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拆迁就业安置协议议修改问题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琅执行异议字第00010号
  异议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长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吴飞贤(***妻子)。
  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长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厚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2013)琅执字第0052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中,对涉案房屋的鉴定混淆了安置房和商品房两个价值,忽视了申请执行人房屋系安置房屋,土地性质系划拨,鉴定的单价是商品房的价值,异议人已经交付了拆迁过渡费和土地出让金,在执行中应当扣除拆迁过渡费和600元/平方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后,才是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款项。且本案执行标的已经灭失,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对实体问题作出判断,根据第之规定,应当终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重新起诉确定涉案房屋价值。
  本院查明,***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2)琅民一初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滁州:拆迁安置的新房居然有人住了(图)|物业|小区_凤凰资讯
滁州:拆迁安置的新房居然有人住了(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内城河改造征迁,相关部门分给我的安置房里竟然住了人,你说稀奇不稀奇&&”日前,家住内城河附近的南先生给打来热线,反映因征迁分给自己的新房里有人居住的情况,“发现问题后,我立即将情况反映给物业和拆迁事务所,得到的回答是&绝不可能&,随后相关部门核实后确定有人居住,但是没有及时解决。”南先生介绍,自己奔波一个多月,也想尽快解决此事,遂接受了拆迁部门给他重新分配一套面积略小的房屋的条件,也没要赔偿。本以为此事已经解决,谁知道物业来收物业费时彻底惹恼了南先生
原标题:滁州:拆迁安置的新房居然有人住了(图)“内城河改造征迁,相关部门分给我的安置房里竟然住了人,你说稀奇不稀奇&&”日前,家住内城河附近的南先生给打来热线,反映因征迁分给自己的新房里有人居住的情况,“发现问题后,我立即将情况反映给物业和拆迁事务所,得到的回答是&绝不可能&,随后相关部门核实后确定有人居住,但是没有及时解决。”南先生介绍,自己奔波一个多月,也想尽快解决此事,遂接受了拆迁部门给他重新分配一套面积略小的房屋的条件,也没要赔偿。本以为此事已经解决,谁知道物业来收物业费时彻底惹恼了南先生,双方陷入僵局。今年30岁左右的南先生是内城河改造一期被征迁的房屋业主,今年6月24日与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协议,被安置在滁城滨湖小区23号楼403室。“当初为了响应市里&早交房,早选房,不让老实人吃亏&的号召,我是第一批、第53个交房选房的。”南先生介绍,当时还很满意自己选的房型,谁知道在9月17日,当自己来到新房准备时,却发现房子里有人居住。“来到四楼找到我家后,发现门口有鞋架,屋里还有人讲话,觉得特奇怪。”南先生说,当时他就给物业打电话反映情况,得到的回答是“不可能,估计是别人临时放的,一会找人清走。”随后,南先生敲开门,看见里面住着一对50岁左右的夫妻,该夫妻表示房屋是其侄子的。“经过我的调查了解,这房屋里的人已经居住长达一年之久,还把里面弄得脏兮兮的。”南先生表示,自己的新房是别人住过的,这让他和家人在心理上都接受不了,遂再次将此事反映给物业和市拆迁事务所,要求合理解决。对于如何解决,南先生心里有着两套方案:第一是在有合适房源的情况下在滨湖小区或者附近小区为他重新安置一套户型及面积相当的房屋;第二在无合适房源,还是安置此套房屋的情况下,要求物业人员立即清走现居住人员,并清空房屋,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从自己6月到9月期间在外租房的房租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24500元。市拆迁事务所根据南先生反映的情况,接受了第一项解决方案,即在同小区给南先生重新分配一套新房。但是南先生挑来挑去总是没有第一套那么满意。“当时我是第一批选的,户型面积刚刚好,现在再让我选,也都是别人挑剩下的了,不是大了就是小了。”南先生说。经过自己一个多月在各部门奔波和选房,南先生也觉得没精力这么耗下去,遂接受了征迁部门给他重新分配一套面积略小的房屋的条件。“大家都不容易,这事能解决最好,我也没再提租房、务工等补偿的事了。”南先生表示,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谁知道去拿新房钥匙时物业让他交1300多元的物业费彻底惹恼了南先生。南先生表示,这事错在物业,耽误自己几个月时间,“如果一定要我交1300元物业费的话,那么自己在外租房的房租费、误工费、交通费我还是要找物业来赔的。”南先生说。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本网将继续关注。(滁州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播放数:414555
播放数:2000332
播放数:236925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  大滁城拆迁安置就是一个空壳,是一个陷阱,给你安置房却不给你落户口,让你有家不能回,让你的子女上不了学,  背景  我叫周加加,原户籍地是滁州市宋郢村郭郢组,有宅基地,有房,有承包地3.2亩  2005年因为上学将户口迁入安徽合肥市(由农转非),后于2008年毕业,户口返回原籍,当时的管辖派出所以户口不能非转农为由将我的户口一直挂靠在滁州市扬子路派出所集体户至今8年之久,毕业后就在外地打工,既不是公务员,也没有享受国家任何就业福利。家里的土地一直是父母在打理。  2011年由于我们村拆迁,我被安置80平方米安置房于滁州市金燕小区内。  由于集体户,孩子上学极不方便。想把户口迁入安置房内,按照滁州市文峰路派出所的要求办理证明,如下:  1:《安置房拆迁户申请》  2:《个人申请》  3,《征收集体户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  滁州市文峰路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理由:  《安置房征迁申请及征收集体户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协议》这两项只能代表我被安置。还需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开具房屋产权证明。  然而.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明确表示只能证明我被安置,无权开具产权证明。  大陷阱:  1:宅基地被拆无法落户,安置房存在不给落户,  2:滁州市文峰路派出所的非法无理的要求,让一个不具备开具房屋产权证明的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开具房屋产权证。  3:文峰路派出所的办事程序不合法,只认可一个非房屋产权部门(城北新区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落户。  我既然响应国家政策,拆迁被安置,有了安置房却落不了户口,大滁城拆迁安置只是一个空壳,给你房子不给你户口,让你有家不能回。大滁城拆迁安置就是一个陷阱,把你的家拆了给你一套安置房,但是却证明不了房子是你的。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 更多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项第(五)条:“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在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以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三项第(二)明确指出“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取消子女投靠父母需未婚的限制”,关于拆迁安置房,我被安置的时候就已经确认为常住人口,因此才得到了安置房,派出所却以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和我本人没有单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由拒绝办理户口落入安置小区。因拆迁时我是成年未婚子女,当地的通用做法只有我父亲一个人的签订拆迁协议(但是协议上明确拆迁对象包括我父亲的3个成年未婚子女)。根据《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条 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拆迁安置房难道不是合法取得的吗?即使没有产权证,安置协议上明确我有被安置80平米,难道不算使用权?连使用权都没有政府安置的80平米房子算什么?