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的出资未到位 股权转让让问题

股权转让必须注意的30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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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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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投资者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双击自动滚屏』
  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转让股权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由此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没有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规定》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体制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者承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出资,既是合营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营者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应当就此对合营他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应当就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没有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以视为承担后一种责任的表现方式。另一方面,立法者或许认为,禁止尚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营各方严肃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的“空头支票”,并有利于防止通过转让出资尚未到位的股权的方式倒卖外资项目的现象发生。
  虽然上述考虑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仍然不足以作为禁止转让尚未出资的股权的依据。理由在于,其一,把禁止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规章不能擅自设定限制相对人民事权利的行政责任。其二,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相适应。以禁止尚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对合营方未按时出资的处罚,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方式法定的原则。其三,按照上述规定,即使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出资,也可能遭到不能转让股权的处罚,这无法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得到解释。例如由于出资日期尚未届至的原因,出资没有全部到位的合营方仍然不能转让股权。其四,防止倒卖外资项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由于转让股权仍然需要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通过审批机关审查,完全可以有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合营方通过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达到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其五,禁止尚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大政方针不相吻合。外资项目审批的目的,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扩大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管理经验。至于出资的合营方是美国人还是英国人并不是最关键的事情。把不按时出资的美国人换成英国人,总比不允许任何人继续履行美国人的出资义务,导致已经设立并经营的企业被迫解散倒闭要好得多。
  后来的实践也证明,禁止尚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进行变更不符合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原因在于:其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联合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不按时出资的合营一方的股权可以转让。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该规定第二条第七款也允许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企业投资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变更股权。由此可见,尚未出资到位的合营方不能自发地转让其股权,但是可以被动地被更换,被动地把股权转让掉。其二,允许没有按时出资的合营一方转让股权,有利于企业继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按时出资的股东的权益。如果未按时出资的合营一方确实不可能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法律又不允许其转让股权,从而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其出资义务,那就只有两种结果可以选择:一是让资本金不到位的企业继续经营,但是这不仅损害了合营他方的权益,也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二是简单地撤销批准证书,解散企业,这将使已经投入的筹建企业的劳动白白流失,守法的合营方遭到更大的损失,对整体的社会经济也没有任何好处。其三,一旦合营一方陷入经营困难或其他不利情况,无法继续按时出资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愿意受让该合营方的股权,承担该合营方在合营合同、章程中的权利义务,履行继续出资的责任,不仅符合各合营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吸引外资,提高吸引外资的效益和水平。据了解,许多地方的外资管理部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批准了尚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
