相关具体情况及具体要求,在确认建造师符合注册条件后,客服会根据您的具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帮您安排企业,同时给您发去您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书(都是统一制式)。二、找到合适的企业后,客服会与您联系,告之您将要签约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及具体价格。如果企业,价格及协议您都认同的情况下,预约时间和企业一起在我公司签约。三、签约现场,企业和建造师是面对面的(可以深入的了解企业,也可以亲自去企业参观),同时签约现场企业会把执照、组织代码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现金都带过来,如果您的证件没问题,符合注册条件,就双方当场签约,并由我公司给您做担保,企业会在签约时一次性的把钱全部交给建造师,在签约时企业还同时开据明年到期的解聘证明(这一点非常关键,是为了防止企业第二年不给钱又不给建造师办理相关转注手续)。最后企业拿着建造师提供的相关证件去当地建设局办理注册事宜,当然带走的证件也会给建造师开据收条(盖公章)。
  企业签约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A: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C、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D、企业公章E、现金(签约现场必须是现金)建造师签约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初始注册):
  A、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B、毕业证原件
  C、身份证原件
  D、小二寸红底或蓝底照片3张
  E、职称证(助工就可以)
  建造师签约时需要提供的证件(转注册):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注册证书原件
  3、注册章原件
  4、原单位解聘证明
  5、身份证及毕业证的扫描件
  6、小二寸红底或蓝底照片3张
  签约后建造师手中的资料:
  建造师签约后手中的资料应该是四份:
  1、签定的协议(企业盖公章,你按手印)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不用盖公章)
  3、企业给你开的收条(企业盖公章)
  4、企业给你开的明年到期的解聘证明(企业盖公章)
  建造师挂靠未来的一个趋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在资质认定方面的必要性,对施工企业专业资质中建造师的人数、专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之前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标准在原有基础上特别提高了对市政专业、机电专业建造师的要求。
  新标准的出台,对全国百万建造师考生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这是对前阶段关于建造师考试可能会被取消的一个响亮回应,彻底打消了大家的疑虑。基于建筑领域的特殊性,专业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建造师考试不仅不会取消。
  虽然建造师考试历经十余载,建造师人数达到数十万人,但依然供不应求,需求缺口巨大,新标准出台后,建造师的需求又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新标准对建造师的专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这将使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有所变化,建造师中建筑专业一家独大的局面会被逐步改变,机电和市政专业的建造师将有更多选择。
  随着新政正式实施(日起)的临近,预计未来3-5年内市场将面临“一证难求,重金抢证”的局面。二建注册改登记制度是必然趋势,但是需要一个过程。注册改登记不是取消二建考试,这个执业资格考试还是要有的。企业不需要保资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加大项目负责人的刑罚力度。
  目前的建造师挂靠市场是鱼龙混杂,在新标准下,企业、建造师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考验,一些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也争夺生源的情形十分激烈,行业愈加成熟规范,在市场的引导下,随着考试通过人数的增加,今后的挂靠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建造师的日子会越来越好!
  未来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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