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十二条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 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且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六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表格及其它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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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12号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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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令z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署?? 长 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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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指南
&暂时进出境货物定义: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代码“2600”,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视为复运出境,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4、在《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5、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6、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7、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但企业使用旧钢瓶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贸易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凭通关单验放,复运出境时报“其他9900”);  9、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0、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系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且中方不需要对外付汇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1、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指海关批准的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及要点: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和损耗可忽略。  如临时进口限期在半年之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可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但仅限模具和单台设备。 暂时进境汽车不受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暂时进境汽车如留购,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手(旧)汽车、右舵车,如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须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为6个月,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确需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进出口的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如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要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对于首次申报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填报规范格式为:“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审批决定书》编号、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按照本解读中所列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类别填报)、海关批准的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日期”;  对于复运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填报规范格式为:“暂时进境复出境”或“暂时出境复进境”;“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对应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编号,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多于一份的,其他报关单编号填报在备注栏。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转为正式进出口的,“关联报关单”栏应当填报对应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编号,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多于一份的,其他报关单编号填报在备注栏;“运输方式”栏填报“其他运输”。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可以暂时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是要按月征收税款的。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关税总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不涉及动植物检疫、药品检疫、食品卫生等检验的货物,在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时无需提交《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向海关申请通过特殊通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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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p&&b&&&&&&&&&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b&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br&&&&&&&&& &b&许可内容:&/b&海关准予法定情形的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活动。 &br&&&&&&&& &b&设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br&&&&&&&& &b&实施依据:&/b&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5.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r&&&&&&&& &b&申请条件:&br&&&&&&& &/b&&b&1.&/b&&b&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b&(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9)盛装货物的容器;(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br&&&&&&&&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br&&&&&&&& &b&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b&&b& &br&&&&&&&& &/b&&b&1.ATA&/b&&b&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b&&b& &br&&&&&&&& &/b&(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br&&&&&&&& (2)准确的货物清单; &br&&&&&&&&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br&&&&&&&&& &b&2.&/b&&b&非&/b&&b&ATA&/b&&b&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b&&b&&&br&&&&&&&&&&/b&(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br&&&&&&&&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br&&&&&&&&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br&&&&&&&&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br&&&&&&&& &b&办理程序:&/b&&b& &br&&&&&&&& &/b&&b&1.&/b&&b&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b&&b& &br&&&&&&& &/b&(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br&&&&&&&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①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②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br&&&&&&&& &b&2.&/b&&b&许可的延续&/b&&b& &br&&&&&&& &/b&(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br&&&&&&&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br&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br&&&&&&&& (4)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br&&&&&&&& &b&办理时限:&/b&详见办理程序 &br&&&&&&& &&b&收费标准:&/b&不收费 &br&&&&&&&& &strong&受理部门:&/strong&各海关监管部门 &br&&&&&&&& &b&办公地址:&/b&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br&&&&&&&&&&b&办公时间:&/b&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br&&&&&&&& &b&联系电话:&/b&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br&&&&&&&& &b&附件:&/b&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br&&&&&&&&&&&&&&&&&&&&& 2.《货物暂时进/延期申请书》&br&&&&&&&& &b&其他说明:&/b&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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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或申请条件 发布于: 10:39:28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根据《关税条例》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也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进境或出境的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影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前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以上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当按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链接地址:安全提醒以下提示可能存在交易风险 !
1.不能提供实际办公场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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