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下,高利贷利息一般是多少的利息为什么高

金钱鳘又称黄唇鱼,目前已经接近濒危灭绝的状态。
赴日游客越来越多,国内游客成为黑心商家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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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国家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拿一年期贷款来举例,如果利率超了17.4%就是高利贷了。那南北朝时期高利贷利率有多高呢?北魏年间,宣武帝元恪下诏,诏书为寺庙贷款规定了基准利率,利息合计不得超过本金的100%!
和尚竟主宰了1500年前高利贷
  和尚怎么能放高利贷?
  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战争从没有停止过,据传南朝有一半的百姓都死于战乱。
  在这样一个时期,统治者需要宗教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老百姓(72.72,0.16,0.22%)需要心灵寄托寻求安慰,于是佛教在南北朝十分兴盛。
  南陈(南朝最后的朝代)时有1232处寺庙,供养僧尼3.2万人。北周(北朝最后的朝代)时佛寺有4万处,供养僧尼300万人。有人的地方自然就有江湖,就有等级分割,在南北朝的寺庙里和尚的上下级分层极其明显!
  下级和尚多是因避徭役和战乱而遁入空门的贫苦农民,一直被压迫从事各种体力劳动。
  中级和尚日子就舒爽多了,有婢女和奴仆,出门有车坐,回来还有人伺候沐浴。
  高级和尚那就是一方大佬,可以在朝堂上当官,拥有无数财富以及地产,提前享受成佛的乐趣。
  开始高级和尚只是搞搞房地产,最鼎盛的时候北魏(北朝的第一个朝代)都城的三分之一的房地产都是寺庙和尚的。但和尚搞房地产终归是打佛祖的脸,名声不太好。于是这些高级和尚搞起了“僧邸粟”,用途是至于俭岁,赈济灾民!说法很高尚,但实际上僧邸粟就是高利贷!
  钱自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和尚放高利贷的钱来自哪?
  一是来自普通百姓、氏族大夫、皇族郡王的香火供奉。
  二是来自皇族的赏赐。
  三是来自高级和尚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四是来自大臣们赎“皇帝”的赎金。
  公元527年三月,梁武帝对文武大[微博]臣们说:自己看破红尘,要到同泰寺里当和尚。于是梁武帝脱了龙袍,穿上袈裟,剃了头发,到了同泰寺。
  满朝文武大臣去寺庙跪地央求请他回宫执政,梁武帝怎么也不肯答应,直到群臣用一亿万钱(古代的一亿万相当于现在的十亿)的代价向同泰寺奉赎,和尚默许之后,梁武帝才勉勉强强点了头还俗当皇帝。
  你以为梁武帝这样就消停了吗?据历史记载,梁武帝先后“舍身”(就是出家)4次,其中有三次写明“赎价”为“钱一亿万”!另一次虽没有载明价码,但也决不会被同泰寺无偿“放还”的。
  了解了放高利贷的钱来自于哪儿?接着就说说这高利贷放给了谁?
  僧邸粟(高利贷)虽说名义上的用途是赈济灾民,但实际上这高利贷可不止给灾民,上至王侯,下至商贾,都可以来寺庙借钱,当然你得要付得起代价。
  现在国家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拿一年期贷款来举例,如果利率超了17.4%就是高利贷了。那南北朝时期高利贷利率有多高呢?
  北魏年间,宣武帝元恪下诏,诏书为寺庙贷款规定了基准利率,利息合计不得超过本金的100%!这代价有多高你可想而知了吧!
  寺庙放高利贷有多赚钱?敦煌有个净土寺,根据敦煌文献的记录,某一年其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于高利贷。
  寺庙堪比现在银行
  现在银行贷款利率那么低,还有不良贷款出现,更何况利息高达100%的南北朝呢?
