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父母房产构成犯罪构成三阶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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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卖房产 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儿子将房子卖给他人的合同。在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儿子却爆出内幕,他是被放的人胁迫卖房的。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指放高利贷的另一对此予以否认,而房子也在三度过户后,想追回似乎不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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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他们低价买房产非善意&
  昨天上午,原告老周夫妻俩,被告儿子小周、马先生及第三人毕先生的代理人都出庭。周先生诉称,他和妻子在朝阳区安华里有一处房产,房主原是妻子的名字,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过户给了儿子。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不同意转让,起诉后法院已经判决妻子单方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无效。但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又两易户主,先是过户给马先生,随后今年初又过户给了毕先生。周先生于是将儿子、马先生连带毕先生一同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房产。
  老周说,他调取了买卖合同,发现马先生从儿子手中买房只花了46万元,远远低于实际的房价。而马先生卖给毕先生时却高达155万元,这让他很是疑惑。&对方取得该房产,并非是善意的。&对此,马先生解释称,他是为了避税而签的46万元的合同,实际支付了小周110万元,并不存在低价买房的情况。
  儿子:&我被迫签下高利贷协议&
  对于房产为何卖出如此低价,儿子小周的一席话让这场纠纷更添悬疑。小周说,他当时急需用钱,于是找到了放高利贷的马先生,马先生同意借钱,但要求小周必须有抵押物,房子必须在其名下才可以。小周于是带着母亲,在马先生的陪同下,用一天的时间就办理了过户,将房子转到小周名下。
  但小周从此就没见过房产证,双方随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还签了一份回购合同,&这其实是高利贷的协议。&小周说,他拿了马先生的110万元,每月都要支付10%的利息,只交了两个月,他就偿还不起了,&到期未付利息,还有高额的罚金。&很快,小周就欠下马先生约155万元。此时,马先生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毕先生,同时也将借贷关系转移给了毕先生。
  &后来他们威胁我,如果不花180万元回购房子,房子就别想要了。&小周说,虽然他想把房子买回,但没那么多钱。于是,毕先生派人在3月初将小周的父母强行从房子里轰走,目前实际占有房子。
  被告:&我就是个倒卖二手房的&
  对于放高利贷的说法,马先生一口否认,&我就是一个倒卖二手房的,低价买房才有利可图。&在回应质疑时,马先生不停地转动手里的笔,多次提到& 你拿出证据来,要不我都没必要回答&。
  但小周拿不出任何证据,&协议他不给我,否则就不借我钱了。&小周说。小周和母亲都指称马先生当时参与了过户,马先生同样否认,&我买卖房屋都有手续,有房产证,也交了税,如果有问题,国家不可能同意。&
  第三人毕先生的代理人也同样否认自己是放高利贷的,&我们是正常购房,希望保护我们的权益。&代理人认为,即使马先生和小周之间有纠纷,毕先生是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责任。
  &有你们这样合法买房的吗?&老周非常气愤,他随后出示了链家中介网站的房源信息,他家的房子在链家的标价为210万元,&这绝非善意购房。&
  ■庭后追访
  &快退休了,没想到会沦落街头 &
  在庭审之后,父亲老周和儿子小周,谁也没和谁打招呼。&没想到快退休了,房子没了,落得流落街头的境地。&老周对于儿子的做法很不满意,&谁知道他把钱干什么用了!&儿子小周解释借钱的原因,是因为着急做一笔生意,他从网上看到马先生放贷,联系之后就按照要求一步步走到今天,&从第一步开始,我就错了。&谈到父亲对自己的成见,小周表示,父亲总觉得他没出息,父子关系因此越来越僵,把房子从母亲名下过户,也是背着父亲进行的。
  但不论怎样,现在的事实是房子没了,小周还欠着一屁股债。虽然小周的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但一家三口却都高兴不起来。
看后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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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儿子坑爹偷卖父母名下房屋 爹娘告儿子及买方
19:18 &&来源: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夫妇发现,自己委托儿子张某某出售的房子,莫名其妙登记到了他人名下,但张某夫妇并未收到房款。于是,老两口便将房屋买受人李某作为被告、自己的儿子张某某作为第三人,一同起诉到法院。
张某夫妇诉称,2013年6月,两人公证委托儿子张某某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但张某某却在当月月底,与自己的小舅子,也就是被告李某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价值85万的房产以60万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并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还对张某夫妇隐瞒了这一事实。张某夫妇一直住在房子里,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直到2014年5月才得知此事。二原告认为,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恶意串通、虚假交易,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李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被告李某辩称,合同上签订的60万是为避税考虑,双方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为85万元,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成立,应属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某认为,二原告委托自己代为出售涉案房屋,是经过公证的,应属合法有效,他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因考虑到原告还要居住该房屋,房屋未交付被告,故购房款也未实际支付,但被告李某向自己出具了85万元的欠条,合同上约定的60万,是为避税考虑。因客观原因,没有告知原告房屋已经出售,并不是刻意隐瞒,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某还提交了一份《欠条》,载明:&我(李某)于2013年6月购买了张某许某名下的房屋(已在成都市房管局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时与姐夫(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姐夫购房款85万元,由于姐夫担心时间长了发生意外,现以书面形式立此据,购房款尚未支付给姐夫&。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第三人张某某系二原告的儿子,并作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二原告名下的房产,应当以二原告的利益为前提,全面履行被委托事项。但张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妻弟李某,并未告知二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也仅约定了房屋成交价为60余万,对合同其他条款如产权过户、税费支付、房屋现状、房屋交付等均无明确约定,在李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又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张某某系姻亲关系,其在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张某某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虽以出具《欠条》为由说明欠付购房款实际金额85万元,但因欠条出具时间系房屋过户后半年之久才予以补签,且仍未实际履行,被告李某作为买受人,未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基本义务,就将他人财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非善意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故武侯法院对原告张某、许某要求确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李某与张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二原告合法权益,属于过错方,应当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原告张某、许某名下。故对于原告要求将被告李某名下的争议房产过户至原告张某、许某名下的主张,武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武侯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第三人张某某以原告张某、许某名义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许某将该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记者 刘佩佩)
原标题:儿子坑双亲偷卖父母名下房屋 爹娘告儿子及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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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子女偷卖老人房&该当何罪?