  《规定》中的这种苛刻要求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在理论上也站不住脚。主要表现在:其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以及股权比例,与其实际出资是否到位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按照法律允许的期限出资,即视为其适当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并因此依照法律、章程以及合同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股权。例如,甲、乙两方各承诺出资5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甲乙两方约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分别出资20万美元。此时,甲、乙仍各享有合资企业50%的股权,并不因为出资尚未全部到位,而相应减少为20%的股权。其二,即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没有依照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出资,也不影响其股权以及股权比例。虽然此种情况可能影响到其利润分成比例和在企业中的决策权利,其他投资者甚至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追究其没有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如果企业对外无法清偿债务或者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甚至可以要求没有出资到位的投资者在其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这一切并不影响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股权及股权比例。其三,法律没有规定投资者不按时出资的行政责任。投资者是否按时出资,是投资者的民事行为。法律对该民事行为没有、也不应当设定行政责任。《规定》对尚未出资的股权交易行为进行限制甚至禁止,无疑是行政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不正当干涉。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一旦依法设立,投资者就依法取得了企业的股权。该股权是投资者依照法律取得的民事权利,不管投资者是否出资到位,投资者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包括转让和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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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财做股东时间:日08:24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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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桂园合伙人制度就这样升级了  春节后,房地产界流传着碧桂园合伙人计划的一个“创富奇迹”:一名项目总,过去在其它房企的年薪是三、四十万,到了碧桂园参与合伙人计划后,去年获得奖励1100万元。  项目位于广东东莞市清溪镇。它有着与其它房地产项目实现利润的相同逻辑:高周转。项目拿地三四个月就开工,五六个月卖楼,七八个月就有现金回笼。  不同的是,项目总“暴富”的奥秘在于他的“小投资遇到了高杠杆”。该项目中碧桂园集团占了大部分股权,项目总参与的区域团队约占10%的股权比例,双方按股权比例出钱投资项目。集团和区域出资后,项目所需中间的差额便通过银行配资,杠杆在70%左右。“也就是100万的资本金中,有70万是来自于银行。”  也就是说,这位项目总虽然投入数十万股本金,但背后有来自金融机构巨大的资金池和他一起撬动整个项目。  再加上2015年,深圳楼市火爆,连带靠近深圳的东莞清溪镇也开始发热。该项目开盘首日即录得10亿销售额。项目净利率达到了20% ,远超集团规定的12%达标线。按照项目总在碧桂园合伙人计划中的分红比例,该项目总从2000多万奖金额中分得巨资。  让清溪项目总获得千万奖励的合伙人制度名为“同心共享”。其设计者是碧桂园集团董事会主席杨国强。  事实上,早在2012年,碧桂园董事会主席杨国强就推出名为“成就共享”的合伙人计划,他在高管会议上说:“碧桂园未来的区域总、项目总的年薪应该在千万元、百万元级别以上,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区域总、项目总。”  杨国强后来将该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良,一方面将越来越多碧桂园管理层送上千万富翁的宝座,一方面也为企业在加速发展的同时堵上风险漏洞。集团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吴建斌本人也跟投了一千万元,他笑言:“想发财就得做股东。”  雏形  成就共享计划为碧桂园在2013年“攻城掠地”立下了汗马功劳。因鼓励区域和项目大量收储土地,并快速开发销售,碧桂园在这一年势如破竹,销售额从一年前的476亿飙升到超1000亿。  2014年4月,吴建斌加盟碧桂园。此前,吴建斌伴随中海集团在香港资本市场打拼30年,在危机处理和财务风险管控方面有着被人广为称道的能力。他介绍说,杨国强后来发现“成就共享”确实蕴藏着巨大能量,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在“成就共享”计划中,当满足项目的回笼资金大于自有资金投入与年化自有资金收益之和时,项目按半年度开始计提成就共享股权金额。  根据成就共享股权金额的计算方式,其等于项目净利润减去集团自有资金按年折算后的金额后再乘以一定比例。其中,自有资金按年折算后的金额与集团的自有资金被占用的天数正相关。  可见,项目公司越积极主动地争取外部资金支持(贷款、垫资等方式),以及尽早地实现开盘,以此减少集团自有资金的投入与占用时间,就越能够相应提高可提取的成就共享股权奖励金额。