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摊面积想增设球迷合法斗殴运动停车位要多少业主同意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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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里如何停车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在我市很多小区,物业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上画出停车位出租给业主,每年向他们收取一定的停车费。近期,在微信上有市民表示,公共道路、绿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笔停车费用不该再收取。小区物业出租停车位收费,这种做法合不合理?近日,记者走访了部分小区住户、物业公司,以及市物业办和律师,了解了他们的看法。
  现状调查
  城区多个居民小区 公共停车位都出租
  9月27日,家住城区文化路与乐川街路口附近金都花园小区的吕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小区里居民在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停车要收取停车费。记者来到该小区,刚进门口就看到,小区道路两侧都被画上了停车位。吕女士说,物业按每个固定停车位每月130元的价格收费,一年一缴纳。&路南的车位是固定停车位,路北的车位是流动车位。&吕女士说,流动停车位每月50元,&这种车位不固定,我一般有流动车位时就停上,没有就开到小区外面随便找个地方停&。
  吕女士告诉记者,小区里的停车位按年收费,价格也会调整,比如流动车位以前每月30元,现在50元。居民租用的固定车位如果不用了,可以转让。若到期后没有续缴费用,物业就会收回车位再租给别人。
  当日,家住城区鸢飞路北段香岸花园小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是个新小区,公共停车位也出租,费用为每月100多元。家住奎文区圣荣广场小区的高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小区的公共停车位也需要租用,但是她觉得有点贵,就没有租。
  属业主公摊面积,物业无权收费
  奎文区圣荣广场小区的高女士认为,小区道路两边和小区门前的停车位应为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费。&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土地使用费,另一种是保管费。&高女士说,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权,不能收取土地使用费。如果是保管费,但车辆在小区内发生刮蹭等问题,物业作为收费方却不能负责。
  对此,圣荣广场小区物业经理闫先生表示,小区停车位确实属于业主共有,但如果不收费,小区停车位难以规范管理。而且他们收取的费用除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外,其余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如安装更换监控、门禁等,这些都不在物业费支出范围内。&小区物业费只负责小区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不包含小区公共设施改造等。&闫先生说。
  与业委会商定出租车位规范停车
  闫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居民较多,除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是居民自己购买外,小区道路边约400个停车位都是租给小区居民的,停车费用为80元/月。为方便居民停车,他们又在单元楼门前绿化带处改造修建了约200个停车位,每月停车费100元。外来车辆入内,不超过2个小时停车免费,超过2个小时收取停车费4元,如果停车过夜则翻倍收费。
  闫先生表示,随着私家车辆的增加,如果不画固定的停车位,就容易出现停车不规范、住户抢占车位等问题。为了规范小区住户停车,方便管理车辆,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签订了合同,由物业公司规划停车位租给住户。
  闫先生说,他们小区停车收费是经市物价局相关部门同意的,对于已出租车位,他们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车辆能够停放到指定车位。&管理人员会负责小区车位的协调和车位卫生。&闫先生说,如果车辆出现刮蹭或是损伤,他们并不负责。
  物业办
  公共停车位应缴车位场地使用费
  9月28日,记者采访了市物业办一位刘姓副主任,对方明确表示小区停车位需要收费。&业主使用的车库、车位,不管是业主私有的,还是业主共有的,都应该收取费用。&刘先生说,如果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出售给业主的,属于业主私有,不需缴租赁费,但需要缴纳停车服务费,用于车库、车位的照明、卫生、秩序等。
  至于公共道路、绿地公共部位的车位是为了弥补小区车位不足的现状而规划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如果对这些有车住户不收取使用费,业主可随便停车,一方面不便于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侵害了其他没车业主的利益。&刘先生说。
  刘先生说,收取的费用用于场地维护,物业管理部门提取部分管理费,剩余的用于弥补住宅专项资金维护,同时这部分收益以及流向要定期公示,接受业主查询。
  所收取费用的流向和用途应公示
  9月28日,记者咨询了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他告诉记者,小区出租停车位收费要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进行区分对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建设小区时,进行过登记备案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没有出售、附赠的情况下,车位产权仍归属开发商,开发商依据《物权法》规定,可委托或者授权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出租收费。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王律师说,这种情况下可以收费的方式必须是为了方便小区管理,业主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物业公司收取,收费多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王律师还表示,停车收取的费用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如果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将费用应用于小区维护、管理,那么业委会或物业应向小区住户公示资金流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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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汽车日益成为平民消费品进入百姓家庭,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停车位纠纷,其权属问题始终是主要矛盾所在。《物权法》出台后,我国关于停车位立法依然存在法律规定概念模糊,内容不明晰,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实务中没有统一可循之标准,案情相似但判决迥异;理论界也对停车位权属问题也始终存在多种观点,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停车位归属纷争越演越烈。因此,有必要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作一番探讨。  本文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采取文献调查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停车位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作者的观点,认为从理论和实务的两个角度来看,关于停车位权属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建议按照停车位的类型进行具体的权属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建筑容积率及公摊面积作为界定停车位权属的两方面具体标准,首先考虑容积率,以判断停车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次,再考察已计入容积率之停车位所占面积是否被作为公用面积进行分摊,进而确定停车位归属。只有纳入容积率之停车位,且其建筑面积作为小区公摊面积,方能成为专有停车位,成立专有所有权,反之则不能。  本文写作思路如下:首先从介绍停车位概念及类型分析开始,基于我国传统民法的角度展开论述,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理论,通过对停车位权属法律性质辨析,得出结论:理论和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停车位权属问题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具体类型具体分析。接着,对理论界中关于停车位权属方面比较流行的四种学说的局限之处予以评析,同时结合对国外及台湾地区先进立法体例的分析考察,最终提出了以容积率和公摊面积作为判定停车位权属之标准,并依此标准对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最后,指出我国有关停车位立法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停车位法律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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