张老先生打算把自住房留给车祸致残的小儿子,并告诉了长子小张,不料事后突然有人上门,自称是房主。原来小张已偷偷将房子卖了!张老先生气得连打了两个官司,把长子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认定买卖无效。
海淀法院民庭法官舒怡说,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子女因房产问题与父母发生纠纷的案件增多,反映出房产升值后,家庭已成为争夺房产的小战场,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亟须正确引导。
老父打三场官司讨回房产
张老先生有两个孩子,长子小张已经成家,在外居住;小儿子的腿因车祸致残,一直随张老先生夫妇居住。张老先生夫妇在小儿子发生车祸后,就跟长子小张明确表示,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小儿子居住。
然而,不久前,一个陌生人突然敲开了张老先生的房门,称其买下了这套房屋,并已取得房产证,要求张老先生腾房。张老先生一头雾水。“我明明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还锁在家中的柜子里呢,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张老先生赶忙到房管部门,一核实,张老先生不禁惊出了一身冷汗。
原来,事发前不久,小张以给父亲张老先生办保险为由,要走了张老先生的身份证。随后,小张拿着张老先生的身份证,还有伪造张老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将张老先生锁在家中的房产证挂失,并补办了新的房产证。
之后,小张拿着新的房产证、张老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伪造张老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手续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登记部门。他谎称张老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并出示了相关手续,最终将张老先生的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取得房产证后,小张又以低价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朋友李某。随后,小张与李某到房屋登记部门,将房产证过户到李某的名下。
张老先生非常生气,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管理部门为小张核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部门根据笔迹鉴定结果可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均系伪造,因此,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存在。但鉴于涉诉房屋权属现已被房屋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违法。
这一行政判决生效后,张老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长子小张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私自将父亲的房产证挂失,并办理新的房产证,再把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售房给第三人小李,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张老先生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判决作出后,张老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无效合同作出的房屋变更登记,应被撤销。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但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可确认,小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老人与子女涉房纠纷有5类
据海淀法院法官舒怡介绍,海淀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老人与子女间涉房纠纷主要集中在5种情形:
1.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与丧偶老人争房。当丧偶老人的住宅临近拆迁时,子女通常希望分得去世一方老人的房产份额以获取拆迁补偿,从而起诉丧偶老人要求继承房产。
2.子女借住在老人房屋内,老人与占房子女发生纠纷。
3.子女假借老人之名出卖房产。有的子女通过隐瞒、诱骗等手段,拿到父母的房产证、身份证,骗取中介、买房者的信任,出卖父母名下的房产,导致老人无家可归。
4.老人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购房后与子女发生所有权纠纷。老人出资购买了房屋却仍然得不到房屋的控制权。
5.老人为获得子女赡养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发生纠纷。
舒怡法官认为,老人与子女涉房纠纷多发的原因,除近年来房产升值,房地产政策调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家庭重大财产分配导致的家庭伦理动摇,子女失去了尊老敬老的基本道德。
偷卖父母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子女偷偷卖掉父母的房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说,目前法律界说法不一,主要在两个罪名上存在争议。
<p STYLE="FonT-WeiGHT: 600; CoLor: #是否构成诈骗罪?
乍一看,小张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钱学志律师认为,小张虚构办理保险的事实,骗取了老人的身份证,这是诈骗罪的情节;随后他又谎称房产证丢失,重新办理了房产证,这一步也构成诈骗行为;最后他伪造老人签字、虚构老人买房的事实,骗取了新房产证。这一系列行为都通过虚构事实,最后骗取了房产证,看起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可从法理上讲,诈骗罪的特点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予犯罪嫌疑人”。显然,陷于错误认识的是房产登记部门,致使房产所有权变更到了小张的名下,而房产登记部门并非被害人。但被害人张老先生只是陷于错误认识,把身份证而非房子交给长子。由此,将此案定为诈骗罪很牵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依此,很难以诈骗罪对老人的儿子进行处理。
<p STYLE="FonT-WeiGHT: 600; CoLor: #是否构成盗窃罪?