  不过这个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如果有人来寺庙借贷,寺庙会要求借贷人抵押些值钱的东西。比如房产、土地、衣服、首饰、牲畜等都可以被用来抵押换取高利贷。一旦借贷人还不上钱,寺庙和尚就会把这些抵押物没收来弥补损失。
  对于那些有权势想赖账的人,寺庙和尚与南北朝官府合作,由官府专门负责收债!如果是当红的政坛人物借钱不还,那就算半借半送了,卖个面子当长期投资;如果是二线干部,就强硬的弄点他的地产没收冲销坏账。
  最开始南北朝的和尚只是用自己寺庙的钱来放高利贷,发展到后来地主、官僚、王侯也会把多余的金钱委托给寺庙和尚帮忙放贷,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么一来,寺庙就具有了储蓄银行的功能。钱多,就请往我这儿放,信誉可靠,还能生利。没钱,请来我这借钱,要多少给多少,只要你付得起代价。
  和尚终究不是佛
  不管在现代还是古代,大家对高利贷都没有什么好印象,认为这是一种压榨。
  很多人因为借高利贷差点丢了命,宋武帝刘裕当初就因为借高利贷还不上差点被打死在马桩上,历史上差点就没有南宋(是南朝刘宋,不要搞混朝代啊)!但是也有很多人通过借高利贷解决了燃眉之急。
  南北朝寺庙和尚放高利贷虽然图的是牟利,但有了抵押,毕竟是大大方便了南北朝老百姓。谁没有急着用钱的时候呢?把自己的东西拿去庙里抵押点钱出来,虽然利息高达100%,但总比没有人借你钱强吧?
  说到底,南北朝寺庙里的那些和尚终究不是佛,只是活在世俗中的俗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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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利贷通常按月计息,三分就是1万元相关信息,1个月的利息是300元。一角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1000元。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于高利贷多数是复利计算,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所以本金加上利滚利,偿还金额非常可怕。
国家规定,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而家破人亡、潜逃不归、无家可回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
由于高利贷通常按月计息,三分就是1万元相关信息,1个月的利息是300元。一角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1000元。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于高利贷多数是复利计算,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所以本金加上利滚利,偿还金额非常可怕。
国家规定,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而家破人亡、潜逃不归、无家可回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般2分就已经不低了,即一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200元。一角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1000元。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于高利贷多数是复利计算,即...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我国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
所谓一分利息是指:10% 年利率;计算方法:年利息=本金*10%
月利率;计算方法:月利息=本金*1%
让我告诉你,我国现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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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最高法司法解释限民间“高利贷”&年利率超36%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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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6日(记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背景。
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杜万华解释道,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 杜万华介绍,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是可以的,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责编:杨孟辰、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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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超36%才是高利贷|民间借贷|利息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原标题: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超36%才是高利贷
  图片说明: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超36%才是高利贷(陈春鸣画)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亚于当前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昨日有业内人士得知最高院出台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忍不住感慨。8月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也是最高法继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后,再次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释将正式被废止。
  同时,从今年的9月1日起,新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审判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开始施行。
  民间借贷,超过36%才算是“高利贷”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比1991年版本,新的《规定》变化最大的地方即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到底多少的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原来最高的受司法保护的“四倍”的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且该24%包含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规定》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之后,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已付利息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这就明确意味着,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昨日,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在解读《规定》时表示,最高法的这个明确规定其实是给当前包括P2P在内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出了明确界限,“给行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标杆”。
  除了对于贷款利率上限的说法更改外,羊城晚报记者还留意到,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也进行了拓宽,除了人对人的民间借贷,还可以是企业对企业之间。
  对此,杜万华表示,这一改变主要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企业借贷的”,杜万华表示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比较多。
  最吸眼球,P2P平台是否担责“两分法”
  除了与199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此次新的《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则是对于P2P网贷借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中国内地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的阶段,与此同时,P2P平台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长期以来,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行业内称之为“踩雷”。根据新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
  “P2P平台是否担责终于有说法了”,昨日,融360的分析师张懿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法的解释,P2P平台出了问题是分两种情况讨论的,因此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
  张懿望更直接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一定要截屏保存。
  除了投资人表示服下一颗定心丸外,P2P行业的从业者也颇感兴奋,认为这是既央行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于P2P借贷的一种认可。
  昨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都给予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P2P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以及有序健康发展。
  五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杜万华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民间借贷4种情况借款人可不还利息
  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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