请问文峰路派出所根据哪条政策办理落户时只认可签订拆迁协议的本人落户,而不承认其他被拆迁安置人员的落户条件,再次请问文峰路派出所根据哪条政策只认可由无房屋产权人确定权限的滁州市城北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落户,而不承认城北办事处开具的被安置证明。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项第(五)条:“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在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以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三项第(二)明确指出“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取消子女投靠父母需未婚的限制”,关于拆迁安置房,我被安置的时候就已经确认为常住人口,因此才得到了安置房,派出所却以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和我本人没有单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由拒绝办理户口落入安置小区。因拆迁时我是成年未婚子女,当地的通用做法只有我父亲一个人的签订拆迁协议(但是协议上明确拆迁对象包括我父亲的3个成年未婚子女)。根据《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条 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拆迁安置房难道不是合法取得的吗?即使没有产权证,安置协议上明确我有被安置80平米,难道不算使用权?连使用权都没有政府安置的80平米房子算什么?请问文峰路派出所根据哪条政策办理落户时只认可签订拆迁协议的本人落户,而不承认其他被拆迁安置人员的落户条件,再次请问文峰路派出所根据哪条政策只认可由无房屋产权人确定权限的滁州市城北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落户,而不承认城北办事处开具的被安置证明。
  根据原市“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指发〔201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所有已签订拆迁协议予以安置的拆迁户,由琅琊区、南谯区牵头,市房产局、市公安局配合,其原户籍所有安置人口必须迁移至新安置小区安置房”。2014年,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人户分离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滁公治〔2014〕26号)文件规定:“对所有已签订协议予以安置的拆迁户,其原户籍所有安置人口必须移居(迁移)至新安置小区安置房”。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不遵守.docx 8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xe600;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50 &&
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不遵守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不遵守【案件概要】安徽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工业园区新区建设,于2010年正式启动征地拆迁工作。陈惠(化名)等百余户村民在拆迁办工作人员不断地被做工作之后,很快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然而,当签完之后得知,已经签过的这些户,补偿标准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差距极大。原本以为的公平公正,好像并不存在,顿时开始陷入了后悔和纠结的情绪当中不能自拔,接下来该怎么办?要怎样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安置补偿?抱着试试看的心情,陈惠等几位代表找到了现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协议已签,内容不公平,如果执行了,自己会有损失,如果不执行,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据陈惠等代表对征地拆迁过程的陈述,她们没有看到过任何征地拆迁的文件,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拆迁项目有可能就是违法的,那么陈惠等百余户所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此,王律师建议可以从调查取证开始,从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入手。于是,在王静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开始了正式的法律程序维权之路……【办案方案】办案第一阶:调查取证,围绕乌衣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批准文件进行。?王静律师先到实地进行勘查,后到国土资源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实地走访了解,并结合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书》,旨在申请公开涉案拆迁项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文件等五项重要文件。经调查之后得知;涉案拆迁项目手续并不完整,征地报批程序违法,社保没有落实,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召开听证会,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初步可认定,涉案属违法征地拆迁!办案第二阶段:直接复议,申请撤销已经作出的违法法定程序和内容的批复文件。纠正违法是关键。王静律师团队针对调查取证过程中获悉的征地批准文件、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的要义在于,首先要通过这样的复议,让省政府知道村民对于征地的内容是完全不知情的,报批材料内附的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内容不是村民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通过复议,村民可以清楚地知道“一书四方案”的内容,已经社保的落实情况,进而知道问题的根源所在。办案第三阶段:直接联系主管领导,反映客观事实并寻求解决方案。考虑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王静律师团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直接发函至主管领导的方式。主管领导收到律师函以后很重视,遂与王静律师联系沟通协商的时间、地点,经过两轮的交换意见,很快,在陈惠等代表、主管领导及王静律师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至此,所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律师说法】征地拆迁中,经常有被征地拆迁户抵挡不住拆迁人的强大攻势,加上没有经验又不了解房地产行情,一冲动就签下了实质上欠缺合理性的补偿安置协议。当及时发现时,是应该待在原地捶胸顿足失悔,还是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五类:(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而无效的合同则分为七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view/508359.htm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view/22692.htm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view/86065.htm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view/322920.htm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分别对照这个“五类”和“七种”,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相应情形,可以不遵守,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就实际补偿问题寻求更好的落实途径。下面是“十个小故事大道理”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小故事1、《扁鹊的医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大道理: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小故事2、危险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页面已拦截
无锡网警提示您:
该网站已被大量用户举报,存在代办假信用卡的嫌疑,可能会骗取您的手续费或窃取您的个人信息,建议您谨慎访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置房转让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