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国寿祥瑞重大疾病病保险好不好?能保多少病?

咨询内容:本人想买重大疾病,基本看好了,但是听说合同中有类似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保留调整费率的权利是咋回事,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谢谢。  咨询网友:上海
  专家解答:  上海 新华人寿 张文华   我们的重疾条款和国寿的不一样,比如重疾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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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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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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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健康保障类新产品———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版),这是目前市场上健康保障更多、更全面的保险,其所保重大疾病的种类前所未有地达到了29种,市民投保后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值得指出的是,该保险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之后开办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定义更加具体和明确,能够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概述
重大疾病威胁您的身体健康、家庭幸福。高昂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普通中国家庭最大的后顾之忧。如何让普通百姓负担得起天文数字般的医疗支出?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多年健康保险经营经验积累的结晶,将保障范围拓宽至29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加全面。让您一生无忧!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承保疾病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二、双耳失聪——永久性不可逆
十三、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四、瘫痪——永久完全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九、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二、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三、脊髓灰质炎
二十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二十五、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八、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九、终末期肺病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疾保险条款
1、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将扛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开始 除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日期外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3、保险责任
3.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5、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5.1、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5.2、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5.3、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6、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本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8、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9、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10、保险金申请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①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②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③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④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⑤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①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②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③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④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⑤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10.3、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11、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12、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13、台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4、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15、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5.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15.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5.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1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7、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7.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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