此外,按此种计算方法所创造的净利润越高,则经营管理人员所分得的利润总额就越高。  在这一计划的刺激下,碧桂园的项目开发速度愈加快马加鞭。  每半年度,成就共享股权金额按一定比例原则以现金奖励及直接用于支付购股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区域总裁分配30%-70%,项目总经理、项目团队、区域团队的奖金比例则由区域总裁确定,而参与团队则得到10%的比例。  如果参与此激励制度项目在考核期内出现亏损,亏损额的20%由区域总裁及项目总经理承担。公司规定,当期从其所管辖的其他项目的成就共享股权金额中扣除,未能扣除的,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  显然,对于单个参与投资的个人而言,借助碧桂园的平台,其参与投资的产品可获得银行等机构提供70%的杠杆。这种对财富的撬动方式是他在外单打独斗所难以企及的。  不过,在享受了集团提供的财富机会的同时,员工本人承担的风险却未见得相应增加。  吴建斌发现,为了拿项目,有一些区域总甚至跨过七八个省去买地。而由于买地和开发是两个独立的团队,而且买错地也没有处罚措施,那个时候碧桂园虽然实现了版图的扩张,但也产生了如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等问题。  “按照原来的计划,项目出了问题,对职业经理人来说,后果顶多就是辞职,这并不能真正刺痛他们。”吴建斌说。  从“成就共享”到“同心共享”  升级后的“同心共享”计划原则没有变,还是着眼于快速开发,快速滚动。不过参与方式、奖金的计提方式,则发生了变化。  改动首先是将集团总部的高管和员工捆绑到合伙人制度当中。按照“同心共享”计划,总部的董事、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涅计划”人员都属于“要求出资人员”。此外,集团亦鼓励总部广大员工以自愿方式参与其中。  其次,碧桂园将出资主体以企业形式组织起来,用企业经营准则进行管理,以及计算成本收益。在总部,集团指派四名高管――总裁莫斌、联席总裁朱荣斌、吴建斌以及分管财务的副总裁伍碧君,发起成立“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赢投资企业”的合伙期限为5年。  该投资管理公司与总部的出资员工共同发起成立一家“共赢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作为新项目的投资主体。  由于人数众多,总部各职能中心推荐一名员工代表,对中心其他员工的投资份额进行代持。而除“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外,其他投资员工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  通过向总部人员募集资金而形成的资金池,跟投集团所有项目,在每个项目中占比1%-5%不等。  与总部出资方式相类似的,区域总裁与区域财务负责人共同发起成立“区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与区域出资员工共同发起成立各区域的“区域投资企业”,作为新项目的投资主体。区域管理层员工投资本区域项目,占比不高于10%。  值得注意的是,碧桂园的投资方式作出了改变,但项目开发的决策机制没变。由集团联席总裁朱荣斌率领的“一线事业部”负责在一线城市周边寻找地块。这些地块要求达到“毛利率35%、净利率12%”的标准。而集团投资决策中心则负责在二三线城市寻找项目,要求达到“毛利率24%,净利率10%”以上。  集团鼓励各区域物色适合开发的地块进行上报,前提是必须满足上述利润底线,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地方现实计算每个环节的投入和产出,以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既要“又快”,又要“又好”  主席杨国强将碧桂园的开发战略概括为“又快又好”。不过,在狂飙的2013年,碧桂园实现了业绩翻番,但在也经营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项目效益不佳。  升级后的合伙人制度,其计提奖励金额的条件,不再是简单的“满足项目的回笼资金大于自有资金投入与年化自有资金收益之和”;区域团队各个岗位的人士分享奖金的比例,也不再是由区域总裁决定。  据悉,集团投资公司每年会预分红一次,跟投的员工可以选择拿走,也可以继续跟投。区域则会在项目去化率达到80%、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估经营性净现金流持续为正时,股东们就可以获得首次投资分红。待项目完成开发后,则按利润结算多退少补。  万一项目发生亏损,参与投资的人士所面临的就不是简单的“罚款”,而是血本无归。  由于成本、收益和奖金的核算机制完全根据企业运营规则,整个核算过程就比过去更多地考虑了对最终结果有影响的各个环节。  据碧桂园方面透露,集团参与到同心共享中的人士共1500多名,共投入2.42亿元本金。而区域投资公司则投入4.43亿本金。  吴建斌指出,从拿地到设计到后期的营销,合伙人制都有所渗透,参与者就必须为自己的利益负责。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都得到了保证,管理团队也更为稳定。  为了让股东们了解项目的投资进展,碧桂园集团的财务资金中心预算部门专门组建了“同心共享办公室”,每月会在高管会上通报集团投资公司的收益情况。区域的财务资金部也会及时反馈项目的投资动态收益情况。  根据碧桂园2015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已有168个项目引入合伙人机制,73个项目开盘在售,累积合同销售额达338亿元。  合伙人制对碧桂园的周转率、利润率等指标起到了明显的提升作用。项目的开盘时间由之前的6.7个月缩短到了4.3个月,净利润率由10%提升到了12%,年化自由资金收益率由30%左右提高到56%,现金流回正的周期由10-12个月缩短到8.2个月。  而目前碧桂园集团投资公司投入的2.42亿元本金目前已经滚动成了5.84亿元。按照已经开盘项目测算,年化自有资金收益率高达56%。  这种财富迅速累积的诱惑,相信很多职业经理人都抗拒不了。该公司去年原计划用200亿拿地,结果花了560亿元,“信心就来自于这套合伙人机制”。  作为民营企业,碧桂园在2012年就意识到了行业整体发展放缓的态势,并在这个转型的关键点上大胆用制度变革激发组织活力。  其后,2014年5月,万科宣布启动股权激励、项目跟投等领域的地产事业合伙人制度,在整个行业中掀起了合伙人高潮。金地、首创、越秀、当代置业等也纷纷跟上,甚至一些央企也在研究项目跟投激励机制,希望通过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有效改善运营效率问题。  而此时, 已试验近四年合伙人制度的碧桂园,已准备向集团旗下的物业官司、酒店公司等推广该套激励制度。“有了机制保障,碧桂园有机会做到行业最大。”吴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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