还有人提出,小张秘密取得了其父的房产,是否构成盗窃罪?钱学志律师分析,小张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其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包括以欺骗方式获取老人的身份证,以秘密手段重新办理房产证,伪造老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老人的房产所有权,其主观是故意,且有预谋。
但钱学志律师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通常是秘密进行。小张的行为确实是在其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但问题是,小张要求过户的行为,作为房产登记机构,他们是知情的。对此,目前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受害人不知情,就构成秘密窃取这个情节;而另一种认为,不仅是受害人不知情,而且其他人也不知情,这样才能构成秘密窃取情节。那么,此案在盗窃罪的犯罪情节构成上略有分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由此,作为老人的儿子,即使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情节,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
<p STYLE="FonT-WeiGHT: 300; CoLor: #是否不构成犯罪?
那么,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长子的行为是否无罪?
钱学志律师认为,首先,目前只有盗窃罪和诈骗罪最贴切,别的罪名无法套用此行为。其次,从刑法的精神来看,对于亲属间的侵犯财产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最后,从刑法的原则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为了治其罪而强行套用罪名,定罪需要慎重,不能轻率为之。
所以综上所述,钱学志律师认为,长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偷卖父母房要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钱学志律师指出,小张对其行为是要负担民事责任的。当然,前提是老人要追究。
小张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责任,长子有明显过错,并给其父造成了经济损失,即使最后其父追回了房屋,但也有很多实际损失,如诉讼费、交通费、打印费等。这些都是侵权直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张老先生的房屋终未追回,那小张就要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还应赔偿损失。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上述规定明确了小张应赔偿其父的损失。
而本案实际上受让人小李不构成善意取得,若长子和小李存在恶意串通,小李也要赔偿老人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自管证件留存凭证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舒怡法官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很多老人在生活中将自己的房产权证、身份证件全部交给某一子女保管,子女很容易隐瞒老人,私自售房。老人应厘清自己的财产,自行保管权证、证件,同时应意识到“以房养老”的重要性,在无其他住所、没固定养老费用的情况下,尽量不卖自己名下的房产。
二是注重法律保护。老人与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不同个体,双方的经济往来应留凭证,老人为购房向子女给付大额钱款、偿还贷款,最好使用银行系统汇入子女账户。一些老人支付购房款时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导致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失去了房屋所有权。
三是加强舆论教育。一部分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从小养尊处优,抱着“房子总归是我的”态度,私自处理父母的房产。对此错误认识,应通过宣传引导,努力纠正。
搜集证据组合诉讼
一旦老人的房产被子女偷卖,有无救济途径?钱学志律师建议:老人还是要积极救济自己的权利。可像张老先生这样,经过几个组合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双方的合同无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变更,最终再次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房屋或追究经济损失。虽然诉讼多,较复杂,却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方法。当然,作为原告的老人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确保胜诉。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为还债女儿偷卖父亲房产 获得家人谅解获刑3年
为还债女儿偷卖父亲房产 获得家人谅解获刑3年
一般来说诈骗案都发生在陌生人或者是朋友之间,很少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但近日,在北京市三中院却审理了一起女儿偷卖父亲房产的诈骗案件。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孙女士通过伪造房产证和公证书等手段将父亲的房屋变卖,尽管孙女士最终取得了父亲的谅解,但法院依旧判处孙女士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伪造文书过户
今年43岁的孙女士是北京人,在2010年至2011年之间,她通过伪造房产证与公证书等手段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2011年8月,孙女士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孙女士又将房屋以总价135万元出售给张女士。事后,法院评估在2011年8月时,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70万元,因此检方认为,孙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孙女士对诈骗父亲房产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她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骗,她根本就没有想过要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因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因为自己离职之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在向朋友借了五万元之后,为了偿还贷款,在他人的建议之下,才打起了父亲房子的主意,伪造文书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低价售房还款
过户成功之后,孙女士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将之前所有的欠款全部还清,本以为无债一身轻的孙女士不久之后又开始为如何还银行贷款发愁。此时孙女士的朋友金某表示,自己可以找人帮她还贷款,不过需要她低价将房子卖给对方,走投无路的孙女士只得同意,于是金某找到放贷人张某,由张某帮助孙女士还清了房子的贷款,在房屋抵押被解除的同时,房屋也过户到了张某名下。一直到孙女士的父母从外地回家,发现房子已经被别人占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查才知道是自己的女儿偷了房产证。
终审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取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当酌情从宽。但孙女士在他人协助之下,伪造相关文件成功骗取到父亲的房产,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在取得亲属谅解的情况下,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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